很多人以為,美國的言論自由從建國起就是全國通用的鐵律,聯邦、州、地方都不能限制,但真實歷史并非如此。
美國建國后一百多年里,言論自由原則主要只約束聯邦政府,而不約束各州政府。
真正推動這一局面發生改變的契機,來自一個輸掉官司的社會主義者——本杰明·吉特洛。
吉特洛1891年生于紐約,是俄國猶太移民后裔。早年在工廠做工,親眼目睹底層工人的困苦與社會貧富差距,因而很早投身工人運動和左翼思想活動。
他并非人們想象中的街頭暴力鼓動者,而是一位作家、編輯和左翼組織活動人士,長期通過寫作、辦刊和組織活動傳播政治理念,希望通過社會革命改變資本主義制度。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美國掀起一場席卷全國的“紅色恐慌”。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和激進左翼思想,成為社會輿論高度警惕的對象。
吉特洛因長期公開表達政治觀點,也逐漸成為政府重點關注的人物。
美國建國之初,許多人對中央權力極其警惕,擔心新建立的聯邦政府演變成另一個英國王權。
因此,1791年通過的《權利法案》第一修正案就明確規定: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但在當時,這一限制主要針對聯邦政府,而不適用于州政府。
183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巴倫訴巴爾的摩案”中正式確認,《權利法案》不能自動適用于各州。
這一制度安排造成一種特殊局面,同樣一種言論,聯邦政府未必能夠處罰,但州政府卻可能依據州法進行定罪,而聯邦法院往往無權介入。
這種憲法結構持續存在了近一個世紀。
1919年,吉特洛參與發表并散發《左翼宣言》。這份文件公開主張工人階級革命和社會制度變革,其中包含激進的革命色彩。
吉特洛本人并沒有實施暴力行為,其主要行為是印刷和傳播政治宣言,但紐約州政府認為,這類主張已經構成對公共秩序的威脅。
案件一審時,著名律師克拉倫斯·達羅曾參與辯護。
這位后來因“猴子審判”而名滿全美的大律師認為,《左翼宣言》表達的是政治理論與思想主張,而不是現實中的暴力行動計劃,州政府不應因思想表達而定罪。
然而,在當時的社會氛圍下,陪審團仍然認定吉特洛有罪。
1920年2月,紐約法院判處吉特洛五至十年監禁。
按照當時紐約州實行的不定期刑制度,法官給出的并非固定刑期,而是一個區間,最少服刑五年后可申請假釋,最長則可能達到十年。
但吉特洛沒有放棄,他堅持繼續上訴,最終一路將案件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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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結果并沒有改變,吉特洛依舊被認定有罪。
大法官認為,州政府可以對被認為威脅公共安全的言論進行限制。
然而,真正改變歷史的,恰恰出現在這份維持原判的判決書中。
聯邦最高法院首次明確指出,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屬于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護的基本自由,州政府不得任意加以剝奪。
南北戰爭結束后通過的第十四修正案,原本主要用于保障新獲得自由的黑人權利。
在此之前,人們通常認為修正案中的“自由”,主要涉及人身和財產權利,而不包括表達自由。
吉特洛案則邁出了重要一步,聯系邦最高法院首次明確承認,第一修正案中的核心表達自由,可以通過第十四修正案適用于州政府。
這成為后來美國法學界所稱“合并原則”的重要起點。一場持續數十年的憲政變革,也由此開始。
此后,宗教自由、律師幫助權、禁止非法搜查等一系列公民權利,逐步通過司法判例被適用于各州。
聯邦最高法院也越來越多地承擔起公民憲法權利最終保障者的角色。
同年年底,紐約州長對吉特洛作出赦免決定。算上此前羈押時間,他實際服刑只有兩年多。
吉特洛本人并沒有因為這場訴訟成為英雄,在很長時間里,他依然被許多人視為危險的激進分子。
但歷史有時就是這樣充滿反諷,推動制度前進的人,未必總是站在聚光燈下的勝利者。
有時恰恰是那些被時代排斥的人,在一次看似失敗的抗爭中,為后來者打開了一扇門。
吉特洛輸掉了自己的案子,卻讓后來無數美國人擁有了一個更重要的東西,當地方權力試圖越界時,他們能夠援引憲法,為自己的表達自由尋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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