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市寶坻區發生一起由天津雙佳科技公司組織的聚眾涉惡案件。案外人張復生在勸架時遭到雙佳科技公司經理李愛民等多人毆打,經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診斷證明,下頜骨多處粉碎性骨折、9顆牙齒折斷脫落、張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嚴重變形、腦外傷綜合癥。經多份法醫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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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針對本案,天津高法沒有法醫鑒定資質的李宏杰和陳光明卻在沒有見到張復生的情況下,作出了構成輕傷的(2004)高醫鑒字第604號法醫學鑒定書,在該份所謂的鑒定書中,不僅隱瞞傷情,如記載了張口受限,但卻沒有記載判定輕、重傷標準的具體受限尺寸,以及9顆牙齒折斷脫落和腦外傷綜合癥、面部變形等重傷情,而且還明確了僅是“根據目前的情況,顯然不是最終的準確結論,并還沒有該兩位所謂鑒定人的簽名和各自的鑒定資質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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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該份所謂的鑒定書本應無法,但寶坻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附民判決書、天津第一中級法院(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刑附民裁定書卻據此作為判案的依據,將重傷案件按照輕傷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規定,“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帶鑒定人的相應資料說明”。據此,該兩位無法醫鑒定資質的所謂鑒定人顯然已經構成故意枉法,且造成重大錯案的偽造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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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繼續追蹤這份已長達22年違法鑒定的真相,我于2026年4月17日又再次給天津高法寄去了一份《信息公開申請書》,天津高法于第二天收到。我在該份信息公開申請書中,共提出了針對該份鑒定書的7份信息公開具體內容:
一、李宏捷、陳光明是否有從事醫學鑒定的專業技術職稱?
二、李宏捷、陳光明為何沒在鑒定書中簽字?
三、鑒定結論可否不用復核人復核以及復核人簽字?
四、法醫學鑒定可否僅依據文證資料而非實體檢驗?
五、法醫學鑒定可否僅記載模糊傷情,而不記載實際尺寸,如只表達“張口受限”,但對關系到輕、重傷標準的受限尺寸卻無記載。
六、“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鑒定專用章”該由誰掌握?
七、該鑒定是否違反《刑訴法》第147條規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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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對信息公開的答復時限是20個工作日,但對如此簡單的一個信息答復申請,天津高法卻在35天后也未依法作出答復。依照相關規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即構成不履行政府信息法定職責,屬于違法行為。現依法向天津高法提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控訴,并申請對瀆職法官的追責。因為本案不僅是致人重傷的涉黑涉惡,而且對這種涉惡勢力的保護傘也已經滲透到司法系統的內部之中,相關法官涉嫌成為了涉惡者的共犯,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不嚴懲經辦者,中央的糾正冤假錯案風暴豈不是成了一紙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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