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怡君律師執業十余年,承辦幾百件案件,近三年在行政處罰等行政訴訟領域,成功駁回原告訴請5件,維護了行政機關的合法處罰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法定代表人雖曾接受過人物專訪,但該專訪未針對產品進行有目的、有計劃的宣傳,且專訪類欄目不滿足廣告的連續性屬性。原告將人物專訪與產品宣傳相混淆,在未獲中央電視臺授權的情況下使用‘CCTV7上視品牌’字樣,足以誤導消費者,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被告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適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份判決書背后,是沈怡君律師憑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精準的法律適用,為案件帶來了公正的結果。在接案之初,沈怡君律師初步判斷本案的關鍵在于明確原告行為究竟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廣告法》。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同法律的適用將直接影響案件的走向。
在證據收集階段,難點在于如何證明原告使用“CCTV7上視品牌”字樣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沈怡君律師通過向中央電視臺查詢,獲取了原告從未在該臺投放廣告,也未獲得“CCTV上視品牌”稱號或證書的關鍵證據。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沈律師認為原告的行為符合該條款所規定的情形。
庭審中,爭議焦點集中在原告主張其法定代表人曾接受CCTV7《致富經》欄目的人物專訪,使用“CCTV7上視品牌”系對客觀事實的真實描述,并非虛假宣傳。沈怡君律師依據法律規定,指出專訪未針對產品進行有目的、有計劃的宣傳,且專訪類欄目不滿足廣告的連續性屬性,原告將人物專訪與產品宣傳相混淆,其行為不僅是對產品本身的虛假陳述,更是通過攀附國家電視臺的公信力來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從而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而非原告主張的《廣告法》范疇。
正是在對法律規范的深刻理解和精準運用這一環節上,沈怡君律師扭轉了局面。她準確把握了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構成要件,成功論證了原告行為的違法性,最終使得法院采納了她的觀點,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了被告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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