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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Pixabay
近日,電影《監獄來的媽媽》引發的一系列爭議,以電影局宣布“存在違規,停止上映,進行調查”暫時畫上休止符。
但有關此事的反思,不應止于電影停映以及不久后對相關責任人的懲戒。要真正觸及反思的核心,我們必須將目光從輿論的喧囂中移開,以趙曉紅案判決書提供的有限事實為基礎,結合影片所涉及的各方公開文字,輔之以法學、心理學等領域的常識,去還原這場悲劇如何演變成鬧劇的深層邏輯。
更進一步,嘗試合理探討案件的行兇者,同時也是電影主演的趙曉紅本人,以及影片編導團隊可能的行為動機。
有關趙曉紅殺夫案的第一重,也即編導團隊嘗試輸出的敘事:趙曉紅長期遭遇丈夫家暴,因為支床而爭吵后,激情下將丈夫刺殺。
電影的策劃沈芬認為,趙曉紅的丈夫在趙曉紅上床休息時強行要支床,以及趙曉紅不愿下床后“用拳頭打頭”“強行拉下床,用腳踢后腰”,上述行為已然構成了家庭暴力。
隨后,沈芬引用討論家庭暴力時廣為傳頌的金句:“家暴只有一次和無數次”,既然這次支床沖突構成了家暴,那么趙曉紅必然時常遭遇丈夫的家暴。
沈芬還說,自己詢問了一些法律和心理學者,他們都說這“符合被動防衛者在恐懼和慌亂中的應急行為”。
那么,事實如何?
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的定義為:
“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據此,若單看這次案件本身,將其認定為家庭暴力,是極為勉強的,除非有證據證明,這樣的場景經常發生。
沈芬先入為主地將沖突定性為家暴,再以“家暴只有一次和無數次”為依據,得出相似情景必然反復發生,進而確信趙曉紅長期遭受家暴。這在邏輯上屬于循環論證,得出的結論不必然為真。
而且沈芬忽略了趙曉紅本人提出,法庭認可的,支床沖突中,“雙方廝打”。
沈芬還補充了一個細節作為“家暴經常發生”的旁證,她聽趙曉紅講,她丈夫和她相處“家暴日常性存在”,有一次,趙曉紅 的母親看見趙曉紅臉腫了,問她怎么回事,趙曉紅不敢說自己挨打。但這件事判決書沒有提到,趙曉紅也并未以此為由提出抗辯,她的辯護理由是自己沒有殺害丈夫的故意,隨意揮刀恰好刺中丈夫胸口,法庭根據法醫驗傷的結果,沒有采納這個辯護意見。
所以,編導團隊認定趙曉紅是反抗家暴,只能代表他們自己的看法;在法律邏輯中,如無其他有力證據,確實難以得到法庭認可。
假設編導團隊強調“故事純屬虛構,和現實人物無關”,在劇情設置家暴情節,或許勉強可以歸于合理創作的范疇,但既然公開以“根據真實事件改編、主演本色出演”作為宣傳的賣點,被輿論譴責“洗白犯罪”,即屬咎由自取。
第二重,也即部分激烈譴責這部電影的網友所認同的敘事,趙曉紅根據判決書記錄證人證言“平時不干家務”,認為她好逸惡勞,甚至本案其實是趙曉紅家暴殺夫;至少,她也是個無法穩定控制情緒的危險的女人。
和第一重敘事相同,這依舊屬于個人的觀點,但無法認定為法律事實。
除此以上兩種極度對立的敘事,還有第三種可能,那就是趙曉紅一瞬間的沖動,和產后抑郁有關。
案發時,趙曉紅的兒子只有一歲左右,雖然多數產后抑郁在孩子6個月以后會逐漸緩解,但個別情況嚴重的,可能在生育后1年甚至2年依然存在癥狀。產后抑郁的一個常見的癥狀是易激惹,容易因為小事而產生重大情緒波動、攻擊親近的人。
雖然產后抑郁同樣沒有出現在判決書中,但考慮到案件的年代2010年,那時候精神健康有關的知識,尚未如今天那樣普及,對于生育后不久的女性情緒不穩,要么歸咎于“性格不好”,要么歸咎于家人沒有妥善地照顧。
于是,趙曉紅和她的辯護人,可能甚至未曾想到產后抑郁的可能,自然也無法從這個辯護角度來為自己辯護。若如此,無論趙曉紅,還是趙曉紅的丈夫,都不是惡人,盡管趙曉紅仍然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這是一起沒有誰是純粹惡人的悲劇。
當然,即使確實存在產后抑郁的因素,前面的兩種敘事依然可能成立:固然產后抑郁的主要原因是生理的:生育之后,激素水平由偏高下降到正常水平,激素水平驟變,造成內分泌紊亂、導致情緒異常,但是女性本人固有的性格特質會影響產后抑郁的嚴重程度;女性若能得到更多的體貼和關懷,可以顯著降低產后抑郁的嚴重程度,反之會加重,以上三種敘事所涉及的因素,可能在趙曉紅和遇害的丈夫身上都存在。
再次強調,產后抑郁,和前兩種敘事一樣,同樣都僅僅是情理上有可能,不等于法律事實。
在此基礎上,筆者嘗試還原,電影的編導團隊和趙曉紅接觸前后,發生的一些事——當然,純屬主觀猜測。
或許趙曉紅在入獄之初,對自己的一時沖動,是極度悔恨的,她對孩子的思念,如制作人沈芬所說,“照著雜志上的兒童畫報,一筆一筆畫想象中孩子的模樣,從一歲畫到十一歲,攢了整整一本”,也大概率是真實的——哪怕是指責趙曉紅和《監獄來的媽媽》最激烈的網友也沒有嘗試否認這個說法。
對兒子日益加深的思念,以及沉重的罪惡感,不斷消耗她的內心。這時候,編導團隊來了,給她帶來“反抗家暴”的敘事,可以讓她從罪惡感中解脫,有余力思考如何面對今后生活,猶如救命的稻草。
于是慢慢地,她接受了這個敘事,當然,這個敘事可能部分甚至全部都是假的。
更加耐人尋味的是趙曉紅的兒子和婆婆,他們參與了影片拍攝。這也可以從人性的角度解釋。
趙曉紅殺夫,無論內心動機如何,都是一場讓家庭破碎的悲劇,讓他們沉浸在深不見底的創傷中。而人的心理機制是,當創傷能被歸因于某一個具體的人或事,而不是這個世界所充斥的不確定性,可以獲得某種安全感。
特別是,尚未懂事就失去了父親的趙曉紅的兒子,如果他相信,母親不是一個冷酷或沖動的殺人犯,而是迫于無奈地反抗才導致父親死亡,就可以接納母親,享受母親的愛,即使真實情況是趙曉紅本人對這起悲劇負有絕大多數責任,而遇害的丈夫是無辜的。趙曉紅的婆婆,也就是遇害丈夫的母親,為了自己孫子的心靈安寧,也就接受了編導團隊的敘事。
無論哪個角度,這都是難以苛責的動機。
何況,電影的發行大概會給他們帶來可觀的物質收益,人性很難經得起考驗。
編導團隊這樣借助趙曉紅的兒子和婆婆的配合,進一步鞏固了自己宣揚的反家暴敘事,無疑違反了創作倫理:沒有確切證據存在家暴的丈夫,在電影敘事中成為確鑿無疑的家暴者。
編導團隊是故意作假嗎?有可能;但如果他們真誠地相信,趙曉紅確實遭遇了家暴,所以認為自己不是誤導,而是啟蒙了趙曉紅,比故意作假更可怕,他們自己也被自己的敘事手法帶了節奏。
這也我們直視人性的深淵:一群人的“平庸之惡”,最終造成無可挽回的嚴重后果。
再次強調,以只是可能,而非完全的定論,但足以提示我們,電影作為文藝作品,利用敘事塑造人們認知的力量是何等的隱蔽而強大,這也就是為什么,美國通過了“山姆之子法案”,禁止判決已生效的罪犯本人站在前臺,通過講述自己的故事來獲得收益,即使罪犯可能確有不得已甚至存在冤情,只要判決已經生效,就適用該法案。
任何宏大敘事,無論看上去多么“進步”,都不能踐踏人的基本權利與尊嚴,不能肆意把人當作工具和代價,不能使用突破底線的不義手段,這是這場風波給我們的最大啟迪(文 / 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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