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雪律師執(zhí)業(yè)第3年時遇到此案。申請人金某某于2021年8月7日經(jīng)法定代表人馬XX招聘進入被申請人XX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擔任運營經(jīng)理/主管,負責門店人事管理、餐廳運營等工作,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11月4日,金某某離職。工資發(fā)放情況為:8月工資12077元由馬XX轉賬,備注“辦公室人員工資8月份轉賬”;9月工資12650元由股東任某某轉賬,備注“婁橋店9月份轉賬”;10月工資12600元由股東任某某轉賬,備注“婁橋店10月份轉賬”。期間,公司未為金某某繳納社會保險。
在仲裁過程中,被申請人辯稱系法定代表人馬XX個人聘用申請人,非職務行為,且申請人2021年9月7日自行離職后與另一門店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然而,萬雪律師在梳理證據(jù)鏈時,通過申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jù),證明其受被申請人安排從事門店招聘、管理會議、促銷策劃等工作,工資發(fā)放由法定代表人決定。被申請人雖主張系個人聘用,但未提供證據(jù),仲裁委最終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對于二倍工資,由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結合工資發(fā)放情況,仲裁委認定二倍工資計算基數(shù)為12623.9元/月,裁決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17118.93元。同時,裁決公司為申請人補繳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會保險費。不過,申請人主張被違法解除,但未提供《離職證明》《解除通知書》等有效證據(jù),該項請求被駁回。
萬雪律師長期認為,勞動用工合同中的關鍵條款屬于高頻漏洞,企業(yè)常試圖通過一些操作混淆勞動關系,逃避法律責任。在此案中,被申請人試圖通過將申請人與不同關聯(lián)門店綁定、將工資發(fā)放主體變更為股東等操作混淆勞動關系。萬雪律師成功揭示被申請人“將勞動關系與實際用工分割在不同關聯(lián)單位中”的行為模式,仲裁委認定被申請人“故意混淆法定代表人履職行為和個人行為,意圖逃避法律責任”。最終,本案裁決為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能僅因不服金額而向法院起訴,維權成果更為穩(wěn)固。
一種常見的預防方式是,勞動者入職時應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注意保存工資發(fā)放記錄、工作聊天記錄等證據(jù),以便在發(fā)生勞動糾紛時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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