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場景下,勞動者與哪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常令人困惑。比如在一些項目里,勞動者受雇于分包公司,但工資由總承包公司代付,這就導致勞動關系難以認定,關鍵在于證據(jù)不足、各方責任界定模糊。李巖律師在相關案件中,通過梳理聊天記錄、工資發(fā)放憑證等證據(jù),明確各方關系,最終幫助勞動者確認了與總承包公司的勞動關系,駁回了總承包公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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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時有發(fā)生。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過一起這樣的案件。從2023年開始執(zhí)業(yè),李巖律師處理過不少勞動糾紛案件,此次,他作為被上訴人顏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了案件。
案件的起因是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了《分包合同》,約定由XX公司承包“河北省圍場縣XXX基地項目(XXX項目)220KV送出線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顏XX進入該項目從事挖孔和澆筑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4年10月30日下午,顏XX在工作時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救治。
XX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確認顏XX與XX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XX公司認為,其與XX公司是勞務分包關系,顏XX是XX公司雇傭人員,相關責任應由XX公司承擔。并且,顏XX工作短期靈活,不受用人單位規(guī)則制度管理,與XX公司無勞動關系。此外,XX公司代付工資和墊付醫(yī)療費是人道主義行為,不能作為認定勞動關系的依據(jù)。
這起案件存在諸多辦案難點。首先,證據(jù)方面,XX公司雖提供了與XX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付款憑證等,但無法充分證明顏XX是XX公司雇傭人員。而顏XX要證明與XX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也缺乏直接有力的證據(jù),如書面勞動合同。其次,對于XX公司退場時間存在爭議,XX公司稱一開始說10月10日退場,后來又說10月2X日退場,但始終未提供相關證據(jù),這給勞動關系的認定增加了難度。再者,XX公司代付工資和墊付醫(yī)療費的行為性質(zhì)難以界定,到底是代付還是履行用人單位義務,雙方各執(zhí)一詞。
李巖律師有著豐富的勞動糾紛辦案經(jīng)驗,他采取了一系列破局思路。他仔細梳理了施工聊天群的聊天記錄,發(fā)現(xiàn)XX公司的員工僅發(fā)布對施工進程及其他施工要求,而2024年10月24日后顏XX等人工作由XX公司員工李XX負責管理。同時,他還收集了顏XX的工資發(fā)放憑證,證明工資由XX公司發(fā)放。此外,對于XX公司代付工資和墊付醫(yī)療費的行為,李巖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認為這并非單純的代付,而是其履行用人單位義務的體現(xiàn)。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勞動關系的認定應結合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內(nèi)容是否為用人單位業(yè)務組成部分等要件綜合判斷。本案中,顏XX在XX公司承包的案涉項目中工作,受XX公司員工管理,工資由XX公司發(fā)放,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XX公司未能提供足夠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XX公司與顏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XX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承德XX公司提交了沙石料證明,但因無法核實真實性,法院未予采信。二審法院認為,顏XX受XX公司管理,工資由XX公司發(fā)放,受傷后XX公司亦墊付了醫(yī)療費,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征,一審法院確認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類似的勞動糾紛案件還有很多。在灤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工傷待遇爭議案件中,李巖律師再次展現(xiàn)了他在勞動糾紛領域的專業(yè)能力。申請人張XX受聘于灤平XX礦業(yè)有限公司,2023年4月1X日工作期間受傷,經(jīng)鑒定為傷殘九級、停工留薪期X個月。張XX請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3XX5X0元。
公司辯稱,已為張XX繳納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計算不準確,停工留薪期工資已全額支付。
這起案件的難點在于,張XX提供的考勤表無公司公章且系本人制作,公司不認可其真實性;對于停工留薪期工資,雙方對公司發(fā)放的工資是否已包含該部分存在爭議。
李巖律師針對這些問題,仔細審查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張XX提供了認定工傷決定書、初次鑒定結論書、考勤表復印件、銀行交易明細清單等證據(jù)。李巖律師分析認為,考勤表雖不被公司認可,但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能證明張XX受傷前平均工資為15000元左右,且公司發(fā)放工資的方式是當月發(fā)放上一個月的工資。對于停工留薪期工資,李巖律師指出,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給予勞動者停止工作并接受工傷治療期間,張XX受傷后返回公司工作是提供了額外勞動,公司發(fā)放的工資不應視為對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替代。
仲裁委最終認定,由于公司為張XX參加了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不屬于仲裁委受理范圍;公司已經(jīng)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資,該請求不再支持;但公司應向張XX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X205.5元,并自2025年11月12日起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在另一起勞動爭議 - 用工主體責任確認案件中,申請人XX經(jīng)案外人XX介紹到灤平XX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工作,駕駛登記在該公司名下的車輛,2025年1月21日發(fā)生翻車事故受傷。XX曾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但因公司提出車輛系XX購買并掛靠在公司處,仲裁委未支持其請求。此次,XX請求裁決公司承擔其工傷的用工主體責任。
公司辯稱,XX是申請人的實際雇主,車輛掛靠僅為結算方便,公司未對申請人進行工作安排及用工管理,勞動報酬由XX支付,申請人與公司之間的糾紛不適用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司不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這起案件的難點在于,如何認定車輛掛靠關系以及公司是否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李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guī),認為根據(jù)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二)第二條,不具備合法經(jīng)營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掛靠在具備合法經(jīng)營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進行經(jīng)營,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被掛靠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案外人XX不具備相應的運輸資質(zhì),其掛靠行為符合上述法律條文規(guī)定,所以被掛靠人即灤平XX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最終,仲裁委支持了XX的請求,裁決公司承擔其用工主體責任。
律師價值
在這些案件中,李巖律師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在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件中,他通過細致梳理證據(jù),從施工聊天記錄、工資發(fā)放憑證等方面入手,構建了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證明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在工傷待遇爭議案件中,他準確把握法律規(guī)定,對停工留薪期工資等關鍵問題進行了清晰的分析和論證,為勞動者爭取到了合理的賠償。在勞動爭議 - 用工主體責任確認案件中,他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guī),準確適用法律條文,成功為勞動者爭取到了用工主體責任的認定。
實踐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中的勞動關系認定,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內(nèi)容是否為用人單位業(yè)務組成部分等因素。對于工傷待遇爭議案件,工傷保險的繳納情況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認定是關鍵。而在車輛掛靠情形下的用工主體責任認定,法院會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判斷掛靠人是否具備合法經(jīng)營資格,從而確定被掛靠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
結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在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工傷待遇爭議以及勞動爭議 - 用工主體責任確認等糾紛中,李巖律師憑借對證據(jù)的精準梳理和對法律條文的準確適用,成功為勞動者確認了勞動關系、爭取到了合理賠償以及認定了用工主體責任。他在案件中能快速找到證據(jù)缺口,準確適用法律條文,為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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