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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法》第38卷要目
【民間法與教育法學】
1.高校校規的屬性與類型:基于 “法源” 視角的實證分析
張稷鋒、張新民
2.高校“依法治校”:規范意涵及實踐指向
——以校規為切入點
劉旭東
3.高校校規合法性審查的制度建構
王琦、侯竣泰
4.高校校規備案審查機制的理論邏輯與實踐展開
車騁
5.《學位法》中高校規范性文件的制度空間及價值因應
郭嘉輝
6.涉學位撤銷的高校校規:理論檢視與完善路徑
朱周
【法理討論】
7.《民法典》綠色原則釋義
陳楊、鄧建志
8.農村喪葬改革中民間禮俗與國家法的沖突及其解決
——基于對山東省J村的田野調查
于語和、王申萌
9.論青藏高原森林保護習慣規則及其法治價值
尕藏尼瑪
10.元代公案戲中“判詞”的法事書寫與情法取舍
楊蕾
11.湘黔交界地帶少數民族習慣法當代變遷問題研究
向玥、周相卿
【制度分析】
12.網約車平臺交易信息內部規制的考察與改進
——以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保護為視角
管金平、侯文安
13.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的功能反思與完善
李杰、徐日安
14.世界銀行新營商環境評估指標下我國動產擔保物權延伸制度審視
連光陽、鄭凱軒
15.生態環境糾紛民間規范解決的制約因素與消解
張小麗
16.“楓橋經驗” 視域下環境侵權糾紛解決機制探析
姜滔
【經驗解釋】
17.我國彩禮返還比例的動態系統要素適用及其優化
黃婭琴、武香君
18.家事調查報告司法運用的實踐檢討與路徑優化
王曉桐
19.國家與宗族:華南宗族社會雙重治理機制的耦合
——以潮州JP社區為例
李丹
20.民間糾紛型輕罪治理路徑完善研究
徐立、曾昱恒
【域外經驗與述評】
21.作為造法者的民眾:習慣、慣行和公共意見作為非洲與英格蘭的法律淵源
[英]安東尼·尼古拉斯·阿洛特 著
周俊光、張媛媛 譯
22.法律與社會規范理論范式述評
魏柯丞
【民間法與教育法學】
1.高校校規的屬性與類型:基于 “法源” 視角的實證分析
作者:張稷鋒、張新民(云南民族大學教育學院,西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司法裁判對高校校規合法性審查標準之分歧,反映出高校校規屬性界分的方法之困。“田永案”之后,司法裁判陸續出現的“上位法”“授權”“符合”“依據”“不違背”等關鍵要素,呈現出高校校規與法源的關系視角。選取25件代表性案例,出現了“法規范授權”“不違反法規范”“法規范保留”三類校規。司法審查三類校規標準的模糊和分歧,“癥結”聚焦于“上位法”和“自主權”這兩個關鍵點。對“上位法”和“自主權”的厘清,呈現高校校規的位階要素和自主要素,進而可將前述三類校規對應識別為基礎性法源、次級法源和法認知源。作為基礎性法源和次級法源的高校校規,屬于一般法學說意義上的法源;而作為法認知源的高校校規,僅可作為社會學意義上的法源。相應地,司法審查應對三類高校校規適用不同的標準。
關鍵詞:高校校規;高校訴訟;法源;上位法;自主權
2.高校“依法治校”:規范意涵及實踐指向
——以校規為切入點
作者:劉旭東(江蘇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高校依法治校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其適用范圍廣泛覆蓋學術事務管理、行政權力運行及民事法律關系三大領域。在實施路徑上,高校應當充分發揮校規校紀的基礎性治理功能,通過精準適用法律原則構建以權利保障為核心的管理體系,同時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校內糾紛預防與化解機制。結合我國現行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及近年來典型的教育行政訴訟案例,高校推進依法治校應當重點聚焦以下關鍵環節:首先,在制度規范層面,需明確區分“授權性校規”與“自治性校規”,兩類校規的制定既要嚴格遵循法律優先、法律保留等合法性要求,又要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合理性標準,確保校規內容既具有形式合法性又具備實質正當性;其次,在管理行為層面,不論現行法律和校規是否作出具體規定,都應當將學術自由原則貫穿于教師教學科研活動的全過程,將正當程序原則落實到涉及師生權益的各類管理決策中,切實保障教師的專業自主權和師生的程序參與權;最后,在權利救濟層面,需要構建層級清晰、運行規范的校內申訴制度體系,為師生提供便捷高效的權益救濟渠道,使各類矛盾糾紛能夠在法治框架下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最終實現高校治理的規范化、法治化和現代化轉型。
關鍵詞:高校;依法治校;校規;法律保留;校內申訴
3.高校校規合法性審查的制度建構
作者:王琦、侯竣泰(中南大學法學院、廣州商學院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方法研究院)
內容提要:根據校規制定權的來源與內容,校規可被分為可被審查的授權性校規與不可被審查的自主性校規。對高校校規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遵循必要限度,主要囊括:僅就爭議焦點作合法性審查的方式限度、區分專業事實問題與其他事實及法律問題的對象限度,以及采取特別裁判結論與強化說理的處理限度。對高校校規進行合法性審查應遵循尊重高校自主判斷原則、間接審查原則以及區分審查原則。高校校規合法性審查應當按照規范程序,包括明確提起合法性審查請求的適格主體與審理方式,以及督促法院作出最終決定。在判斷標準上,法院可以從是否違反上位法,校規的適用是否超出文義范圍,以及校規內容是否合理適當等三個角度進行判斷,從而充分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有機統一。
關鍵詞:高校校規;可訴性;合法性審查;辦學自主權
4.高校校規備案審查機制的理論邏輯與實踐展開
作者:車騁(鄭州大學法學院、教育部-鄭州大學教育立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高校校規內容自主性與適用內部性雙重特征阻礙其進入備案審查機制。為了兼顧高校管理權監督和師生權利保障,首先將涉及內部機構運行事項的自主性校規排除在備案審查范圍之外,之后將直接影響師生基本權利的校規先行納入,最后逐步實現涉及師生權利的校規全覆蓋。備案審查職權性、主動性和全面性的監督優勢以及數據庫的建立能夠有效應對校規數量多、審查難度大等難題。高校校規備案審查運行機制分為備案審查主體、原則、方式、糾錯機制四個部分。具體而言,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為備案審查主體。合憲性原則屬于統攝憲法關系的“備位”審查原則,合法性原則為解決校規“抵觸”法律的“前置”審查原則,適當性原則是在法律框架內依據比例原則進行審查的原則。參照國家規范性文件審查方式,適用主動審查、專項審查、依申請審查和移送審查四種審查方式,優先采取溝通、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等柔性糾錯方式。另外,著重建構高校備案審查與行政訴訟附帶性審查銜接機制。
關鍵詞:高校校規;備案審查機制;合憲性原則;合法性原則;適當性原則
5.《學位法》中高校規范性文件的制度空間及價值因應
作者:郭嘉輝(河南理工大學文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學位法律制度處于《學位條例》與《學位法》新老交替的時期,基本形成了以《學位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配套且層級分明的學位規范制度體系。在學位法律制度中,高校規范性文件作為學位授予實施主體進行學位授予活動所依據的主要規范文本,其處于“優先適用”的“校內法”地位,實踐中具有比學位制度法規范條款更為直接的法律效果。基于高校規范性文件在學位法規范制度體系中重要且欠缺的現狀,必須明確法規范中高校規范性文件條款的存續必要,解析其規范屬性并擴展其有限的制度空間。通過高校規范性文件軟法規范、硬法規范與特性規范的三個維度,分別厘定出其民間法屬性、國家法屬性與習慣法屬性。從二維視角和三維視角進行雙重透視,形成橫向空間和縱向空間交錯,宏觀空間、中觀空間和微觀空間疊加的制度擴展路徑。對高校規范性文件在學位規范制度中具有規范銜接、裁量標準和爭議化解的價值進行闡釋,為其在法規范中的系統性擴展奠定理論基礎。
關鍵詞:高校規范性文件;規范屬性;制度空間;價值因應
6.涉學位撤銷的高校校規:理論檢視與完善路徑
作者:朱周(江蘇師范大學教育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隨著《學位法》的正式實施,需重新審視涉學位撤銷的高校校規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涉學位撤銷的高校校規主要存在兩大問題:一是校規制定滯后,沿用舊法框架,缺乏具體執行標準和救濟程序,導致學生權益受損風險;二是部分校規與國家立法沖突,存在越權之嫌。涉學位撤銷的高校校規涉及學位撤銷權以及高校校規制定權的雙重法律屬性,應當分別予以厘清。涉學位撤銷的高校校規制定、修改與適用應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及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涉學位撤銷的高校校規的適用范圍應當從學位論文類、資格性成果類學術標準以及政治性、品行性、道德性非學術標準予以具體完善。
關鍵詞:高校校規;學位撤銷;學位法;行政法基本原則;學位獲得者
【法理討論】
7.《民法典》綠色原則釋義
作者:陳楊、鄧建志(長沙理工大學法學院,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綠色原則肇啟于環境問題加劇和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轉型,是法律生態化在民法領域的落實。其新增入典充滿爭議,入典過程也一波三折。綠色原則意味著實施各項民事活動和進行司法裁判時都要考慮生態環境保護這一基本要求。它意蘊著《民法典》對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這一貫穿始終的基本功能,并從“補充”“解釋”“修正”等方面發揮“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具體功能。綠色原則是“限制性”“準強制性”和“義務性”民法基本原則,它不僅承擔民事法律體系自身的綠色化變革,也是通過私法途徑衡平生態利益與其他合法權益的關鍵性民事法律安排。總之,綠色原則與公法意義上的環境法治形成互補,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私法保障。
關鍵詞:《民法典》綠色原則;環境保護;生態文明;法律生態化
8.農村喪葬改革中民間禮俗與國家法的沖突及其解決
——基于對山東省J村的田野調查
作者:于語和、王申萌(南開大學法學院,南開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內容提要:農村喪葬活動反映了特定區域的民間信仰與民眾習慣,體現著鄉土本色中的村民互動。伴隨時代演進,諸多內生與外發的因素促使傳統喪葬活動中的種種習慣轉化為成熟穩定的喪葬禮俗,以民間法的形式發揮著獨特的功用,使亡者坦然地面對死亡,為生者提供了宣泄喪親之痛的機會,喚醒了人們對親友的關懷,加強了村落的凝聚力。國家法在設置喪葬互助組織、制定喪葬法律政策方面對農村喪葬活動予以改革和規制。伴隨喪葬改革的持續推進,農村喪葬活動中的民間禮俗與國家法在互動中產生了一系列的沖突與融通。全面推行農村喪葬改革,應重視喪葬立法對民間禮俗的吸收,創新農村喪葬改革規制沖突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建立以村規民約為主體的農村喪葬規范體系。
關鍵詞:喪葬活動;民間禮俗;民間法;國家法;鄉村治理
9.論青藏高原森林保護習慣規則及其法治價值
作者:尕藏尼瑪(青海民族法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青藏高原森林保護習慣規則是世居各民族在長期的林業資源開發和保護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具有一定強制力的行為規則總和。時至今日,其在森林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仍發揮著重要的規制作用。文章以青海省麥秀林區為考察對象,探究青藏高原森林保護習慣規則中包含的優秀本土實踐經驗和制度價值,以期為青藏高原生態文明建設提供經驗借鑒和有益補充,促進國家法與森林保護習慣規則的融通和合作,充分發揮青藏高原優秀生態文化在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和地方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時代價值。
關鍵詞:青藏高原;森林保護;習慣規則;法治價值
10.元代公案戲中“判詞”的法事書寫與情法取舍
作者:楊蕾(周口師范學院文學院)
內容提要:元代公案戲主要是以政府行政司法長官,依據法律審理民間刑訟案件為內容的雜劇。“判詞”是中國古代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裁決判定書和批語。本文以元代公案戲中“判詞”的書寫內容為核心,梳理元明刊刻雜劇劇本中公案戲“判詞”的創作范式,并與當時法律適用的歷史現實進行比對分析,闡釋元代律學式微下的法事書寫基本形態,以及公案戲“判詞”呈現出的法理靈活性和主觀隨意性,突出“情大于法”“權大于法”的法治現狀;揭示蒙元政權建立后的倫理失序與文化震蕩,以及雜劇“判詞”書寫中的清官司法現象,凸顯依情、依智、依理斷案的法治幻象,反映元代底層文人對倫理思想及文化慣性的期許與回歸,對元代典章律法的隔離和偏差。
關鍵詞:公案戲;判詞;書寫
11.湘黔交界地帶少數民族習慣法當代變遷問題研究
作者:向玥、周相卿(懷化學院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黔南民族師范學院、貴州民族大學)
內容提要:少數民族習慣法變遷問題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核心問題之一。由于地理條件和歷史傳統的原因,湘黔交界地帶的很多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在1990年代以前傳承了很多習慣法傳統。進入21世紀以來,作為習慣法核心內容的民間組織習慣法制度、婚姻習慣法制度以及財產性處罰制度等基本上失去了民間保證實施的強制力。變遷的原因主要是習慣法的功能被國家法取代。一些習慣法被納入國家法體系屬于習慣法司法適用的范疇。
關鍵詞:湘黔交界地帶;民間組織習慣法;婚姻習慣法;處罰制度;變遷
【制度分析】
12.網約車平臺交易信息內部規制的考察與改進
——以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保護為視角
作者:管金平、侯文安(曲阜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網約車平臺交易信息的內部規制的改進是涉及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保護和平臺合規運營的重要議題。主流的網約車平臺主要采取以車型和價格信息為綱,深度融入服務過程的交易信息內部規制框架。這一規制框架有助于消費者自主選擇服務形式和自主挑選服務規格,但對網約車聚合服務和順風車服務的風險警示不充分,不利于消費者有效甄別和規避服務風險。為保障消費者有效行使自主選擇權,網約車平臺交易信息的內部規制應當進行改進:一是要構建“公共控制+行業自律+自我監督”的三位一體框架,通過健全外部規制和行業自律引導平臺改進其交易信息內部規制體系;二是構建“契約結構+代理結構+服務結構”的三層嵌套框架,通過健全內部規制結構改進平臺交易信息內部規制體系。
關鍵詞:網約車;內部規制;信息披露;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13.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的功能反思與完善
作者:李杰、徐日安(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政策倡導下,最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進一步擴大調解的適用范圍。行政復議調解“應調盡調”有助于發揮調解在化解行政爭議上的優勢,但是調解范圍規定的模糊性、調解人員缺乏獨立性和專業性、行政復議調解原則不明確以及調解程序缺失導致復議調解制度偏離公正的潛在風險。為預防和化解這一風險,應確立行政復議調解的排除情形以明細行政復議調解的范圍;并且健全行政復議調解機構,彰顯調解人員的獨立性和加強其運用法律規范與民間習慣法兩個方面的專業性;最后要明確調解原則的內涵和細化行政復議調解程序,減少其對法治建設可能產生的抵觸,以實現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目標。
關鍵詞:行政復議調解;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限度條件;檢察監督
14.世界銀行新營商環境評估指標下我國動產擔保物權延伸制度審視
作者:連光陽、鄭凱軒(湘潭大學法學學部)
內容提要: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從DB時代進入了B-Ready時代,“金融服務”指標相較于原“獲得信貸”指標,展現出更為先進的價值理念、更全面的評估內容和更科學的評估方法。在“金融服務”主題各項評估指標下,雖然《民法典》體系下的動產擔保制度正逐漸向最佳實踐做法靠近,但在擔保物權效力延伸方面還存在完善的空間。一是我國擔保物權的效力能夠延伸于添附物,但并未規定延伸后抵押權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應采取何種公示制度。二是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擔保物權可以及于孳息,且不能延伸于抵押物轉讓所得價款上。從規則體系完善的角度出發,應逐漸完善動產抵押財產被添附后抵押權效力延伸的公示制度,明確抵押權一經成立效力便延伸于孳息,并構建擔保物權可延伸于收益的合意路徑。
關鍵詞:營商環境評估;動產擔保;物上代位;效力延伸;收益登記
15.生態環境糾紛民間規范解決的制約因素與消解
作者:張小麗(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廣西師范大學廣西地方法治與地方治理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生態環境問題的多樣性與復雜性致使環境糾紛相較于其它類型的糾紛具有一定特殊性。民間規范作為社會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生態環境糾紛的解決中也發揮著顯著價值。無論從彌補環境訴訟糾紛機制的個案視角,抑或完善環境治理多元規范體系的規范視角,環境民間規范針對不同地域、民族特征的環境糾紛都具備“息訟止紛”的價值優勢。但囿于環境民間規范中存在的公信力不足、科學性缺失與規范銜接力弱等制約因素,致使民間規范解決生態環境糾紛缺乏實效。從公眾生態環境法治理性、專業指導組織建構與規范銜接機制三個方面對民間規范在生態環境糾紛中面臨的滯礙因素予以紓解,以期實現民間規范在生態環境糾紛領域的完善與發展。
關鍵詞:民間規范;生態環境;糾紛解決
16.“楓橋經驗” 視域下環境侵權糾紛解決機制探析
作者:姜滔(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新時代社會治理現代化背景下,“楓橋經驗”對環境侵權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重要的建構價值。環境侵權糾紛依權益屬性可分為私益損害與公益損害兩類,其解紛機制由訴訟和非訴機制共同構成,該制度設計與“楓橋經驗”的預防治理理念、剛柔并濟特征、多元調解格局具有本質契合性。當前,基于“楓橋經驗”調解模式下環境侵權解紛機制的特殊考量,環境侵權私益訴訟解紛機制存在因果關系證明難度大、訴訟周期冗長、經濟負擔較重等問題,環境侵權糾紛調解機制面臨行政調解規范依據碎片化、人民調解專業化建設不足以及司法調解監管約束力弱化等實施障礙。對此,“楓橋經驗”為環境侵權解紛機制的優化提供了重要范式。一是堅持預防為先、調解優先、人民需求為主的解紛理念,二是暢通環境侵權私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訴訟、環境侵權訴前調解的銜接格局,三是加強環境侵權三大調解機制的解紛保障。這一創新進路既傳承了“楓橋經驗”的治理智慧,又豐富了環境侵權糾紛救濟的實現方式,助推環境權益和私人權益的雙重保護。
關鍵詞:楓橋經驗;環境侵權糾紛;訴訟機制;調解機制
【經驗解釋】
17.我國彩禮返還比例的動態系統要素適用及其優化
作者:黃婭琴、武香君(南昌大學)
內容提要: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第1號司法解釋對我國彩禮返還比例的動態系統要素進行了規定,以指引司法裁判。從已判決案件的適用情況來看,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動態系統要素可能存在單個要素認定不清、要素適用情形過窄、適用要素數量存疑和要素動態運行規則缺失等問題。首先,單個要素中,共同生活情況要素應包括雙方是否發生過性關系,過錯要素不能簡單等同于《民法典》中的離婚過錯而應基于婚姻關系中的夫妻權利義務來界定其類型;其次,就要素適用情形和數量而言,雙方共同生活情況、孕育情況、過錯情況和彩禮數額應被允許適用于彩禮返還的所有法定情形,經濟情況不應作為增加要素列入考慮范圍;最后確立要素運行規則,法官應根據各要素的順序確定其強度,通過要素間的相互協作最終確定彩禮返還比例。
關鍵詞:彩禮返還比例;動態系統論;要素
18.家事調查報告司法運用的實踐檢討與路徑優化
作者:王曉桐(曲阜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家事調查報告是家事審判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法官廓清案件的爭議焦點問題,實現家事案件的實質正義。但從現行裁判案例看,各地試點法院對于家事調查報告的適用情況較為混亂,主要存在家事調查報告的形式與內容欠規范、法律效力模糊、認定程序混亂等問題。性質功能上,家事調查報告在理論與實踐角度已然具備充足的證據屬性,可以被法院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為解決家事調查報告面臨的窘困并促進其證據效力得以切實發揮,亟須在立法上統一家事調查報告的形式與內容,明確家事調查報告的證據類型,完善家事調查報告的形式與實質審查機制。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妥善高效解決家事糾紛,達至我國家事審判改革的目的。
關鍵詞:家事案件;家事審判;家事調查報告;證據屬性
19.國家與宗族:華南宗族社會雙重治理機制的耦合
——以潮州JP社區為例
作者:李丹(南陽師范學院法學院)
內容提要:進入21世紀后,宗族從村落社區治理中全面退卻下來。在國家體制性權威主導下,以宗族為代表的民間權威在有限范圍內介入基層治理,形成宗族社會的二元治理結構。在與非正式權威的互動過程中,正式權威主要采取了“制造身份區隔”“注重形象管理”和“政策話語包裝”三種行動策略。在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共同作用下,華南宗族被塑造成兼具傳統與現代因素的新型血緣組織。為建立健全“三治融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政府要引導宗族發揮正向的治理功能,不斷優化多元共治的基層社會治理格局。
關鍵詞:宗族社會;正式權威;非正式權威;雙重治理機制
20.民間糾紛型輕罪治理路徑完善研究
作者:徐立、曾昱恒(湘潭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犯罪結構輕罪化趨勢的加深,因日常生活瑣事引發的“民間糾紛型輕罪”成為輕罪當前輕罪治理的核心難題之一。這類案件多由熟人之間的矛盾糾紛所產生,具有明顯的生活化和關系化特征。然而,當前我國對此類輕罪的治理存在矛盾化解機制失靈、刑罰輕緩化落實不足的雙重困境。應樹立以修復性司法為導向的矛盾化解觀、以多元共治為路徑的綜合治理觀、以刑罰謙抑為底線的司法克制觀,通過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構建輕緩化刑罰體系等措施,精準回應治理實踐中的不足,以實現“案結事了”的治理愿景,為輕罪治理體系現代化提供理論支撐與實踐樣本。
關鍵詞:民間糾紛;輕罪;刑事和解;輕緩化刑罰
【域外經驗與述評】
21.作為造法者的民眾:習慣、慣行和公共意見作為非洲與英格蘭的法律淵源
作者:[英]安東尼·尼古拉斯·阿洛特 著、周俊光、張媛媛 譯(倫敦大學,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面對傳統法學研究中規范與事實的割裂及對“民眾造法”議題的忽視,本研究通過規范分析與實證觀察相結合的方法,系統考察了非洲阿散蒂、索托等部落的公共議事機制與英格蘭普通法的司法造法實踐。盡管兩類法律體系在制度形式和社會形態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卻共同展現出民眾通過正式與非正式渠道持續參與法律動態創制的深層邏輯:非洲部落習慣法依托集體慣行與協商機制實現法律演進,英格蘭普通法則通過公共意見滲透司法裁判過程,進而推動法律變革。研究表明,無論何種法律體系,民眾意志始終是法律淵源演進的核心動力,公共意見與社會慣行在法律形塑的過程中發揮著根本性作用,法律的生命力正根植于其與社會的動態調適過程之中。
關鍵詞:法律淵源;習慣法;公共意見;民眾造法
22.法律與社會規范理論范式述評
作者:魏柯丞(山東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內容提要:社會規范是多元治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決策者需真正對待法律與社會規范的理論探索與制度實踐。在回顧與梳理源自美國法學界的“法律與社會規范”理論范式的基礎上,提煉出法律與社會規范內在共通的協調、激勵以及內化三種深層運作機制,并從吸收、排擠和表達等法律與社會規范的典型互動方式展示兩者之間復雜、寬闊而又微妙的灰色地帶。通過這種對比分析,不僅有助于形成法律比較制度能力的科學認知,也可以充分把握法律的“能”對于社會規范的“不能”所具有的結構性意義,以便取長補短,實現國家治理能力提升和治理技術創新的總體目標。
關鍵詞:社會控制;法律;社會規范;比較制度能力;范式轉換
《民間法》系以書代刊學術刊物,現為CSSCI來源學術集刊,每年出版兩卷。本刊旨在反映民間法研究最新學術動態,在理論研究上探索法治秩序的多元化關照和自發型秩序的描述及其制度性 反思,在實踐中針對民間規則、民族習慣法、民間法文化等進行研究,鼓勵從法社會學、法人類學等學科角度反思各種自發行為,以促進法治建設的民族精神闡發、體現法治的人文關懷,從而繁榮哲學社會科學,推動中國法治建設。《民間法》論文集主要欄目有:學理探討、經驗解釋、民間法與法律方法、民間法與地方立法、制度分析、社會調研、域外視窗、學術評論。凡屬以上成果,如能資料翔實、論證充分、邏輯嚴密、語言規范、注釋準確,本刊都熱忱歡迎。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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