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2日傍晚,貴陽的暮色還未完全沉落。
都溪林場住宅小區的籃球場上,5歲的小璇剛放下書包沒多久,正和幾個小伙伴追逐嬉笑。下個月就是她的6歲生日,再過一個暑假,她就要背上新書包去上小學一年級了。
但一切,在兩匹馬闖進小區的那一刻戛然而止。
小璇的母親熊女士聞聲沖下樓時,看到的已經是女兒被馬拖拽著消失在樹林盡頭的殘影。“媽媽跑不過馬,好絕望”——這句話,讓每個讀到新聞的人都心頭一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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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貴陽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已對馬匹飼養人何某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偵查。這起看似偶然的悲劇背后,藏著哪些需要我們認真對待的法律問題?今天,我想從專業角度和大家聊聊。
一、為什么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很多網友可能會問:馬受驚了跑進小區,飼養人也不是故意的,為什么會被刑事立案?
刑法上的“過失”,從來不等同于日常用語中的“不是故意的”。
根據《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過失”,刑法第15條有明確定義——包括兩種形態:一種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應當預見危害結果卻沒有預見;另一種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即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放到本案中來看,何某的行為非常典型地具備了“過于自信的過失”的特征。
何某約60歲,養馬已有兩三年,馬匹用于在林場周邊景區供游客騎乘收費。他將馬匹飼養在距離居民樓僅約30米的山坡簡易馬舍里,小區后方甚至沒有圍墻。事發當日,他僅僅依靠地釘將馬拴在小區外的空地上。連日降雨導致土質松軟,地釘穩固性下降,無人在場看管的馬匹受驚后掙脫束縛,徑直闖入小區。
作為一個有著兩三年養馬經驗的成年人,何某應該知道馬是大型動物,受驚后力大無比、速度極快,單靠一根地釘根本無法確保安全。他也應該知道,養馬的地方緊挨著居民小區,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設想。但他仍然選擇了一個最簡陋的方式——地釘加無人看管。這就是典型的“已經預見可能出危險,卻輕信能夠避免”。
更令人心痛的是,據家屬了解,此前已有居民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養馬存在安全隱患,但問題始終未得到解決。這意味著,這個“定時炸彈”其實早就埋下了,只是沒有被拆除。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結果犯,即必須有死亡結果的發生才能構成。法醫鑒定結論確認小璇“符合勒頸致機械性窒息合并顱腦損傷死亡”,這一嚴重的后果與何某的過失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警方的刑事立案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二、從烈犬案到驚馬案:一個越來越清晰的司法信號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因飼養動物致人死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明顯增多,司法態度正在趨于嚴厲。
2025年8月,高某在羊場內飼養三只大型烈性犬,飼養期間已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他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某日,一只狼狗從籠底空隙逃出,將路過的馬某撕咬致死。高某竟辯稱“人是狗咬死的,我沒罪”。最終,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主審法官的說理非常值得注意:高某作為正常成年人,應當預見大型烈性犬疏于監管會發生咬死他人的現實危險,僅因為以往犬只“只是撲倒咬傷、賠錢了事”的經驗,就以為只是小事、未引起足夠重視,因疏忽大意造成了死亡結果的發生——這恰恰是刑法意義上的過失。
對比兩起案件,有一個共同點令人深思:飼養人事前并非對危險一無所知,而是選擇性地低估了風險。 何某明知連日降雨、地釘不穩,仍然無人看管;高某明知烈犬多次傷人,仍然不加防范。這種“明知有隱患、卻心存僥幸”的心態,正是過于自信的過失的核心表現。
判決,釋放了一個清晰有力的信號:飼養動物不是純粹的私事,當你的管理失責威脅到他人的生命安全時,刑事責任絕對不會缺席。
三、民事責任:一條更明晰的維權路徑
在刑事責任之外,小璇的家屬還有一條獨立的、法律依據更為充分的維權路徑——民事侵權賠償。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45條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個無過錯責任原則,意思是:不管飼養人有沒有過錯,只要你的動物造成了損害,你就要承擔責任。唯一的免責事由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本案中,一個5歲的孩子在小區籃球場正常玩耍,顯然不構成任何故意或重大過失。
進一步看,《民法典》第1246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何某僅在小區外的空地用地釘拴馬,無人看管,顯然屬于“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完全符合該條的適用條件。
家屬可以主張的賠償范圍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為搶救支出的醫療費等實際費用。雖然再多的賠償也無法換回小璇的生命,但這至少是法律給予受害者家屬的最后一道救濟。
四、那些被“小事化了”的預警,才是最沉重的追問
寫到這里,有一個細節讓我久久不能平靜。
很多人可能會本能地為飼養人說一句話:他就靠這兩匹馬謀生,也不是故意的,為什么要坐牢?
我能理解這種同情心。但我想請大家和我一起思考一個更深層的問題:一個人的謀生方式,是否應該以他人的生命安全為代價? 何某靠這兩匹馬賺錢養家,這份生計當然值得尊重。但這份尊重的前提是,他必須盡到管理者的責任——把馬養在安全的馬廄里、用足夠牢固的方式拴系、確保它們不會傷害到任何人。當他選擇用最廉價、最簡陋的方式養馬,實際上是把巨大的安全成本轉嫁給了整個小區。這是一種令人遺憾的“風險外溢”——把一個人的生計,押注在所有人的僥幸之上。
不是所有悲劇都是“命不好”。當養馬的地方緊挨著沒有圍墻的小區、當拴馬的工具只是一根隨時會松脫的地釘、當居民反復投訴卻無人回應——悲劇就不再是純粹的意外,而是一連串被忽視的危險信號最終疊加成的不幸。
五、寫在最后
這篇文稿寫到最后,我想回到“普法”這件事本身。
法律不是萬能的,它不能挽回已經逝去的生命,也撫平不了父母心中永遠的傷痕。但法律能做的是:告訴每一個人,你的自由是有邊界的;你的每一個選擇,都可能牽動他人的命運。
何某可能從來沒有讀過《刑法》第233條,但法律不會因為你不懂就不追究你的責任。這就是“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的深層含義——法律也不寬容那些對他人的安全“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人。
但愿這起用生命寫成的警鐘,能讓更多人意識到:你在生活中的每一個安全選擇,不只是在保護自己,更是在守護那些毫無防備的孩子。 那只飛奔的驚馬拖行的不僅是一個5歲的生命,更是我們這個社會在公共安全管理上必須深刻反思的沉痛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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