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河南鄭州的譚女士反映
她早前買了一條23.7克的金項鏈
加上手工費算下來一共是31997元
譚女士介紹
5月16日下午她到美容院做項目
洗臉時金項鏈不慎掉入水池
沒有及時發現
監控顯示被另一名顧客撿走
“她把金項鏈拿起來之后反復觀看,
拿了一張面巾紙包進去,
然后裝到了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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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
譚女士委托美容院工作人員聯系該女顧客
但對方卻聲稱已經扔了
監控畫面顯示
該女士拿了一團白色東西扔進了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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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女士表示,無法確定對方扔掉的是否是自己的金項鏈,也不理解對方為何撿起后又丟棄。
當時撿項鏈的女子稱,自己確實撿到了物品,未放回原處確有不妥,但并未占為己有,監控可證明其已扔進垃圾桶。“我撿的那個看著都不像是金的,可以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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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工作人員表示,次日早上已經將垃圾桶翻看查找,但沒有找到譚女士丟失的金項鏈。
目前,譚女士已經報警處理,下一步將會走法律程序。
律師表示,當事人不慎遺落項鏈后,拾得人負有返還義務,且在歸還前需妥善保管。若拾得人謊稱丟棄項鏈、將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涉嫌構成侵占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若故意丟棄該項鏈,也需向失主全額賠償。
網友:要不就別撿,撿了也不該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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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情況此前也發生過
小杰(化名)是鄭州市一名高三學生。去年7月,母親花7700多元為他購置了一部新手機。今年3月,小杰在夜間騎車時不慎將手機遺失,發現后嘗試撥打電話時,手機已關機。焦急的他當即報警。民警調取監控后發現,手機被路人元某(化名)撿走。
根據派出所接處警登記簿中的記錄,在民警聯系上元某后,元某雖然承認自己撿到手機,但表示因為手機“有密碼解不開”,被她隨手扔進了路邊草叢。由于丟棄地點是監控死角,民警多方尋找也沒能找回手機。小杰隨后起訴元某,要求賠償。
被告元某一開始不認可賠償,庭審時的說法也反復變化。一開始沒有說手機有問題,后來又稱手機發燙鼓包,害怕爆炸所以扔掉。因為這個說法沒有任何的證據支持,法院沒有采信元某的辯解。
民法典規定,拾得人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法定義務,對遺失物品不能故意損毀、丟棄。
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元某丟棄手機的行為是否屬于故意,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官指出,法院主要依據兩份關鍵證據作出判斷:
一是派出所的接處警登記簿,這是民警調查后依法制作的,元某當時明確說撿了手機,有密碼就扔草叢了,這個陳述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元某庭審中的說法反復矛盾,一開始沒說手機有安全隱患,后來才改成“怕爆炸”,還沒證據佐證,結合她把手機扔到草叢的行為,綜合判斷,她就是故意丟棄,而不是無意丟失。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元某賠償小杰6000元。
此前,湖北襄陽李女士丟了一枚鉆戒,報警后民警通過監控發現被3歲男童小明撿到,于是找到小明父母王某夫婦讓其歸還戒指。
王某夫婦表示,小明將戒指帶回家后當作玩具放在嘴里玩,他們認為該動作比較危險,以為只是普通的飾品,便將戒指丟掉了。
李女士認為,王某夫婦沒有盡到對拾得物保管的責任,要求賠償3萬元及精神損失費。
王某夫婦則認為,他們并不知道戒指的真正價值,只是出于孩子的安全考慮,并非故意丟棄,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王某夫婦表示會配合公安機關調解,愿意在2萬元以內承擔賠償責任。
撿到東西不還給失主違法嗎?
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金不昧”對市民而言既是道德約束,在法律上也有相應的行為規范。也就是說,撿到東西不還給失主屬于違法行為。
從民事責任的角度看,拾得人拒不交還遺失物侵犯了失主對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要求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從刑事責任的角度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即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拒不歸還的,視財產價值可能會涉嫌構成侵占罪,結合侵占人的具體行為以及相關情況,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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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施雨
編審:魏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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