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入住廣西合山市一酒店期間,沐浴后穿上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不慎滑倒受傷。事后,雙方協商無果,李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酒店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0萬余元……
事發:
男子住酒店穿一次性拖鞋滑倒骨折
起訴酒店索賠20萬元
2023年8月,李先生入住廣西合山市某酒店。次日,李先生在酒店房間內沐浴后,穿上客房內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前往洗漱臺吹頭發時不慎在衛生間門口處滑倒。經醫院診斷,李先生右股骨粗隆間骨折。
經過一段時間治療,李先生找到酒店要求賠償。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李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酒店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0萬余元。
李先生認為,自己穿著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酒店內滑倒受傷,酒店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其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酒店辯稱,客房內提供了普通拖鞋和一次性拖鞋供住客選擇使用,并張貼“小心地滑”標識;事故發生后,酒店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墊付了部分醫療費,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李先生滑倒系其自身疏忽所致,其損失應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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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圖片)
判決:
酒店未盡到合理限度內安全保障義務
擔責40%,賠償6萬余元
合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酒店在客房內提供的一次性拖鞋遇水后防滑性能顯著下降。酒店辯稱其已張貼“小心地滑”標識,但經查明,房間內實際并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識,也未提供防滑設施及設置一次性拖鞋安全使用提示。認定酒店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當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身安全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洗澡后衛生間周邊地面濕滑屬于可預見的日常風險,但其還是穿著防滑性能較差的一次性拖鞋在衛生間行走,沒有對自身安全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應對自身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該院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及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酌情確定:酒店對李先生的損害承擔40%的賠償責任,李先生自行承擔60%的責任。法院對李先生主張的各項損失進行了審查,認定共計15萬余元。
該院最終判決:被告酒店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酒店不服,提起上訴。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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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與本案無關)
法官釋法:
消費者是自身安全第一責任人
酒店應盡合理限度內的基本義務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賓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酒店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提供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法官表示,作為消費者,自護責任不可推卸。消費者作為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保持必要的警覺。本案中,住客明知一次性拖鞋遇水易滑,仍穿著進入濕滑區域,因此被認定承擔60%的責任。
另一方面,法律要求經營者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并不意味著無限責任,關鍵在于是否采取了與行業特點相匹配的合理防范措施。衛生間采取防滑措施、設置警示標識、對防滑性能較差的客用品作出提示,這些對酒店而言屬于合理限度內的基本義務。本案中酒店并未盡到上述義務,因此被認定擔責。
此外,事故發生后,酒店第一時間撥打120并墊付醫療費值得肯定。但是,及時救助是安全保障義務的組成部分,并非全部。事后救助不能彌補事前措施的缺失,也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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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星新聞
編輯:郭強仔????
責編:李鋒?
監審:黃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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