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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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時,常出現發包人對受償范圍未提異議、或抗辯的情形。
那么,發包人對優先受償權范圍未異議或抗辯,法院還應審查嗎?
最高人民法院在《濰坊某置業有限公司與某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系法定優先權,且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對于抵押權人及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利益影響甚大。因此,在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情況下,無論發包人對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是否有異議或者提出抗辯,人民法院均應當按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依法審查并作出認定。
裁判觀點簡析
本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最高法提審改判,核心爭議為:發包人對優先受償權范圍未異議、未抗辯,法院是否仍需主動審查。
最高法再審改判:工程款本金屬于優先受償權范圍,但逾期利息、停工補償費不屬于;即便發包人原審無異議,法院仍應主動審查并剔除違法納入的范圍。
一、法律核心規則:法定優先權,法院必須依職權審查
1.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條明確:
>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裁判觀點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法定優先權,效力優先于抵押權和普通債權,直接影響第三人利益;無論發包人是否異議、抗辯,法院均應主動審查受償范圍。
2. 規則深層邏輯
法定性,不可合意變更:優先受償權由法律直接創設,并非當事人約定權利,其范圍、條件均由法律強制規定,當事人無權通過認可、放棄等合意方式改變法定范圍;
涉第三人利益,需實質審查:該權利優先于銀行抵押權、其他債權人債權,若放任當事人隨意擴大受償范圍,會直接損害抵押權人、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法院負有維護整體交易秩序、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法定職責;
防止權利濫用,守住司法底線:實踐中存在承包人與發包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增優先受償范圍、套取資產、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法院主動審查是防范此類風險的關鍵屏障。
周軍律師提醒,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定屬性,決定了其范圍不受當事人合意左右,法院必須主動審查。該案再審改判明確:法律底線不可突破,當事人無權通過認可改變法定優先權范圍。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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