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涉外婚姻家事團隊圓滿辦結一起美籍華裔離婚案件。團隊憑借對美國加州婚姻家庭法律的精準把握與跨境實務經驗,成功為委托人出具符合加州法律要求的婚內財產協議與子女撫養協議,高效解決雙方離婚核心爭議,助力當事人平穩解除婚姻關系,獲得委托人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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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王先生與配偶均為美國國籍華裔,二人婚后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雙方核心訴求為依據美國加州法律,明確婚內財產分割、債務承擔、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及探視權安排,需出具具備加州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
1.2026 年 3 月 17 日:國樽律所正式接受王先生委托,啟動案件辦理;
2.2026 年 3 月 18 日 - 3 月 25 日:涉外團隊開展案件研判,梳理雙方婚內資產(房產、存款、投資資產等)、債務明細,核實子女基本情況,明確加州法律適用要點;
3.2026 年 3 月 26 日 - 4 月 20 日:與對方及代理律師多輪溝通談判,就財產分割比例、子女撫養核心條款達成初步共識;
4.2026 年 4 月 21 日 - 5 月 10 日:依據加州《家庭法典》相關規定,起草、修改并完善婚內財產協議與子女撫養協議,確保條款合法合規、權責清晰;
5.2026 年 5 月 11 日 - 5 月 14 日:雙方最終確認協議內容,完成簽署;
6.2026 年 5 月 15 日:向委托人交付全套法律文書,案件正式結案。
辦案律師解讀
本案核心爭議焦點集中于法律適用選擇、婚內財產界定與分割、未成年子女權益保障三大維度,具體如下:
1.跨境離婚的法律適用確定:雙方均為美國國籍,無中國境內經常居所,委托人明確要求適用美國加州法律。需重點確認加州法院對該案的管轄權,以及協議條款需符合加州《家庭法典》的強制性規定,避免因法律適用錯誤導致協議無效。
2.加州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與分割:加州為 “夫妻共同財產制” 州(《家庭法典》§760),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取得的工資、房產、投資收益等資產及債務,原則上屬共同財產,需均等分割;婚前個人財產、婚后贈與 / 繼承所得財產屬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本案需精準區分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明確房產歸屬、存款分配、債務承擔比例。
3.未成年子女撫養權與撫養費的法定標準:加州法院以 “子女最大利益” 為核心原則判定撫養權,優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與穩定成長環境;撫養費支付需遵循加州收入基準公式,結合雙方收入、子女生活需求、醫療教育開支等確定金額與支付方式,同時明確探視權的時間、方式及特殊情形約定。
4.跨境協議的法律效力與執行:協議需采用書面形式,雙方自愿簽署且無欺詐、脅迫情形,同時完成資產與債務的全面披露,確保協議可被加州法院認可與執行,規避后續履行糾紛風險。
法律依據
(一)美國加州婚姻家庭法律核心條款
1.《加州家庭法典》§760:明確加州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所得資產與債務為共同財產,雙方各享 50% 權益。
2.《加州家庭法典》§4320:規定配偶贍養費判定需考量雙方收入能力、婚姻存續時長、生活水平、年齡健康狀況等 14 項法定因素。
3.《加州家庭法典》§3011:確立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判定以 “子女最大利益” 為首要原則,優先保障子女穩定生活環境與身心健康。
4.《加州家庭法典》§852:婚內財產協議需書面形式、雙方自愿簽署且全面披露資產債務,方可生效。
(二)涉外婚姻案件法律適用規則
1.《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本案雙方均為美國國籍,約定適用加州法律符合法律規定。
2.《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條: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本案適用加州法律確定子女撫養權,契合 “子女最大利益”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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