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家庭是愛的港灣,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第一課堂”,更是守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第一防線”。但從司法實踐來看,部分家庭監護缺位、防線失守:有的監護人逃避法定撫養義務,有的監護人錯誤、偏執地將虐待未成年人當作“為孩子好”,有的在婚姻關系變動后縱容甚至參與侵害,讓家庭淪為未成年人的“傷心地”,嚴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逾越法律與道德底線。為充分發揮司法裁判規范、評價、教育、引領作用,推動家庭保護關口前移,督促監護人履職盡責,最高人民法院選取六件典型案例予以發布。本批案例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一、壓實法定監護責任,督促監護人履職盡責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是不容懈怠、不可放棄的法定義務。本次發布的案例中,對離婚后非必要處分個人財產影響對未成年子女法定撫養義務履行,又以收入降低為由主張減免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訴求,筑牢未成年人撫養保障底線。對離婚后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明知再婚配偶對子女實施家暴卻放任不管的,法院依法支持變更撫養關系;對監護人放任同居人員虐待未成年子女情節惡劣的,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定罪判刑,倒逼監護人履職盡責,杜絕“不作為”式傷害。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明確,監護權既是權利更是責任,任何逃避責任的失職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規制與懲處,以此從源頭防范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行為。
二、從嚴懲處虐待殘害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全力守護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虐待未成年人絕非“家務事”,而是觸碰法律紅線、踐踏人倫底線的違法犯罪。此類行為對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人格養成造成持續損害,破壞家庭親情根基,侵蝕社會道德文明底線。人民法院對虐待、殘害未成年人行為,始終堅持零容忍、嚴懲戒:對以管教為名施暴,且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后,仍然變本加厲實施虐待的,依法對其數罪并罰;對長期實施虐待、殘害,手段殘忍,致未成年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的,堅決依法從嚴懲處,直至判處死刑,以絕不姑息縱容的司法裁判,向以“為了孩子好,不打不成器”“家事免責”等為借口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說“不”,全力守護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三、凝聚多方合力,促推構建未成年人綜合保護體系
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行為隱蔽性強、危害持久,必須堅決遏制。有效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來自家庭內部的侵害,需要及時發現、報告和干預,需要司法機關、職能部門和社會方方面面共同努力。在相關案件處置中,人民法院依托校園法治工作室,聯動政府職能部門,綜合運用人身安全保護令、撤銷監護資格、刑事追責、司法救助、心理疏導、判后回訪等舉措,構建“發現—干預—追責—救助—保護”全鏈條保護渠道,推動形成多部門協同、全社會參與的未成年人保護格局,確保犯罪行為得到依法懲處,未成年人得以妥善安置,提升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質效。
家庭是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陣地。人民法院將始終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公正裁判明晰監護責任邊界,以協同聯動凝聚保護合力,督促、支持家庭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以法為劍、以愛護苗,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筑牢堅實安全屏障。
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 離婚后一方非必要處分個人財產并以收入減少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的,依法不予支持
——張某甲訴張小某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2 放任再婚配偶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依法變更撫養關系
——趙某訴朱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
案例3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虐待兒童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某虐待、拒不執行裁定案
案例4 放任同居人員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黃某某虐待、故意傷害、王某某虐待案
案例5 對虐待殘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文某某故意殺人、虐待案
案例6 多部門協同構建快速發現、干預虐待、性侵兒童犯罪工作機制
——田某某虐待、猥褻兒童案
案例1 離婚后一方非必要處分個人財產并以收入減少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的,依法不予支持
——張某甲訴張小某撫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小某于2015年出生,其父親張某甲和母親王某于2022年4月離婚,法院判決雙方共有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應給付張某甲房屋折價款130萬元;張小某由王某直接撫養,張某甲每月支付6000元撫養費。
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張某甲收到王某給付的房屋折價款130萬元,工資收入近80萬元。在此期間,張某甲向案外人劉某(戀人關系,后登記結婚)轉賬300多萬元。至2023年9月底,張某甲從原公司離職,并將其名下銀行卡存款均轉出。2023年8月,張某甲起訴張小某撫養費糾紛,以其月收入驟降,無力按照每月6000元支付撫養費為由,要求自2023年10月起降低撫養費至每月2000元。另查明,張某甲稱其于2023年4月已經知曉可能會被原公司裁員,2023年10月入職現公司,現每月收入1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義務。張某甲負有按照生效判決每月支付張小某撫養費的義務。張某甲在已預測到收入有可能大幅降低的情況下,未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預留相應財產,而是從原公司離職前提起訴訟要求降低撫養費,又陸續將所有銀行賬戶存款轉出清零,其財產處分行為妨礙了法定撫養義務的履行。張某甲未提供證據證明財產處分的必要性,其以名下無財產且收入大幅降低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依據不足。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自然人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享有處分權,但行使權利亦應遵循法律邊界,特別是離婚后需履行撫養義務的,應妥善處理處分財產與履行撫養義務的關系。本案中,張某甲非必要處分個人既有財產,未預留生效判決確定的應付撫養費用,影響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履行。本案堅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明確了個人財產自由與法定撫養責任的界限,警示父母在婚姻關系發生變動后處分個人財產時,應當優先考慮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對以財產處分為由規避撫養義務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2 放任再婚配偶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依法變更撫養關系
——趙某訴朱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
【基本案情】
趙某與朱某(女)婚后育有兩子,即長子趙某甲(2011年出生)、次子趙某乙(2017年出生)。2022年10月,趙某與朱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趙某甲跟隨趙某生活,趙某乙跟隨朱某生活。后朱某與案外人卿某登記結婚,趙某乙與朱某、卿某共同生活。2024年某日,趙某在探望趙某乙時,發現趙某乙身上有傷,遂報警。公安機關查明:某日,卿某以趙某乙外出貪玩為由,在家中使用鐵質衣架對趙某乙背部進行擊打;某日,卿某以趙某乙辱罵朱某為由,在家中使用鐵質衣架、手機充電線對趙某乙背部和臀部等部位進行擊打,造成趙某乙背部、臀部、大腿近臀部處體表挫傷。公安機關據此對卿某予以治安拘留和罰款。該事件發生后,趙某乙隨趙某共同生活。
趙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趙某乙的撫養權歸趙某。案件審理中,趙某乙向法院表示跟隨趙某生活愉快,且適應新的學校生活,并明確表示不愿意再跟隨朱某及繼父一起生活。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公安機關調查,卿某兩次毆打趙某乙造成趙某乙體表多處挫傷,其行為已明顯超過一般家庭教育的范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關于家庭暴力的規定。朱某作為趙某乙的母親和直接撫養人,對卿某對趙某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持放任態度,不加阻止,未盡到監護職責,由其擔任直接撫養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應當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形。此外,趙某乙已七周歲,對生活環境的利弊以及撫養情況有基本的辨識能力,跟隨父親趙某生活是其真實意愿。綜上,法院認定趙某乙不適宜繼續跟隨朱某一起生活,依法支持趙某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父母婚姻狀況發生變化后,對未成年子女仍然具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本案明確,離婚后,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明知一起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卻持放任態度不加以阻止,屬于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情形。本案既為類案處理提供參考,也表明了人民法院保護未成年人和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態度。本案的裁判有助于督促父母進一步提升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意識和責任意識,推動營造更健康安全的家庭環境。
案例3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虐待兒童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某虐待、拒不執行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與楊某(被害人,2017年出生)系母子關系。2023年8月中旬至9月6日間,王某經常因楊某吃飯、學習不認真等,以管教之名使用經改造的鐵制衣架和搟面杖毆打楊某,致楊某身體多處挫傷,2023年9月6日學校老師發現后報警。公安機關以虐待罪立案后對王某決定取保候審,并向其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其間,檢察機關會同公安、婦聯、基層政府等部門對王某開展聯合訓誡,并責令其接受為期六個月的家庭教育指導。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協助楊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2023 年 10 月 25日,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王某對楊某實施家庭暴力。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初,王某仍以管教之名,多次毆打楊某,致楊某輕微傷,公安機關遂對其刑事拘留。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2023年8月至9月6日間多次毆打兒子楊某致其身體多處挫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在公安機關立案并對王某取保候審期間,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王某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此后王某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間,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仍多次毆打楊某致其輕微傷,情節嚴重,其行為亦構成虐待罪,同時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綜上,法院依法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虐待罪、拒不執行裁定罪,依法予以并罰。
【典型意義】
虐待兒童行為嚴重損害兒童身心健康,負面影響持久,必須依法嚴懲。“為孩子好”“不打不成器”絕不可以成為虐待的借口。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制止家庭暴力而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的裁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對其定罪處罰。本案中,王某以管教之名長期毆打虐待6歲幼子楊某,其行為已涉嫌虐待罪。王某在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并取保候審期間,特別是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后,非但未認識自身錯誤,反而變本加厲,對楊某多次毆打致楊某輕微傷,既嚴重損害兒童身心健康,亦屬挑戰司法權威。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以虐待罪、拒不執行裁定罪予以并罰,體現了從嚴懲處虐待兒童犯罪、反對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
案例4 放任同居人員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黃某某虐待、故意傷害、王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王某某(女)帶非婚生子陳某(被害人,2022年出生)與男友被告人黃某某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黃某某因陳某生父陳某某多次向其家人發送威脅信息,遂遷怒于年幼的陳某。自2024年6月起,黃某某多次以拳頭擊打、手掐、衣服勒脖子等方式虐待陳某,導致陳某傷痕累累(經鑒定為輕微傷),還逼迫陳某抽煙喝酒。同年6月中旬,黃某某猛擊陳某左腿,致其左脛骨近端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二級)。黃某某實施虐待行為時王某某在場,但未予阻攔,亦未帶受傷的陳某就醫檢查。2024年6月19日,王某某的朋友發現陳某傷情后,告知陳某某,陳某某于6月21日報警。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與王某某及其子陳某共同居住,已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關系,黃某某多次對幼童陳某實施暴力虐待致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虐待罪;又故意擊打陳某左腿致其輕傷二級,其行為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并罰。被告人王某某作為未成年人陳某的法定監護人,明知同居男友黃某某虐待陳某而未予阻止,對陳某未盡保護義務,放任虐待持續發生,其與黃某某系共同虐待,王某某亦構成虐待罪,系共同虐待犯罪的從犯,應依法懲處。據此,認定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將穩定同居關系中相關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納入虐待罪侵害對象范疇,給予未成年人最有力的法律保護。同時,進一步明確,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保護義務,明知同居人員對未成年子女實施虐待而不予阻止、救助,放任侵害行為持續發生,情節惡劣的,同樣構成虐待罪,這也警示監護人必須依法履行保護義務,杜絕“不作為”式傷害,從源頭上防范未成年人遭受來自家庭內部的不法侵害。
案例5 對虐待殘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文某某故意傷害、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文某某(女)與已婚的田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同居。2023年2月至12月,田某攜婚生女田某某(被害人,歿年2歲)與文某某共同生活。其間,文某某、田某經常采用打罵、捆綁、吊起、罰站、凍餓等方式虐待田某某,還頻繁使用拳腳、拖鞋、飯鏟、木條、皮腰帶、手機充電線等暴力毆打田某某。
2023年8月,田某因嫌棄田某某不能流利說話,毆打田某某致其背部、臀部腫脹及前胸、后背淤青。9月,文某某毆打田某某致其臀部、四肢多處出現條狀傷痕。12月19日,田某因嫌棄田某某不聽話,持木條毆打田某某致其臀部紅腫、大腿外側出現血印。同年12月21日6時許,田某上班后,文某某因田某某尿床,使用手機充電線等嚴重毆打田某某胸部等處致其倒地抽搐,文某某叫田某回家后一起將田某某送至醫院,田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田某某體表挫傷面積累計832.5cm2,系在全身多發性軟組織挫傷的基礎上,因胸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造成右心房破裂,致心包積血、急性心臟壓塞死亡。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文某某伙同田某虐待共同生活的幼兒,情節惡劣,還故意傷害幼兒,其行為分別構成虐待罪、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并罰。文某某長期、持續、反復實施故意傷害,且于案發當日實施的毆打行為系導致被害人田某某右心房破裂而死亡的直接原因,文某某嚴重違背社會公德、踐踏人倫底線,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據此,法院對被告人文某某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罪犯文某某已被執行死刑。田某作為被害人田某某的父親,對田某某負有法定保護責任,其非但沒有對文某某的虐待、毆打行為進行有效阻止,反而縱容并伙同文某某共同實施虐待、毆打,亦系主犯,但作用次于文某某,法院對其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予以并罰,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典型意義】
家庭保護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保障,未成年人父母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但本案中,被告人違背社會公德,踐踏人倫底線,以極其惡劣的手段虐待、殘害幼童,罪行和后果特別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兩名犯罪分子分別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彰顯了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即使發生在家庭內部亦絕不姑息縱容、堅決依法從嚴懲處的鮮明導向。
案例6 多部門協同構建快速發現、干預虐待、性侵兒童犯罪工作機制
——田某某虐待、猥褻兒童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周某(2011年出生)系田某某(女)親生女兒。學校教師在進行日常教學觀察時,發現周某身上、面部經常出現不明淤青,經詢問得知周某存在被母親虐待等行為后,第一時間向人民法院在學校設立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的責任法官反映情況。法院迅速啟動響應機制,聯合公安、教體、民政、社區、婦聯等多部門會商,并立即將周某安置到臨時庇護所。因周某父親長期外出務工,經婦聯申請,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田某某接近、接觸周某。經研判,田某某長期施暴的事實涉嫌刑事犯罪,學校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取證中了解到周某還存在被猥褻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將其親生女兒周某從老家接到身邊一起生活。自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田某某長期對周某實施毆打、罰站、凍餓、趕出家門等多種虐待行為。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間,田某某通過網絡結識楊某某等人(另案中均以猥褻兒童罪判刑)后,按照楊某某等人指定的姿勢、動作、衣著,強迫周某拍攝暴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和視頻,販賣給楊某某等人。
被害人周某因長期遭受虐待,產生害怕與人交流等心理創傷。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及時委派專業心理咨詢師為周某提供心理輔導,幫助其走出陰影;依法向周某發放司法救助金,為其后續生活和學習提供必要支持。后當地婦聯提起撤銷監護資格申請,法院經審理依法撤銷田某某對女兒周某的監護資格,由周某祖母日常中撫養照顧,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回訪,周某各項身心指標逐步恢復。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長期虐待共同生活的親生女兒周某,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多次強迫周某按照他人要求拍攝暴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和視頻并出售,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其行為還構成猥褻兒童罪。據此,對被告人田某某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義】
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及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案中,學校發現存在虐待未成年人線索后,及時向人民法院在學校設置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反映,人民法院協同相關職能部門、基層組織,綜合運用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給予刑事處罰、撤銷監護資格等措施,對傷害未成年人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同時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專業心理輔導和司法救助,開展判后回訪,構建起多部門集發現、干預、民事特別程序與刑事追責并用、救助與保護于一體的未成年人綜合保護機制,助力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