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記者馬鑫洋5月25日報道:企業花5.1萬元委托中介完成高新企業資質認定,兩年后拿到25萬元政府補貼,中介卻拿出另一份合同,要求再收3.75萬元“補貼申領服務費”。資質認定與補貼申領,究竟是一項服務的兩個環節,還是兩項獨立的服務?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閔行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2021年3月,某電子公司與一家中介機構簽訂《項目申報合作合同》,約定中介機構為其申報高新企業資質認定提供咨詢與代辦服務,并載明:“乙方全權負責項目申報的后續溝通工作”“合同有效期2年,到期后雙方未終止,則自動延期一年……”等。后該電子公司成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證書,并向中介機構支付了5.1萬元服務費。
2023年4月,雙方再次簽訂《項目申報合作合同》,合同羅列了專精特新、高新企業認定資助、高新補貼等7項服務內容,并約定按補貼款項的15%收取咨詢服務費,但未明確標注本次合作的具體服務項目,合同微信備注僅標注為“某公司專精特新”。
2024年,該電子公司收到高新技術企業資助項目的政府補貼款25萬元和“專精特新”資助項目的政府補貼款20萬元。中介機構隨即主張電子公司應支付高新補貼服務費3.75萬元和專精特新服務費3萬元。而電子公司堅稱高新補貼申領的費用已經支付。雙方各執一詞,最終對簿公堂。
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雙方是否就高新企業補貼申請事宜的費用達成過合意以及被告是否應支付該筆費用。
從合同約定看,2023年合同微信備注為“某公司專精特新”,內容里雖并列載明了包括專精特新、高新企業認定、高新企業認定資助、高新補貼等在內的7項內容,但并未就具體達成合意的項目進行明顯標識。
從在案證據來看,被告提交了雙方關于專精特新申請的通話記錄,與雙方在微信中簽署合同的命名一致,原告僅在被告獲得補貼后,多次就該筆費用向被告主張。
?從高新補貼的申領情況來看,主管部門證實,企業獲得高新資質后,只要填寫簡單表格即可獲得補貼,不需要復雜的技術性操作,而原告主張補貼金額的15%服務費,顯然與工作量不符,導致權利義務失衡。
綜上,法院認定,原被告2023年簽訂的《項目申報合作合同》是針對專精特新項目的認定與申報,并沒有就高新企業補貼申請事宜達成過合意。在雙方之間沒有明確合意的情況下,高新補貼申請服務是前一合同的附隨性義務。因此,被告只需支付關于專精特新申報事項補貼部分的費用。
宣判后,原告中介機構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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