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最高法發布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張某甲訴張小某撫養費糾紛案”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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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張小某于2015年出生,其父親張某甲和母親王某于2022年4月離婚,法院判決雙方共有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應給付張某甲房屋折價款130萬元;張小某由王某直接撫養,張某甲每月支付6000元撫養費。
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張某甲收到王某給付的房屋折價款130萬元,工資收入近80萬元。在此期間,張某甲向案外人劉某(戀人關系,后登記結婚)轉賬300多萬元。至2023年9月底,張某甲從原公司離職,并將其名下銀行卡存款均轉出。2023年8月,張某甲起訴張小某撫養費糾紛,以其月收入驟降,無力按照每月6000元支付撫養費為由,要求自2023年10月起降低撫養費至每月2000元。另查明,張某甲稱其于2023年4月已經知曉可能會被原公司裁員,2023年10月入職現公司,現每月收入1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義務。張某甲負有按照生效判決每月支付張小某撫養費的義務。張某甲在已預測到收入有可能大幅降低的情況下,未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預留相應財產,而是從原公司離職前提起訴訟要求降低撫養費,又陸續將所有銀行賬戶存款轉出清零,其財產處分行為妨礙了法定撫養義務的履行。張某甲未提供證據證明財產處分的必要性,其以名下無財產且收入大幅降低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依據不足。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郭宇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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