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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回顧】
2005 年,林先生看好一號房屋,因當時購房與貸款手續不便,便與女友陳女士約定,借用陳女士名義購買這套房產。
購房全部首付款、貸款、稅費,均由林先生實際出資,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林先生裝修、居住、管理。
為避免日后糾紛,兩人在 2007 年專門簽訂了一份書面《合同書》,明確寫明:
房屋實際出資人為林先生
房屋歸林先生占有、使用、處分
具備過戶條件時,陳女士必須配合過戶
多年后兩人結婚又鬧離婚,陳女士態度大變,聲稱房屋是自己的,拒絕配合過戶。
林先生無奈起訴,要求將一號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陳女士于判決生效 7 日內,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原告林先生名下。
【裁判核心理由】
書面借名協議合法有效
雙方簽訂的《合同書》內容清晰、自愿簽署,被告無法證明受脅迫,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林先生完成全部出資
銀行流水清晰證明,首付款、貸款均由林先生支付,形成完整證據鏈。
林先生長期實際占有使用
房屋由林先生裝修、居住、繳費,是真實權利人。
購房發生在限購前,過戶無障礙
2005 年北京尚無嚴格限購,借名行為不違反政策,合同可以繼續履行。
【律師重要提醒】
借名買房最關鍵的護身符 —— 書面協議!
只要協議寫清出資、歸屬、過戶義務,基本能穩贏官司。
全程保留證據:出資流水、居住證明、裝修票據
法院最認 “誰出錢、誰居住、誰控制”。
借名買房在限購政策前簽訂,效力更穩
政策出臺前的歷史借名,法院通常支持過戶。
產權登記不是絕對鐵證
有充分相反證據(協議 + 出資 + 占有),可以推翻登記推定。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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