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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回顧】
趙某與現任妻子劉某系再婚夫妻,趙某與前妻育有一女小趙,劉某帶兒子小陳與趙某共同生活。趙某母親高齡在世,是本案法定繼承人。
婚內,趙某母親將一號房屋公證贈與趙某,后續房屋登記為趙某、劉某夫妻共同共有。2012年,趙某確診腦部重病,術后身體、精神狀態較差,存在意識、行動障礙。
患病期間,劉某全程照料趙某生活起居、籌措治療費用。為保障妻子日后生活,趙某在兩名見證人見證下,訂立合法代書遺囑,明確:自己名下一號房屋全部份額,去世后由妻子劉某單獨繼承。同時將夫妻共同房產,過戶登記至劉某個人名下。
2013年,趙某因病去世。此后劉某將一號房屋對外出租,獨自收取租金。
趙某母親、女兒小趙、兒子小陳得知遺囑內容后,堅決不同意房屋由劉某一人繼承,訴至法院,要求法定分割房屋、多年租金收益及相關夫妻共同財產款項。
原告方主張:趙某立遺囑時重病纏身、意識不清,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遺囑無效,所有遺產應當由全部繼承人平分。
被告劉某辯稱:遺囑是趙某真實意愿,自己全程照顧重病丈夫,理應按照遺囑繼承全部房屋權益,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法院最終判決】
1、趙某所立代書遺囑合法有效,一號房屋全部歸劉某繼承所有,其他繼承人無權分割房屋及租金收益;
2、遺囑未給未成年、無收入的女兒小趙保留遺產份額,判令劉某向小趙補償5萬元生活補助;
【核心裁判理由】
1、遺囑形式合法,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愿
案涉代書遺囑有完整見證流程、現場視頻、醫院精神狀態證明,手續齊全、形式合規。原告提交的病歷均為立遺囑前后間隔較遠的記錄,無法證明立遺囑當日趙某意識不清、無民事行為能力。且逝者已離世,無法回溯鑒定既往行為能力,原告舉證不足,法院認定遺囑真實有效。
2、繼子形成撫養關系,屬于合法繼承人
劉某與趙某再婚時,其兒子小陳尚未成年,日常撫養費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與趙某形成事實撫養關系,屬于趙某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參與遺產分割。
3、遺囑自由有限制,未成年子女享有“必留份”權利
法律明確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趙某立遺囑及去世時,女兒小趙尚未成年、無獨立收入,屬于法定需要保障的繼承人。即便遺囑約定房屋全部歸配偶,也必須為未成年子女預留生活補助,法院依法酌情判決補償5萬元。
【律師普法】
1、重病期間立遺囑,滿足條件依然有效
只要立遺囑時有見證、有清晰意識證明、流程合規,即便身患重病,遺囑依然合法有效,不會因患病直接作廢。
2、遺囑不能完全“隨心所欲”,必留份是強制規定
無論遺囑如何約定,都必須為未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配偶保留必要遺產,否則遺囑部分受限,需補足對應份額。
3、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再婚家庭中,未成年繼子女隨父母共同生活、由繼父母撫養照料,依法享有和親生子女一樣的遺產繼承權。
4、否定遺囑效力,舉證難度極大
想要主張立遺囑人意識不清、遺囑虛假,必須提供立遺囑當場的醫療、視頻、文字證據,單純憑借過往病歷,基本無法推翻合法遺囑。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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