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繩遛狗不僅是一道文明風景線,更是一道法律安全閥。然而,當寵物狗不被約束、追逐他人致傷時,誰該為意外買單?近日,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5年7月,陳某母親開車將送8歲的陳某送至興趣班附近的路邊后,陳某獨自步行前往上課地點。經過某小區附近時,陳某遭張某家飼養的三條未牽繩的寵物狗追趕,并在奔跑、躲避時不慎摔倒受傷,后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17天,花費醫療費1萬余元。
陳某要求張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萬余元,但張某主張,寵物狗是其母親放出門后自行跑向公園,并非刻意追趕陳某,因此事故責任不應由其全部承擔;同時認為陳某的監護人未全程陪同孩子上課,應承擔部分責任,且陳某主張的損失金額過高。
雙方多次協商均未達成一致,陳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張某作為寵物狗的飼養人、管理人,在案發時未將寵物狗采取牽繩等安全措施,放任其在公園奔跑追逐,并導致陳某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侵權人陳某或其監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且事故發生時陳某已年滿8歲,具備一定的辨認能力和自主行為能力,監護人將其送至路邊讓其獨自穿過公園上課,不能認為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因此,法院判決由張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陳某2萬余元。
飼養寵物是個人自由,但自由絕非沒有邊界。飼養動物侵權適用無過錯原則,即便飼養人主觀上并無故意傷人的意圖,只要其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且沒有證據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故意逗弄等行為),飼養人就應當依法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請嚴格遵守養寵管理規定,外出遛寵時全程牽繩,切實履行看管義務。
來源:指尖新聞
作者:談春艷
編輯: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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