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雅安市民政局
為加強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充實法律援助律師隊伍力量,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和《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雅安市司法局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募法律援助律師,動態調整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募時間
2026年5月18日起至5月28日止。
二、招募對象
在雅安行政區域內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
三、資格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熱心公益事業,支持公共法律服務。
(二)無刑事犯罪記錄,近3年內未受過紀律處分、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三)執業年限需滿2年以上,身體健康,能夠獨立辦案,及時、準確、完整錄入法律援助信息系統。
(四)服從安排,自覺遵守法律援助各項工作制度,自愿接受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事項的安排和管理。
(五)承辦過的法律援助案件近兩年內未出現評估不合格或查證屬實的法律援助投訴情況。
四、工作職責
(一)接受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參與在雅安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以及其他聯系點值班,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法律服務。
(三)接受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安排,參與法律援助宣傳、志愿法律服務等活動。
(四)完成其他法律援助相關工作。
五、律師庫管理
(一)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實行動態調整機制,結合工作實際,適時調整或增補法律援助律師。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決定相關律師退出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關于法律援助禁止性規定的;
2.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被評查為不合格的;
3.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或者不參加安排的業務培訓、公益普法宣傳活動的;
4.被人民群眾或受援人投訴舉報且查證屬實的;
5.自愿申請退出律師庫,經審查不存在損害受援人利益,不違反相關規定的。
(三)法律援助案件補貼實行差異化發放,與案件質量掛鉤,具體標準按照雅安市法律援助補貼有關規定執行。
(四)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咨詢、參與法律援助值班等情況將作為律師及所在律師事務所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主要依據,同步納入年度律師執業考核和推薦各類評先評優的重要參考。
六、招募程序
(一)報名。登錄雅安市司法局官網下載并如實填寫《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入庫申請表》(附件1),粘貼1寸近期免冠證件照片,并提供個人身份證、律師執業證或者律師工作證復印件各1份,《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承諾書》(附件2)和《法律援助服務人員承諾書》(附件3)各1份。遞交或郵寄至: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雨城區正和路1號市司法局5B615辦公室),聯系人:趙玉華,聯系電話:0835-2226439,18783576056。報名截止時間:2026年5月28日。
(二)初選。雅安市司法局、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雅安市律師協會組成評審組,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綜合統籌報名情況,初評出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擬招募人員名單。
(三)公示。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擬招募人員名單在雅安市司法局官網公示5天,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正式招募,實行動態管理。
七、其他說明
根據工作需要,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設立6個子庫:刑事法律援助庫、民事法律援助庫、行政法律援助庫、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庫、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庫、重點人員法律援助庫等6個子庫的入庫律師。報名人員可以根據專業特長申請1個或多個人員庫(每人不超過4個),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將結合招募律師的業務特長進行統籌調配。
歡迎全市符合條件的律師積極申報,共同投身法律援助事業,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司法公平正義,為推進法治雅安、平安雅安建設貢獻力量。
附件:1.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入庫申請表
2.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承諾書
3.法律援助服務人員承諾書
4.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管理辦法(試行)
雅安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8日
附件1
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入庫申請表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照片
籍貫
政治面貌
畢業院校及專業
現所在執業機構
執業年限
法律職業資格證號
律師執業證號
通訊地址
手機號碼
個人簡歷
申請人
聲 明
本人從未受到過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現自愿申請加入“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接受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安排,并保證以上所填寫的內容真實無誤。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擅長
案件
類型
1.刑事:□無期、死刑案件 □其他刑事案件
2.行政、民事:□行政訴訟 £勞動爭議 □人身損害賠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醫療糾紛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補償 □環境、生態破壞損害賠償
□其他( )
3.受援人類型:£(農民工) □未成年人 £殘疾人 □老年人 □婦女兒童
R軍人軍屬(退役軍人) □其他( )
4.特殊技能:□涉外法律援助律師(語言類別: )
□少數民族法律援助律師(語言類別: )
□語言、聽力殘疾人法律援助律師(手語)
子庫
選擇
£刑事法律援助庫 £民事法律援助庫 £行政法律援助庫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庫£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庫 £重點人員法律援助庫
所在
執業
機構
意見
負責人(簽名):
律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市法律援助中心
審核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承諾書
雅安市司法局:
鄭重承諾:
1.我單位近1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2.我單位推薦的律師,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職業操守好,自覺服從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截至申報之日均已執業滿2年以上,近3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行業處分或黨紀處分;
3.我單位將對法律援助案件補貼免收一切費用;
4.我單位推薦律師兩次因故不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案件的,下一年度不再納入法律援助律師庫;
5.我單位將督促入庫律師積極盡職履責,嚴格按照法律援助法律法規規章之規定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斷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和服務質量,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6.我單位參加本次招募無任何不實信息和陳述。
承諾單位:
單位負責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法律援助服務人員承諾書
雅安市司法局:
鄭重承諾:
本人近3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本人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之規定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為受援人提供熱情、專業的法律服務,不斷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和服務質量。本人參加本次招募無任何不實信息和陳述,入庫后服從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全面履行職責,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承諾人:
年 月 日
附件4
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法律援助律師庫管理,規范全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管理工作和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是指由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招募組建,接受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系點)值班等法律援助服務的律師團隊。
本辦法所稱入庫律師是指經招募審核確定為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成員的律師。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確定入庫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行為。
第三條各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申請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入庫律師,辦理各縣(區)法律援助案件。
縣(區)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入庫律師辦理案件的,縣(區)法律援助機構應履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管理職責,及時向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報送入庫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情況登記表。
第四條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管理工作和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工作接受雅安市司法局的指導監督。
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負責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管理工作和市級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
雅安市律師協會指導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將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作為律師執業年度考核重要內容。
第五條入庫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財物。
第六條入庫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負有指導監督本所入庫律師依法提供符合規范的法律援助服務的義務。
入庫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應當確定1名入庫律師作為本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專員,負責指導監督本所入庫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章入庫律師管理
第七條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據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需要,適時開展入庫律師招募,原則上每年招募一次。
在雅安市執業的律師,根據招募公告,以律師事務所為單位自愿報名,經審核、面談、征詢雅安市律師協會意見等程序確定入庫。
雅安市律師協會班子成員、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應當主動報名入庫并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發揮好帶頭引領作用。
第八條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對入庫律師開展經常性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業務培訓。
雅安市律師協會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業務納入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培訓。
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自行組織開展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業務培訓。
法律援助律師應當主動加強法律援助辦案業務知識學習交流,不斷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
第九條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師庫設立刑事法律援助庫、民事法律援助庫、行政法律援助庫、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庫、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庫、重點人員法律援助庫等6個子庫,對各子庫進行分類管理、分類培訓。
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入庫律師中遴選一定數量具有十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具有較高業務能力、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資深律師,參與全市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會商、案件質量評估和業務指導等工作。
第十條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入庫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情況登記表,登記表記錄入庫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數量、質量等內容。
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律師專業特長以及辦案表現等統籌安排法律援助任務,努力使律師通過多種形式普遍公平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第十一條建立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入庫律師考核制度,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對入庫律師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律師庫進行動態調整,調整情況同步抄送雅安市律師協會。
第十二條平時考核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以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結果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情況登記表為依據,考核結果分為不合格、合格、優秀三個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時考核為不合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
(三)向受援人或其家屬收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泄露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五)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期間擅自將法律援助案件轉為委托案件或者轉交其他人員辦理的;
(六)因承辦人未依法履行職責而被更換的;
(七)經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其它具有監督檢查職能的機關對案件辦理情況的評估評查,認定辦案質量不合格的;
(八)根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情況登記表記錄,未按《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范》《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九)存在違反執業紀律或者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時考核為優秀:
(一)經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其它具有監督檢查職能的機關對案件辦理情況的評估評查,認定辦案質量為優秀或者良好的;
(二)經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其它具有監督檢查職能的機關對案件辦理情況的評估評查,認定辦案質量為合格,且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受到受援人或其家屬認可的;
(三)經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其它具有監督檢查職能的機關對案件辦理情況的評估評查,認定辦案質量為合格,且撰寫的案例被市級及以上國家機關或者媒體作為典型案例進行推廣宣傳的。
除被評為不合格、優秀的,平時考核為合格。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以平時考核結果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情況登記表為依據,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優秀兩個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為優秀:
(一)在一個年度考核周期內,平時考核兩次被評為優秀的;
(二)在一個年度考核周期內,平時考核有一次被評為優秀,且撰寫的案例被省部級及以上國家機關或者媒體作為典型案例進行推廣宣傳的;
除被評為優秀的,年度考核為合格。
第十四條入庫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考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移出律師庫,兩年內不得再次加入律師庫。
(一)平時考核為不合格的;
(二)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違反法律規定或行業服務規范問題突出的。
入庫律師在無未辦結案件情形下,可以向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書面申請,退出律師庫。
第十五條入庫律師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情況通報入庫律師主管司法行政部門和雅安市律師協會。
入庫律師年度考核結果將作為入庫律師及所在律師事務所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主要依據,同步納入年度律師執業考核。
入庫律師年度考核結果將作為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和雅安市律師協會推薦各類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案件指派
第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依法指派入庫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
對于通知辯護或者通知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求指派律師的通知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后,應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辯護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第十八條對于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嚴格按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指引(試行)》規定,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辦理,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將根據法律援助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以及入庫律師的專業特長、案件辦理質量等因素,合理指派入庫律師辦理案件。
申請類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在入庫律師中提出承辦建議人選并征得該律師同意的,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派該入庫律師辦理。
第二十條入庫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增加案件指派數量:
(一)積極參與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法治宣傳、法律咨詢、法治講座等法律援助公益活動的;
(二)參與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
(三)能主動撰寫典型案例、總結經驗做法獲得國家機關肯定并推廣的;
(四)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獲得市級及以上國家機關表彰、獎勵或認可的;
(五)辦理的案件經評估為優秀或者良好等次的;
(六)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
第二十一條入庫律師收到指派通知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如有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指派或者在辦案過程中出現需更換承辦人員的,入庫律師應當在收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書或者更換承辦人員的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經法律援助機構核實后另行指派。
第二十二條法律援助機構已指派入庫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接受委托辯護的,被指派的入庫律師應當自知道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案件質量
第二十三條入庫律師應當認真學習貫徹司法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范》《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指引(試行)》等規定,遵守有關法律援助服務業務規程,及時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應加強辦案過程監管,綜合運用庭審旁聽、征詢司法機關意見、受援人回訪、滿意度調查等措施,切實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優良率。
第二十五條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原則上每半年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進行評估。對被評為“優秀”“良好”等次的案件,可以按照補貼發放標準適當上浮案件補貼,對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不予發放案件補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未進入律師庫或移(退)出律師庫的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和雅安市律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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