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5月27日消息,公共安全行業推薦性標準《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6月1日實施。
標準起草負責人介紹,制定這個標準是用于交通事故調查的,即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環節對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行為的認定。
新規明確,有三種情形應認定為疲勞駕駛:一是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休息少于20分鐘;二是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22時至次日6時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休息或休息少于20分鐘。
駕駛人身體疲勞狀態下駕駛車輛,易出現視線模糊、精神恍惚、反應遲鈍、瞬間記憶消失等問題,嚴重時還會短暫睡眠,失去對車輛的控制能力,極易引發交通事故。但事發時駕駛人是否處于疲勞狀態,認定較為困難。
為準確認定事故原因,規范事故中疲勞駕駛調查認定工作,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研究制定了《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
所以,制定這個標準是用于交通事故調查的。
經向交通運輸部確認,標準中關于客運機動車駕駛人認定疲勞駕駛的兩種情形,適用于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以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即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經營活動的駕駛員和車輛等,不涉及出租汽車(含網約車)等經營活動。
同時,標準對于貨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時間沒有特別規定,適用機動車的一般規定,即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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