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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國際法評論》2026年第2期要目
【涉外法治研究】
1.論《對外關系法》實施視角下我國地方政府的對外關系職權
韓永紅、王振杰(1)
2.《民法典》外資合同法律適用條款之反思
董金鑫(20)
【數字時代的國際法】
3.我國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制度困境與紓解路徑
張曉京(34)
4.人工智能與當事人意思自治
——國際私法上的權利能力與法律選擇能力
[德]斯特凡·阿諾爾德著 鄒國勇、牟釵譯(51)
5.論風險預防原則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的適用
張磊(67)
6.人工智能時代國際刑法中指揮官責任的挑戰與應對路徑
褚家瑋(85)
【專論】
7.超越“充分賠償”:氣候正義視角下的國際投資仲裁損害賠償限制
李文卿(104)
8.競爭法視角下歐盟反補貼公共機構認定標準問題研究
賀子怡(123)
9.跨境投資補貼的政府間歸因問題:基于DS616案的反思
馬琳(140)
【涉外法治研究】
1.論《對外關系法》實施視角下我國地方政府的對外關系職權
作者:韓永紅、王振杰(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內容提要:世界范圍內,地方政府日益深入地參與對外關系實踐。國內外學界圍繞地方政府的對外關系職權提出了平行外交論、地方外交挑戰論、地方外交補充論等多種理論觀點。地方政府對外關系職權的有效行使是我國《對外關系法》實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地方政府在對外關系實踐中仍面臨著地方涉外事項立法權限不明晰、對外事務權限范圍模糊和參與對外事務法律程序不明確的問題,不利于我國地方政府在涉外法治建設中作用的發揮。建議完善中央與地方對外關系職權立法權限劃分制度,以“影響范圍”作為中央與地方對外關系職權立法權限劃分標準;以《對外關系法》為基礎完善對外事務權限規范體系,在涉外法律法規中明確地方政府在具體領域中的對外關系職權;在借鑒他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我國地方政府行使對外關系職權的程序性規范,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在一些對外活動中簽訂非條約性協議的權力及此類協議的效力范圍、審批程序。
關鍵詞:涉外法治;對外關系法;地方政府對外關系職權
2.《民法典》外資合同法律適用條款之反思
作者:董金鑫(中國石油大學)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467條第2款要求在我國履行的三類外資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這一外資合同法律適用條款是該法中唯一的國際私法規定。該款似乎沒有考慮《外商投資法》出臺帶來的影響,而且容易給我國沖突法理論與實踐造成困惑。其所隱含的如何看待國家公私法沖突的法理問題,表現在國際私法層面,即希望適用的管制性立法構成無須沖突規范指引的直接適用的法。由于《法律適用法》確立了直接適用的法制度,法院無須援引單邊沖突規范即可實現我國法的適用。然而,按照目前最新的民事立法與民法理論,《民法典》兩類外資企業合同的審批要求之違反不再導致合同的絕對無效,其發生的私法后果理應交由合同準據法支配。此外,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雖然將長期存在,但是為了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權益,同樣不必全部適用中國法。
關鍵詞:國際私法;直接適用的法;沖突規范;外資合同
【數字時代的國際法】
3.我國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制度困境與紓解路徑
作者:張曉京(湖北經濟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是統籌國家安全與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制度安排。當前,以《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已基本建立,但在國內運行與國際對接方面仍面臨雙重挑戰。國內層面,存在規范層級錯位、合規路徑重疊、重要數據識別標準模糊、行業規范協調不足等體系性困境;國際層面,面臨與國際規則銜接不暢、外部制度擠壓等現實壓力。為紓解困境,應確立安全與發展并重的原則,在守住安全底線的前提下促進數據依法有序流動。具體而言,在制度內部應進一步明確評估定位,建立分層銜接的合規體系,完善重要數據動態目錄,并理順跨部門監管職責;對外則需運用法律解釋與容錯機制加強涉外法治協同,并依托雙邊及區域合作框架推動國內制度與國際規則的有效銜接,逐步提升我國在全球數據治理中的話語權。
關鍵詞:數據跨境流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數據安全
4.人工智能與當事人意思自治
——國際私法上的權利能力與法律選擇能力
作者:[德]斯特凡·阿諾爾德(德國明斯特大學)
譯者:鄒國勇、牟釵(武漢大學)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正在從根本上重塑我們的生活,同時也給國際私法帶來了挑戰。當事人意思自治在規制層面具備效率、法律確定性和沖突法正義的優勢,可為人工智能領域的法律選擇協議帶來積極影響。在純粹自動化系統的情況下,問題相對有限:此類系統的意思表示可直接歸責于其用戶。法律選擇條款的成立、有效性或可撤銷性,由依據《羅馬條例I》第3條第5款和第10條第1款所選擇的法律確定。然而,如果法律選擇源于人工“黑匣子”決定,則會產生棘手問題:因為此類人工智能決定既無法預測,也無法在事后進行因果解釋,所以,將責任歸咎于隱藏在機器背后的人類的歸責方式可能有局限性。這個問題可通過實體法以不同方式解決。顯然,各國合同法在解決方案上存在顯著差異。因此,確定責任歸屬問題的準據法,成為國際私法的一項重要任務。根據本文的一個論題,兩個子問題隨之浮現:其一為人工智能的權利能力問題;其二為法律選擇能力問題。本文探討了這兩個子問題在實然法與應然法視角下的可能連結因素,并進一步分析了公共秩序在人工智能法律選擇決定中的作用。本文主張,即便準據法對核心子問題(權利能力與法律選擇能力)的解答與德國法存在差異,也不必然違反公共秩序。
關鍵詞:人工智能;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能力;法律選擇能力
5.論風險預防原則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的適用
作者:張磊(武漢大學)
內容提要:風險預防原則是平衡人工智能發展與安全的重要制度工具,但該原則如何適用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仍然存在不確定性。歐洲委員會《人工智能框架公約》確立了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方式,其經驗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在內涵方面,風險預防原則保障的法益范圍從生命權、健康權向普遍人權擴張,其構成要素包括風險、科學不確定性、預防措施和證明機制四項內容。在外延方面,風險預防原則正逐漸發展為一項具有義務屬性的習慣國際法規則,其實體性義務應包括人工智能測試與審查的注意義務、人類控制與監督義務、透明度義務和救濟義務;程序性義務應包括風險準備、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通報義務。中國應積極促進風險預防原則適用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具體包括:在國內法層面,完善人工智能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國際合作條款;在國際法層面,主張風險預防原則涵蓋“風險”和“危險”預防,并提出相應的實體性和程序性義務。
關鍵詞:風險預防原則;人工智能框架公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人工智能國際法
6.人工智能時代國際刑法中指揮官責任的挑戰與應對路徑
作者:褚家瑋(清華大學)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在軍事領域的廣泛應用,對國際刑法中指揮官責任的歸屬提出新的挑戰。以國際罪行的指揮官責任歸責機制為切入點,區分人工智能在決策過程中的顧問型、協同型和替代型功能,并圍繞軍事指揮官責任的三項構成要素——上下級關系、“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主觀要件以及采取“一切必要且合理的措施”的義務——展開分析。人工智能雖不具備法律主體地位,但其高度自主性削弱了傳統上下級關系的結構基礎,增加了心理要件認定的復雜性,壓縮了指揮官采取預防措施的空間。現有應對路徑各有局限:強化人類控制受制于技術條件,賦予人工智能電子人格缺乏法律與實踐基礎,而以指揮官責任兜底則可能演化為事實上的嚴格責任。相較而言,對程序與證據制度進行適應性調整更具現實可行性。
關鍵詞:人工智能;國際刑法;指揮官責任;歸責機制
【專論】
7.超越“充分賠償”:氣候正義視角下的國際投資仲裁損害賠償限制
作者:李文卿(廈門大學)
內容提要:近年來,國際投資仲裁程序中的損害賠償是涉東道國規制權與投資者財產權沖突的關鍵議題。隨著氣候轉型進程加速,傳統“充分賠償”原則因滯后于全球氣候危機應對需求,其適用愈發凸顯賠償金額過高及其衍生的寒蟬效應抑制監管、適應責任分配不公等問題,直接制約東道國氣候適應性政策的有效落地。對此,可引入氣候正義理念,以其內含的分配、矯正、程序與承認正義為規范基礎,從仲裁機制的救濟端切入,構建“氣候內化型”損害賠償計算框架。通過納入系統轉型風險、適用比例原則、合理分攤責任以及修正估值方法,實現對涉氣候變化投資仲裁損害賠償認定的精準矯正和合理限制。我國宜采取“防御—保護—建構”并重的審慎應對策略,尋求沖突機制協調、南北利益平衡的可行方案,推動全球氣候治理體系朝著更加公平、可持續的方向邁進。
關鍵詞:氣候變化;國際投資仲裁;損害賠償限制;氣候正義;比例原則
8.競爭法視角下歐盟反補貼公共機構認定標準問題研究
作者:賀子怡(北京大學)
內容提要:國有企業是否構成公共機構是目前反補貼領域最具爭議的話題之一。在多邊共識無法達成的情況下,歐盟在最新出臺的《外國補貼條例》中引入了公共機構認定的可歸因性測試標準,試圖以單邊立法的方式推動塑造新的補貼規則。此前歐盟在反補貼調查實踐中也明確了“是否存在政府控制”以及“是否履行政府職能”這兩種類型化的認定因素,歐盟未來在適用可歸因性測試認定公共機構時可能繼續沿用這兩個關鍵因素。以《外國補貼條例》為核心的歐盟外國補貼審查制度遵循與國家援助制度相同的競爭法路徑,然而與國家援助制度相比,歐盟外國補貼審查制度的公共機構認定中模糊的定義、寬松的可歸因性測試、泛化的職能因素推定以及選擇性棄用市場投資人測試的做法實際上構成針對第三國的制度歧視。這種制度歧視將競爭工具異化為貿易保護手段,不僅背離了歐盟競爭法維護市場秩序、追求公平競爭的初衷,更會侵蝕多邊貿易體系的公平性、損害第三國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歐盟頻繁對中國企業發起反補貼調查的背景下,中國需通過雙邊協商、多邊規則博弈與企業合規建設破解制度歧視,維護全球化背景下的公平競爭秩序。
關鍵詞:公共機構;國家援助制度;外國補貼條例;競爭法
9.跨境投資補貼的政府間歸因問題:基于DS616案的反思
作者:馬琳(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內容提要:跨境投資補貼的政府間歸因問題構成當前國際經貿規則博弈的前沿場域。歐盟通過“勸誘”分析構建的政府間歸因方法,將中國對海外投資企業的補貼轉化為東道國的補貼而施以規制。盡管這一做法獲歐盟法院支持,但在DS616案中遭到專家組的否定。專家組依據條約法解釋規則,認定SCM協定第1.1(a)(1)條所列構成補貼的政府行為屬于閉合式清單,未涵蓋“政府間勸誘”,從而判定歐盟歸因方法違反該協定。但這并未影響歐委會繼續使用政府間歸因方法做出反補貼調查認定。與此同時,美國商務部通過廢止原有法規,轉而采取擴張性的國內法解釋以規制跨境補貼,形成單邊規制的新態勢。面對美歐跨境投資補貼規制的挑戰,中國亟須構建境外補貼政策合規性審查機制以防范法律風險。長遠而言,應在“一帶一路”合作框架下,推動構建體現發展導向、包容性與可持續性的補貼監管合作體系,推動塑造公平合理的全球補貼治理規則。
關鍵詞:跨境投資補貼;反補貼;歸因;DS616案;SCM協定
《武大國際法評論》是武漢大學主辦,國家高端智庫、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編輯的國際法學理論期刊。《武大國際法評論》以集刊形式創始于2003年,2017年起改以雙月刊出版發行,是我國少數專注國際法領域的連續出版物之一。2008年入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集刊,2019年入選CSSCI擴展版來源期刊(2019-2020)。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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