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匯某公司與被告陳某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匯某公司的“陸地航母”飛行汽車產品沒有侵害陳某的“一種子母汽車結構”實用新型專利權。被告陳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年內多次致函,擾亂企業正常經營
原告匯某公司是某知名智能汽車品牌體系的重要成員,聚焦城市低空出行飛行汽車的研發與創新。被告陳某是名為“一種子母汽車結構”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
自2024年9月起,陳某多次向匯某公司、該司股東、投資人等發送函件,稱匯某公司研發的“陸地航母”產品使用了陳某的專利技術方案,要求與匯某公司進行技術合作,同時明確表示,若雙方無法達成合作,則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作并采取維權行為等。
在此期間,雙方進行了多次溝通,匯某公司還曾邀請陳某到公司現場查看匯某公司的產品以證明不侵權,但雙方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陳某在2024年12月31日的函件中表示,將長期合法地利用多個媒體平臺對匯某公司進行曝光和實名舉報,加劇了雙方的糾紛。
此時恰逢匯某公司“陸地航母”融資關鍵期,為徹底解決雙方糾紛,2025年4月29日,匯某公司向陳某寄送《飛行汽車產品不侵權告知函》,明確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不實侵權宣稱、撤回書面警告、澄清相關事實或向司法機關行使訴權。鑒于陳某的行為擾亂企業正常經營秩序,且收到上述書面催告函后,既未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也未撤回警告,匯某公司遂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陸地航母”產品不侵犯陳某的專利權。
法院依法支持確認被警告產品不侵權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自2024年9月起多次發函給匯某公司,稱匯某公司的產品使用了陳某的專利技術方案,雖然陳某并未明確警告匯某公司不得繼續使用專利技術方案,但函件內容顯示其希望與匯某公司合作,如無法合作則可能會采取曝光、訴訟等手段進行維權等,可以視為陳某已向匯某公司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匯某公司書面催告陳某行使訴權未果,在陳某未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也未撤回警告的情況下,匯某公司有權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
關于匯某公司的產品是否侵害陳某涉案專利權的問題,法院認為,涉案專利主要目的是在家庭擁有兩部不同大小的汽車卻沒有足夠停車位情況下,提供可分離的子車和母車交替使用,以減少對車位的依賴。而被訴侵權產品解決的是飛行器移動運輸的技術問題,兩者技術目的及用途并不相同。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不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匯某公司的“陸地航母”飛行汽車產品沒有侵害陳某的“一種子母汽車結構”實用新型專利權。
判后,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質效裁判,護航科創企業高質量發展
判后,匯某公司表示,案件訴訟時正處企業融資窗口關鍵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專業的審判能力、公正的司法裁判,高效化解知識產權糾紛,及時裁判消除投資人顧慮,護航科創民營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營造了穩定、公正、可預期的法治營商環境。
該案承辦法官談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權利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本案中,法官通過組織雙方當事人現場對匯某公司的“陸地航母”產品實物和陳某的專利技術方案逐條比對,可以確定該產品的技術方案沒有落入陳某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案件事實清楚,法院及時作出裁判,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護航科技創新創造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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