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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執行工作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近年來,全省法院堅持“護商”和“暖企”并重,以實際行動踐行“人人都是營商環境、案案關系營商環境”理念,助力遼寧打造營商環境最佳口碑省。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5月27日,遼寧高院召開全省法院執行工作規范提升三年行動新聞發布會,發布了5個執行工作服務保障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案例涵蓋靈活保全置換、執破銜接挽救、注資合作解紛、“活封活扣”等類型,集中展現了全省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堅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以高質量司法護航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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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環保設備公司與沈陽某公司合同糾紛保全案,某環保設備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移送執行部門。沈陽某公司賬戶資金被凍結,現金流緊張,生產經營受到制約,遂申請以“四大國有銀行開具的不可撤銷特殊保函”置換財產保全措施。
【執行結果】
執行法院并對“保函置換”方案進行研判,向債權人釋法明理,經多次調解,在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對企業核心資金賬戶不予凍結,由企業出具銀行保函提供足額履約保障。從受理置換申請到完成全部解封流程,用時一周辦結。
【典型意義】
執行法院在涉企財產保全案件執行中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充分保障申請保全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促成雙方以銀行保函置換財產保全措施,既為申請保全人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又及時為債務企業松綁紓困,釋放流動性資金,為企業解開資金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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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撫順某工程公司主營無損檢測業務,因資金周轉出現問題,生產經營面臨困境。大量職工及債權人開始維權,訴至法院的案件逾百件。公司大量資產被采取強制措施,主要資產缺乏變現能力,各方債權人對債務清償的方式、比例、順位多有爭議,通過執行程序實現債權面臨困境。
【執行結果】
債權人提出“執轉破”申請,執行法院組成“執破銜接”團隊,受理破產清算案件。撫順某工程公司持有七項資質的無形資產,擁有獨立探傷廠房與理化實驗室,生產技術行業領先,具備重整價值,故裁定受理重整申請。該公司的職工債權已經得到全額清償,并已完成員工招聘、設備調試,實現全面復工生產。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新時代東北全面振興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強調,要積極適用破產重整及和解程序,讓因資金鏈斷裂、經營困難但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企業重新煥發生機活力。執行法院充分運用“執破銜接”工作機制,精準識別困境企業的深層價值,發現企業有可能通過破產重整制度重獲生機,在啟動“執破銜接”后,職工債權得以全部清償。不僅挽救了具備重整價值的企業,也維護了職工工資基本權利,展現了遼寧法院優化營商環境的擔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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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礦業公司因合同糾紛欠付某建筑廠賬款,該公司無流動資金已停產,其賬戶、機器設備均已被凍結、查封。公司僅有采礦權未被查封,但因采礦權估值過高,直接查封采礦權不符合執行強制措施中的比例原則。
【執行結果】
被執行人礦山可采儲量巨大,擁有年產量達500萬噸的生產線,但由于公司賬戶被凍結導致沒有流動資金而停擺。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生產的成品有實際需求,如果被執行人正常運轉,產出所得足以抵償現有債務。執行法院多次組織雙方協商,最終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由申請執行人出資承擔被執行人礦山開采、石料加工、機器設備維護及工人工資等費用,被執行人以開采加工出的成品抵償全部債務。雙方達成長期履行的執行和解,案件終結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探索出“申請執行人注資、被執行人成品抵債”的“互助互濟”式執行和解模式,其典型意義在于:一是創新執行和解模式。突破傳統以物抵債的局限,基于雙方在產業鏈上的互補需求,引導申請執行人以出資方式幫助被執行人恢復生產,再以產品抵債。二是遵循執行比例原則。沒有執行被執行人估值過高的采礦權,而是選擇對生產經營影響最小的路徑,充分體現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和比例原則在涉企案件中的適用。三是為同類“執行不能”案件提供了新思路。對于暫時陷入困境但有發展希望的企業,執行法院可通過挖掘商業合作潛力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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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訴某港口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某工程公司申請執行后,請求對某港口公司采取凍結銀行賬戶、扣押機械設備等強制執行措施。
【執行結果】
被執行人資金周轉困難,已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及向1400余名職工發放工資。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名下無足額存款可供執行,且凍結的賬戶大部分屬于日常經營所需的周轉賬戶,如果持續強制凍結、扣押可能造成被執行人難以正常運營。執行法院責令被執行人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權作出相應擔保,解除了對其部分銀行賬戶凍結。同時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并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遼寧沿海港口是東北海陸大通道的重要樞紐,保障港口健康運營對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執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后解除部分銀行賬戶凍結,以柔性執行給被執行人留出生存空間。同時,多次組織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本案通過擔保置換、和解履行的方式處置,將司法對經營主體的影響降至最低,有力維護了海上運輸樞紐港口的穩定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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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遼寧某建設公司與某水泥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申請執行人為資金緊張的小微企業,急需回款維持經營。涉案三家被執行企業賬戶無足額財產,僅一家存有批量水泥,企業可以正常運營,但無力一次性履行債務。執行中,如果對水泥采取傳統查控方式,不僅處置周期長、變現困難,貨物價值還會受損,如果強制被執行人一次性清償,會導致其資金鏈斷裂。
【執行結果】
執行法院摸清企業經營困境與履約難點,平衡雙方利益。在保障申請執行人權益并考慮到被執行人過往有良好信譽的前提下,促成雙方達成分期履行的執行和解協議,依法凍結被執行人股權,并對生產設備等采用“活封活扣”措施,允許企業正常經營、自行處置貨物。小微企業的“急難愁盼”得到切實緩解,被執行企業穩定運行也得到了保障。
【典型意義】
本案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其典型意義在于:一是以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破局。面對申請執行人急需回款與被執行人一次性履行不能的兩難困境,沒有簡單采取傳統查封拍賣方式(處置周期長、易造成貨物價值貶損),而是允許企業自行處置貨物盤活資產,在保障債權的同時維護了企業生存根基。二是體現了司法對小微經營主體的精準保護。法院通過實地核查、面對面約談、平衡利益等細致工作,以分期履行方案促成雙方和解,既幫助小微企業快速回籠資金,避免了對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的過度影響,以司法力量為小微企業保駕護航。
審核丨黃艷輝
責編丨嚴怡娜
文字 丨 秦蔚煜
制作丨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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