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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上海證監局對光大證券出具警示函
中國基金報記者 舍梨
5月26日,上海證監局官網披露一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境外子公司管理、證券研究業務合規等問題,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光大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近年來,券商加速出海布局,境外子公司已成為跨境業務、海外投融資、國際投研服務的重要載體。此次罰單暴露了部分券商境外子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在拓展海外市場的征途上,券商應補齊內控與合規的短板,才能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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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看,光大證券存在兩項違規情形:一是未對境外子公司相關議案履行公司層面的集體討論程序、未由合規負責人出具書面合規審查意見,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0號,經證監會令第179號修正,以下簡稱《境外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是未能有效防范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
基于上述兩項違規行為,根據《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光大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時隔4年境外子公司再遭點名
歷史上,這并非光大證券首次因境外子公司管理問題遭監管點名。2022年,證監會曾對光大證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彼時監管查明,光大證券境外子公司中國陽光富尊移民服務有限公司所從事的移民服務業務,不屬于金融相關業務范疇,存量業務尚未完成清理。
監管還指出,光大證券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東北特殊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國宏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股權(合伙份額)的清理工作。此外,光大證券還被指出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實體(SPV)的注銷,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層級調整,未能有效壓縮境外子公司層級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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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也有券商因境外子公司管理問題遭到警示。2025年9月,浙江證監局對財通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財通證券存在三大問題:一是未有效建立覆蓋境外子公司的決策事項落實跟蹤制度及決策效果評估制度;二是未健全對境外子公司的風險管控機制;三是提名的境外子公司部分董事不符合相應任職條件。
業內人士表示,券商在全球化擴張、多元化業務布局的過程中,必須平衡業務發展與合規風控,摒棄粗放式運營模式,否則將持續面臨監管問責,同時損害自身品牌口碑與資本市場公信力。
研報與其他業務存在利益沖突
此次罰單指向的另一個問題在于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未能做好利益沖突防范,這也是近年來備受行業關注的合規問題之一。
按照監管要求,證券研究報告必須堅守獨立、客觀原則,券商需搭建嚴密的內部防火墻,將研報業務與投行、自營、資管等業務嚴格隔離,杜絕利益關聯、不當干預、利益輸送等行為。
今年4月3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證券分析師參加外部評選規范》(2026年修訂),明確嚴禁研究部門與分析師通過拉票、不當激勵等方式影響評選結果,要求評選結果“不得作為對相關人員薪酬激勵的依據”。
此外,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期在行業內啟動證券公司利益沖突管理現狀調研。調研問卷共計46問,覆蓋公司基本情況、管理框架、業務利益沖突管理、跨業務協同、集團化管理及跨境業務、高管利益沖突、關聯交易等八大維度。此次針對行業利益沖突防范與管理實踐的“全景式掃描”,不僅是對當前管理現狀的一次摸底,也是為未來相關機制的完善與升級探路。
編輯:杜妍
校對:王玥
制作:小茉
審核:木魚
注:本文封面圖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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