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權下放鄉鎮是好是壞?
碧翰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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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我跟一位鄉鎮司法所長聊天,他講起現在基層矛盾糾紛的事,說其中有一個原因值得關注,就是鄉鎮的執法水平跟不上,反而鬧出不少新矛盾。
他舉了個例子:鎮里執法隊去拆一處違建,結果適用的法律法規出了岔子,偏偏這方面的執法權,上級部門還沒下放給鄉鎮。違建確實是違建,可程序、依據站不住腳,當事人一紙訴狀告到法院,鄉鎮最終敗訴。這一下,小問題拖成了老大難,幾年都沒解決干凈。
所以他建議,執法權還是不要下放給鄉鎮,說是鄉鎮接不住這個“權”。
后來,有一位縣司法局的同志也談起此事,他們那兒正好有個執法權下放的試點鄉鎮。我問試點搞得怎么樣,對方直搖頭:“不理想,推不動。”細問原因,至少有兩個問題還難解。
第一,人員素質跟不上。基層執法需要懂法的人,可真正學過法律、甚至過了法考的年輕人,誰愿意窩在鄉鎮當執法隊員?前途有限,待遇一般,成長空間也窄。沒人,執法質量就上不去。
第二,監督也是個難題。鄉鎮執法直接面對老百姓,一家一戶,稍有不慎就容易起沖突。縣城的城管和小攤小販的矛盾沖突大家都見過,要是這局面再延伸到鄉鎮,后果真不好說。而且權力到了基層,誰來日常盯著、誰來糾錯、誰來問責?現在都很難有把握。
其實這些年,行政執法權一直在“收—放—收”之間來回打轉。為什么難?除了人和監督,還有一個更關鍵的問題:自由裁量權。
一些法律法規規定得不夠科學,違法的門檻偏低,管的事兒又太寬:從交通出行到日常經營,從村莊環境到鄰里行為,幾乎哪兒都有“法”。出發點是好的,但執行中稍不留神就違法,比如開車壓個實線、擺攤超出一點點范圍、釣了幾條魚,都可能被罰。基層執法隊員手里這把尺子,怎么量、量多寬,彈性很大,也容易引發爭議。
應該說,執法權下放鄉鎮,方向是對的,畢竟很多事在基層發生,基層最清楚、最該管。但如果不解決“人不行、監督弱、裁量亂”這三個根子上的問題,再好的制度也會走樣。
怎么辦?有幾條實實在在的建議,可供參考:
第一,不要“一刀切”全下放。可以把執法事項分分類,簡易的、低風險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比如占道經營、亂倒垃圾,可以放心交給鄉鎮;專業性強的、涉及重大權益的,比如土地違法、環保處罰、安全監管,還是由縣級部門直管或派駐執法。
第二,解決“誰來執法”的問題。短期內指望法律本科生、法考通過者扎根鄉鎮不現實,但可以走“縣級派、鄉鎮管”的路子,縣級執法部門派員常駐鄉鎮,人員屬地管理,業務上級指導。特別是建立鄉鎮執法人員常態化培訓。同時,探索建立行政執法人員特殊津貼制度,設定條件標準,以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執法隊伍。
第三,減少自由裁量空間。上級部門要對常見違法行為制定非常細致的裁量基準,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空間。
第四,建立公開透明、簡單管用的監督機制。探索建立行政執法文書網,將所有行政執法文書上網接受社會監督。完善行政執法考核評價體系,納入法治政府督察重要內容。
執法權下放鄉鎮,初心是讓基層有人管、管得住。但權要放好、事要辦好,要讓鄉鎮真正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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