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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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事人啟動再審后,都有一個誤區:認為再審是全新審理程序,可以隨意修改、增加、變更訴訟請求。
那么,再審審理中,當事人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審判監督司法解釋規定:再審屬于糾錯程序,而非重新起訴程序,審理范圍嚴格限定在原審訴求之內,原則上不允許變更、增加訴訟請求。僅法定極少數特殊情形可以例外準許。本文一次性講清司法標準、邊界與實操方案。
一、核心司法原則:再審以原審范圍為限,禁止隨意變更訴求
再審程序的核心功能,是糾正原審生效判決、裁定存在的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程序違法問題,不受理全新訴求、不允許當事人更換訴訟思路。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必須圍繞原審訴訟請求、原審爭議事實、原審再審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變更、增加、替換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法院直接不予審理,駁回新增、變更訴求。
二、唯一法定可以變更、增加訴求的特殊情形
法院可依法準許的四類特殊情形:
1. 原審缺席審判,嚴重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
原審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未到庭應訴、被缺席判決,導致原審未能行使舉證、答辯、變更訴求權利的,再審中可依法準許變更、補充訴求。
2. 需要追加新的案件當事人
案件遺漏必要共同訴訟主體,需要追加當事人才能查清事實、厘清責任的,配套允許變更或調整訴訟請求。
3. 訴訟標的發生重大變化,原訴求無法履行
原審裁判后,標的物滅失、性質變更、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導致原審訴求客觀上無法實現的,再審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訴求。
4. 原審已提訴求未審理,且無法另訴解決
當事人原審中已經依法申請變更、增加訴求,原審法院未審理、未裁判,且該訴求無法通過另行起訴維權的,再審可予以審理。
5. 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訴求變更涉及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的,法院可依職權突破原審范圍予以審理糾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案件被撤銷原判、發回一審重審的,重審階段屬于全新一審程序,當事人可以正常變更、增加訴訟請求,不受再審限制。
周軍律師提醒,再審核心是糾錯原審錯誤,不是重新起訴、更換訴求。原則禁止變更訴訟請求,僅法定特殊情形例外準許。當事人務必在原審一審、二審中完整、精準、全面主張訴求,不要寄希望于再審修改補救。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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