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什么情況下能申請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八項法定事由,只有符合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才應當再審。
具體而言,法定再審事由包括以下八種情形:一是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這是針對程序錯誤的最基本救濟,保障當事人的訴權能夠得到依法行使;二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這里的新證據必須是在原審程序中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且能夠直接改變案件基本事實的關鍵證據;三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主要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核心事實的證據,未經法定質證程序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四是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包括適用了錯誤的法律條文、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偏差、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等;五是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等;六是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即法院對當事人明確提出的訴訟請求未作出任何裁判;七是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如作為定案依據的行政決定、民事判決、仲裁裁決等被依法撤銷;八是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這里的行為必須是已經生效的刑事裁判或者紀律處分決定所確認的。
二、申請再審應當在什么期限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這是申請再審的一般期限,從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法院作出裁判之日起計算。六個月的期限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一旦超過,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權即告消滅。
但是,法律也規定了四種例外情形,在這四種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關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一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三是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四是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這四種情形之所以適用特殊期限,是因為當事人在裁判生效時通常無法知曉這些事實,只有在事后發現時才能行使再審權利。
三、再審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后,當事人還有哪些救濟途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再審申請被駁回后,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被駁回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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