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高管將公司業務“飛單”給自己公司,被判侵犯商標權、企業名稱權及商業秘密
閱讀提示:
(一)企業高管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使用公司注冊商標、仿冒公司字號、泄露客戶經營信息等手段,將公司特定業務“飛單”給其自己設立的公司,應當如何法律評價?本案中,法院認定:手段行為分別構成侵害商標權、侵害企業名稱權,結果行為構成侵害經營秘密,且高管與其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二)本案例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企業高管通過使用與所在單位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及與所在單位字號近似的字號等仿冒手段,將所在單位的特定業務“飛單”給他人的,其“仿冒”手段行為與“飛單”結果行為侵害了不同民事權利,應當對兩者分別進行法律規制,即手段行為分別構成侵害商標權、侵害企業名稱權,結果行為構成侵害經營秘密。
案情簡介
一、法國派某特公司系“Parrot及圖”“PARROT”等商標注冊人,原告深圳市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公司)系上述商標在中國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人,同時擁有“派某特”字號。2011年11月21日,原告與被告仇某簽訂《勞動合同》,仇某自2012年起擔任法國派某特公司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2013年起兼任原告上海分公司區域商務經理。
二、被告上海市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于2005年1月成立,原名上海森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股東為被告仇某等三人,仇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汽車電子產品研發和銷售等,2012年5月21日變更為現名稱,變更時曾申請變更名稱為上海市某貿易公司,變更申請材料由仇某簽名。
三、2012年5月,克萊某勒公司向仇某發送采購車載數字電視盒產品的需求信息。仇某將該信息轉發給上海公司,并指示跟進。仇某在與克萊某勒公司洽談中,在電子郵件、合同磋商文本等中突出使用涉案商標及“ParrotS.H.Co.Ltd”“parrot中國”等字號,上海公司地址與原告上海分公司地址十分接近。
四、在克萊某勒公司選定“Parrot”品牌為供應商后,仇某提交上海公司為供應商的合同,上海公司最終簽訂合同并取得款項157萬余元。后因上海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克萊某勒公司向法國派某特公司問詢,致案發。
五、深圳公司提起訴訟,主張仇某及上海公司侵害其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企業名稱權及商業秘密。兩被告辯稱未簽訂正式合同、未使用商標、字號有區別、不存在同業競爭等。
六、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仇某非為職務行為,其將商標使用于上海公司的商業活動,構成侵害商標權;上海公司變更后的字號及英文名稱與深圳公司字號高度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侵害企業名稱權);克萊某勒公司提供的特定經營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價值性且深圳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構成經營秘密,仇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上海公司使用,構成侵害經營秘密;兩被告具有共同故意、分工合作,構成共同侵權。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0萬元。
七、兩被告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對權利人提出如下建議:
1.完善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明確禁止“飛單”行為。本案中,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不得截留業務機會、不得泄露客戶信息等義務,為認定高管違約及侵權提供了合同依據。企業應在員工入職時簽訂詳細協議,將商業秘密范圍、保密期限、競業限制等條款具體化。
2.對高管參與設立或關聯的企業進行背景調查。若發現高管同時擔任其他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等職務,應評估其利益沖突風險,必要時要求其書面承諾不從事競爭業務。
3.固定“仿冒”證據,多角度主張權利。本案權利人成功主張了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字號)和侵害經營秘密三個案由,法院分別予以認定。權利人應全面收集電子郵件、合同磋商記錄、宣傳資料、地址信息等,形成證據鏈。
4.追究共同侵權責任,擴大賠償主體。將高管及其設立的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主張二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提高賠償執行可能性。
本案對司法實踐的推進作用和意義
本案對高管“飛單”行為的法律規制具有指導意義,對司法實踐產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推進作用:
1.確立“仿冒手段+飛單結果”的多重侵權認定模式
本案中,法院分別評價了高管的“仿冒”手段行為(使用商標、仿冒字號)和“飛單”結果行為(截留商業機會、使用經營秘密),認定其分別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侵害企業名稱權)和侵害經營秘密。這一模式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全面、精細的法律分析框架,避免了單一案由的局限。
2.強化共同侵權連帶責任原則
高管與關聯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增加了權利人獲得足額賠償的可能性,也對試圖通過設立獨立法人規避個人責任的行為予以否定評價。
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仇某基于原告區域商務經理的身份,有權在為原告的商業活動中使用涉案商標,但其為了其系股東、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市某貿易公司的利益,將涉案商標使用于上海市某貿易公司與克萊某勒公司的商業活動,不屬于正當履行職務的行為,故兩被告構成侵害原告的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在企業名稱發生沖突時,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進行調整。涉案車載數字電視盒屬于無線通信產品、車用電子產品,原告與上海市某貿易公司均經營上述商品,雙方存在同業競爭關系。仇某在獲悉涉案業務信息后,為截取該業務而變更上海市某貿易公司的原名稱,意欲變更登記與原告“派某特”字號相同的字號,實際變更的字號與原告“派某特”字號僅一字之差,兩者讀音、字體近似,且“派某特(Parrot)”品牌在車載通信產品行業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上海市某貿易公司的英文企業名稱“Parrot S.H.Co.Ltd”中的字號以及簡稱“parrot中國”“Parrot”中的字樣與原告的英文字號“Parrot”相同,雙方的地址十分接近,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上海市某貿易公司與原告產生混淆,使得克萊某勒公司誤認為上海市某貿易公司系原告而與其發生交易,故兩被告構成侵害原告企業名稱權的不正當競爭。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原告主張保護的經營信息為克萊某勒公司提供的締約信息、詢價單、說明書、技術數據、時間安排、聯系人信息、服務協議磋商文本等,上述信息由克萊某勒公司針對特定業務發送給原告,他人無法從公共渠道獲得,具有非公知性,且能夠給原告帶來商業利益,具有實用性,原告亦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對其經營過程中獲悉的商業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經營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仇某違反原告的保密要求向上海市某貿易公司披露了涉案商業秘密,上海市某貿易公司明知仇某的違法行為但仍積極使用涉案商業秘密,故兩被告構成侵害原告經營秘密的不正當競爭。第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仇某既是原告的區域商務經理,又是上海市某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理,利用擔任原告區域商務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謀取上海市某貿易公司的利益,將本應屬于原告的商業機會“飛單”至上海市某貿易公司,上海市某貿易公司在明知上述事實的情況下積極與克萊某勒公司洽談,并實際獲得該商業機會,故兩被告具有共同侵權的故意,分工合作實施侵權行為,主觀過錯嚴重,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案件來源
深圳市某貿易公司訴上海市某貿易公司、仇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4)滬一中民五(知)終字第82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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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擁有超26年法律服務經驗,深耕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專注商業秘密侵權民事訴訟、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控告、商業秘密合規體系、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搭建全鏈條法律服務,累計為近百起商業秘密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與非訴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擁有豐富的勝訴實戰經驗與辦案業績。
專業深耕與著作成果
多年來始終聚焦商業秘密實務研究與經驗沉淀,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業秘密領域專業著作:
(1)《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
(2)《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
(3)《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
核心辦案業績
(1)經辦某商業秘密案件取得2億元判賠結果;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年度判賠額最高案件;目前正在辦理標的額10億元的商業秘密案件。
(2)多起經辦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護白皮書收錄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多起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單位,取得無罪判決、檢察院不予追訴的辦案結果。
(5)協助多家企業完成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搭建全流程合規方案。
(6)唐青林律師成功代理億元級商業秘密案,判賠金額成功壓降90%
社會兼職
(1)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3)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5)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行業榮譽
(1)入圍“2026 ALB中國法律大獎“年度知識產權律師大獎”提名
(2)入選IPR DAILY“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4)2025年度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
(5)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6)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獲得者
(8)唐青林律師榮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國頂級律師排行榜”(知識產權訴訟領域)
商業秘密法律熱線:
手機(微信同號):13910169772
單位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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