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建筑公司員工老陳,是一名經驗豐富的電焊工。2024年3月,公司將他派往援建某非洲國家的公路項目。2025年7月,老陳在施工現場進行高空焊接時,腳手架突然坍塌,他從8米高處墜落,頭部著地,經當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公司在當地處理了善后,但拒絕為家屬申報工傷,理由是“境外工作,適用當地法律,不歸中國管”。
公司推諉:境外事故不算工傷
老陳妻子從福州跑到公司總部,公司人事經理說:“他在非洲出的事,當地法律管,跟我們沒關系。公司已經給了5萬元慰問金,這事就了了。”老陳妻子跑了兩個月,公司始終不松口。她找到澤良(福州)律師事務所時,哭得說不出話。
明確法律適用:中國員工境外工作仍受《工傷保險條例》保護
澤良工傷律師接案后明確告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以及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國企業在境外承攬工程的中國籍員工,其勞動關系仍在中國,應當適用中國工傷保險制度。境外事故不影響工傷認定。
律師立即指導家屬收集證據: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外派任務)、外派通知書、境外項目工作證、公司為老陳購買的境外意外險保單、當地警方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需經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當地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同樣需認證)、同事證人證言(事發時在場的工友)。同時向商務部門調取該援外項目的對外承包工程備案,證明公司為合法外派單位。
跨越國界取證,突破程序障礙
取證過程極為艱難。澤良律師通過福建省商務廳聯系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協助對當地警方報告和死亡證明進行認證。同時,律師通過國際快遞將認證文件寄回國內,整個過程耗時兩個月。2025年9月,全部證據準備就緒。
工傷認定與工亡待遇計算
2025年10月,澤良律師向福州市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公司辯稱“境外事故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律師援引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九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本案中,該公司未為老陳在當地參加工傷保險,故國內工傷保險關系有效。
人社部門經審查,采納律師意見,2025年11月作出工傷認定。因公司未為老陳繳納工傷保險,全部工亡待遇由公司承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08萬元)、喪葬補助金(4.8萬元)、供養親屬撫恤金(老陳妻子無工作,兒子剛上大學,一次性折算約20萬元),合計約133萬元。
勞動仲裁階段,公司起初仍以“境外管轄”推諉。澤良律師當庭出示工傷認定書、使領館認證文件、勞動合同,完整證據鏈證明公司法定責任。2025年12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一次性支付130萬元。
老陳妻子拿到賠償款后說:“他在異國他鄉沒回來,但中國的法律沒有忘記他。”
澤良(福州)律師事務所澤良全晟工傷團隊咨詢熱線:0592-5973521
地址:福州市高新區創業路2號邦邦財富中心16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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