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聞晨報
15年前,李阿姨將物業分配的車位出借給鄰居,如今想要回車位卻遭對方拒絕。業主之間私下簽訂的車位轉借協議,是否有效?日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02年,李阿姨作為上海某小區的首批業主,由物業分配了一個地下固定車位,并一直繳費使用。后來隨著私家車普及,小區車位“一位難求”。2009年,小孫購房入住,并于次年同李阿姨私下簽訂《協議書》,約定李阿姨出借該車位,由小孫代繳停車費,李阿姨可隨時要求無條件歸還。后小孫在李阿姨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與物業公司簽訂停車合同,約定小孫擁有該處車位的使用權。時隔多年后,李阿姨重新搬回該小區,要求小孫歸還車位被拒絕,經多方溝通無果,遂訴至人民法院。
李阿姨堅持認為,她與小孫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小孫違約“霸占”車位,理應返還。小孫則辯稱,自己是合法取得了車位使用權,李阿姨十幾年未主張權利,早已失去使用權。
審理期間查明,該小區地下車位產權屬開發商,物業公司接受委托代為管理,在原車位使用人主動放棄或房屋出售的情況下,會根據登記排隊順序進行分配,禁止私下轉讓。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區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該小區停車管理規則明確,如有原使用人主動放棄或原使用人房屋出售兩種情況,均應按照業主登記排隊順序,對車位進行分配。由此,在車位數量尚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小孫和李阿姨為約定車位使用事宜簽訂的《協議書》,構成惡意串通,違反了小區停車管理規則,損害了其余業主的權利,應屬無效。
李阿姨基于《協議書》請求返還車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孫基于《協議書》實際使用車位,并在李阿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物業公司簽訂《車輛停車合同》。小孫的行為既有違誠信原則,又規避了停車管理規則,其權利亦不應受到保護。
考慮到系爭車位如何使用屬于業委會及物業公司的小區管理事務,故應由業委會及物業公司根據相應規則重新進行分配。
由此,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李阿姨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李阿姨和小孫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 | 新聞晨報 記者 姚沁藝 通訊員 萬健健 周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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