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據湖北宜昌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發文稱,近日,該法院審結一起因高空拋物引起的糾紛。
一個從樓上掉下來的礦泉水瓶,砸壞了陳女士家田里的幾棵辣椒苗。由于這已不是第一次“天降異物”,陳女士選擇用法律方式維權。
法院公布的基本案情顯示,陳女士家住私房,緊鄰某小區樓棟。2025年11月28日清晨,樓上突然掉下一瓶礦泉水,正好砸在她家種植的辣椒苗上,植株當場折斷。
陳女士報了警。公安機關查看了小區監控,但無法鎖定具體是誰扔的瓶子。
陳女士認為,小區業主委員會作為管理方,有責任采取更有效措施防范高空拋物風險,故將小區業主委員會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元,并要求小區重新安裝防高空拋物監控、制定管理規約、開展宣傳教育、建立舉報追責機制。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受損植株系正上方墜落的礦泉水瓶砸斷,而陳女士家私房正上方,只有該小區的住戶。開庭后走訪小區,查看小區監控后臺,發現(防高空拋物用)監控存在盲區。
本案確實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結合庭審查明及實地走訪、調查情況,被告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故法院判決小區業主委員會賠償陳女士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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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小區監控室取證。圖據三峽日報
關于陳女士要求“重新安裝監控、建立追責機制”等訴求,經調查,被告小區業主委員會已采取制定業主公約、不定期進行宣傳教育,安裝監控設施等措施預防高空拋物行為,在訴訟前還更新了部分攝像頭,故原告陳某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法院建議,“重新安裝監控設施”“建立高空拋物舉報及追責機制”屬于小區業主自治范疇,小區業主委員會應以此案為警示,更好地履職盡責,避免再次產生紛爭。
值得注意的是,這1元錢并非由業委會委員個人承擔,而是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案件宣判后,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提醒,高空拋物不是沒素質,而是違法。一個礦泉水瓶從高樓墜下,落地時的沖擊力足以砸穿汽車、砸傷行人、甚至砸碎一個家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高空拋物罪。一次隨手拋物,可能毀掉兩個家庭;一次疏忽大意,可能換來牢獄之災。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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