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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再犯案,
主動到案還能算自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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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偷瓜果到偷螃蟹,
取保期間“升級作案”
2024年6月至7月,
被告人胡某等三人
多次盜竊他人地里的
玉米、桃子、西瓜等農產品,
涉案金額共計0.26萬元。
案發后,
三人被抓獲歸案并取保候審。
然而,取保候審期間,三人并未收手。同年10月至12月,三人再次實施盜竊,目標從瓜果轉為螃蟹,作案20余次,涉案金額達23萬余元。后三人經民警電話聯系,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盜竊螃蟹的事實。法院依法審理后,以盜竊罪分別判處三人相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
取保候審期間再犯同種罪,
“主動來、老實說”算不算自首
法院給出明確答案:
不算自首。
法律分析
1
為何不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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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其他罪行”應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罪名不同。
本案中,胡某等人之前盜竊農產品構成盜竊罪,取保期間盜竊螃蟹同樣構成盜竊罪,屬于同種罪行,而非“其他罪行”。因此,不能適用“以自首論”的規定。
2
那“如實供述”還能用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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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解釋》第四條:如實供述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法院在量刑時已對本案中三人如實供述的情節予以考慮,依法從輕處理,但不能適用自首那種更大幅度的從輕減輕處罰。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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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不是“沒事了”,
再犯,量刑處罰更嚴格。
自首的立法目的是促使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不再繼續作案,而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再犯同種罪行,說明其不思悔改,仍然存在再犯罪的可能性,若適用自首則違背這一制度的立法精神。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自由身”。被取保候審的人員仍處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狀態,在此期間再犯任何罪行,量刑處罰會更加嚴格。想靠“主動去一趟”反復吃自首“紅利”,行不通。
自首和如實供述的區別
類型
適用情形
法律后果
自首
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全部罪行;或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
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如實
供述
被抓獲或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或如實供述同種余罪。
可以從輕處罰;如實供述同種較重罪行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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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王 洋
審核 | 常開平、朱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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