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房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廣大流動人口朋友們、各位租賃房屋房主:
你們好!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營造安全、有序、和諧的居住環境,切實保障您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我們特致信給您,請您知曉并配合做好以下事項:
1.流動人口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請廣大流動人口及時主動到居住地派出所或通過“平安秦皇島”微信公眾號線上平臺辦理登記手續。
2.租賃房屋登記。根據《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租賃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單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業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旅館業客房除外)。第十條規定,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向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報送租賃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出租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請各位房主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依規履行登記義務,確保信息準確、及時。
3.居住證申領。依據《秦皇島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修正版)》第九條,公民居住登記已滿半年可申領居住證。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已滿半年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公民,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不受規定的登記時間限制。請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攜帶相關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4.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身份不明、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實施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請各位房主切勿觸碰法律紅線,共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希望每一位流動人口、租賃房屋房主,積極支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
秦皇島市公安局
2026年5月28日
來源:秦皇島公安
編輯:崔婷婷 編審: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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