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滄州市民政局印發《滄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和審核確認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明確,凡具有我市戶籍或具有我省戶籍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并持有我市居住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的居民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申請人家庭在城鎮實際居住1年以上,且無承包土地或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該家庭可以申請城市低保。其他申請人家庭申請農村低保。
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如下規定的,可納入低保范圍:
(一)家庭人均金融性資產不超過當地同期36個月城市低保標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無市場主體登記信息,不擁有企業股份、股權。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不超過1套(農村居民家庭宅基地住房廢棄不用或已不宜居住的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不擁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乘用車不超過1輛(殘疾人代步車、生活用二輪摩托車、三輪車、電瓶單車除外),且現值在5萬元以內。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未購買使用高檔非生活必需品或進行高消費,不存在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居民的現象。
低保邊緣家庭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直接納入低保范圍: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
(二)患有食管癌、肺癌、胃癌、肝癌、結腸癌、直腸癌、終末期腎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乳腺癌、宮頸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內障、塵肺、神經母細胞瘤、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貧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藥結核病、腦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氣腫、艾滋病機會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腎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風濕性心臟病等重大疾病的人員。
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
來源:滄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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