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韓飏)“我只是拉了個群”“視頻不是我發的”……5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四中院”)公布一起涉未成年人名譽權、肖像權糾紛案。針對高中生王某的辯解,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雖未拍攝、直接發布涉案視頻,但建立“吃瓜群”,放任群成員傳播同學隱私視頻和照片,在傳播過程中發揮組織、放任作用,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
王某與李某為高中同班同學,均是未成年人。王某從張某(已另案處理)處獲得李某的隱私視頻和照片。出于讓更多同學一起“吃瓜”的目的,王某建立微信群,邀請張某等多名同學入群。隨后,張某將李某的隱私視頻和照片發至群內,引發群成員議論。此后,群內部分成員(已另案處理)又將涉案隱私視頻和照片向外傳播。
李某為此陷入焦慮、抑郁狀態,接受心理治療和針灸治療,最終不得不轉學。李某的監護人認為王某的行為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權、隱私權,遂將王某及其監護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等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北京四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法官楊晉東指出,微信群主不只是群組的建立者,更是群組網絡秩序的管理者。《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
“在多人共同參與的信息網絡侵權案件中,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侵權,不能僅以是否直接實施‘上傳、發布’等行為作為唯一標準,而要綜合考量其在信息傳播中的地位、作用及對損害結果的實際促成程度。”楊晉東表示,行為人通過組織、引導、放任等方式,使侵權信息得以傳播的,應根據其在損害發生的作用大小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王某在明知群成員可能傳播相關隱私內容的情況下,既未采取刪除、制止措施,也未解散群聊,而是放任相關內容持續擴散。北京四中院認定,其行為已超出普通群聊的范疇,構成對李某隱私權、肖像權的侵害,判決王某及其監護人向李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以及醫療費、律師費等4000余元。
楊晉東指出,未成年人正處于人格形成、身心發育的關鍵階段,心理承受能力、自我調適能力相對較弱,對外界評價更加敏感。認定涉未成年人網絡侵權案件是否構成“嚴重精神損害”時,不能簡單套用成年人標準,而應結合侵權行為的具體場景及對未成年人造成的現實影響綜合判斷,主要參考三方面因素:
一是侵權內容是否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或具有人格羞辱性質;二是侵權信息的傳播范圍、持續時間,尤其是在校園環境中,更容易形成持續性傳播和標簽化評論;三是侵權行為是否已對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心理健康產生實質影響,如出現焦慮、抑郁、厭學等情況。
“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傳播未成年人隱私。”楊晉東提示,未成年人應樹立正確網絡觀念和隱私保護意識,拒絕圍觀、評論、傳播他人隱私信息。同時,家長應多關注孩子的網絡行為,及時引導孩子形成正確用網觀念。學校應加強校園法治教育和人格教育,完善涉未成年人網絡侵權的發現、干預和心理疏導機制。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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