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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的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上一篇文章,我們講了哪些案件必須先復議才能起訴。今天用一個真實的入庫案例,把這個問題講透,這個案件因為一步程序走錯,當事人從一審、二審一直打到省高院再審,最終還是被駁回了起訴。
杜某良家住山東省嘉祥縣臥龍山街道某村,家里有一處老院落、兩處空閑宅基地。2002年,經村委會規劃,同村村民杜某萌取得一處宅基地。后來杜某良家建房時,占用了規劃給杜某萌的部分宅基地,兩家由此產生糾紛。
2023年8月,杜某萌向街道辦事處申請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要求將案涉宅基地確權給自己使用。街道辦事處經審查,于2023年10月作出《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處理決定書》,將案涉宅基地使用權確權歸杜某萌享有。
杜某良不服,認為這塊地有自己的份,于2023年10月向嘉祥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嘉祥縣政府審查后,于2024年2月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理由是:杜某良與案涉土地確權決定不具有利害關系,其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駁回。
杜某良想不通:我申請復議,復議機關駁回了我的申請,這不就等于復議過了嗎?既然復議過了,我就可以去法院告了吧?于是,他以臥龍山街道辦事處為被告、杜某萌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那份土地確權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復議決定沒問題,駁回了杜某良的訴訟請求。杜某良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杜某良仍然不服,申請再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后,作出了一個出人意料的裁判:撤銷一審、二審判決,但不是支持杜某良的訴求,而是直接駁回他的起訴。
為什么?
這就涉及到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法定復議前置的案件,復議機關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了復議申請,申請人能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訴原行政行為?
山東省高院的回答是:不能。
裁判理由的邏輯是這樣的:
(1)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爭議,屬于法定復議前置案件。杜某良認為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侵犯了自己的權益,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
(2)但經過行政復議不是指“你申請了復議、復議機關給了你一個答復”就行了,而是要求復議機關對爭議進行實體處理,即真正審查了案涉行政行為合不合法、合不合理,作出了實質性判斷。
(3)嘉祥縣政府駁回復議申請的理由是“不具有利害關系,不符合受理條件”,這屬于程序性駁回,不是實體處理。復議機關沒有審查土地確權決定本身的合法性,只是說“你連申請復議的資格都沒有”。
(4)這種情況下,法律給你的救濟路徑不是去告原機關(街道辦),而是去告復議機關(縣政府),要求法院審查復議機關駁回你復議申請的行為是否合法。只有在復議申請被受理、復議機關作出了實體處理之后,你對復議結果不服,才能去告原行政行為,或者告復議決定。
山東省高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土地行政案件,復議機關作出不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復議申請,復議申請人不服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杜某良告錯了對象。他應該告嘉祥縣政府,而不是告臥龍山街道辦事處。
這個案例揭示了復議前置中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關鍵規則:程序性駁回≠復議前置程序已完成。復議前置要求的是實體處理,不是走個過場。復議機關以程序理由將你擋在門外,你要做的不是繞開復議直接告原機關,而是先和復議機關打一場“程序之戰”,告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復議申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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