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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5月29日 ,省政府新聞辦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工作成效,并發布5個典型案例。案例覆蓋家庭保護、人格權保護、校園安全等內容,聚焦未成年人生存權、發展權等核心權益,彰顯司法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雙向、全面”保護理念,展現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從個案裁判向源頭預防、系統治理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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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父)與王某(母)于2018年協議離婚,約定時年1歲的女兒李某某由李某撫養。李某在未經王某同意、未辦理法定送養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將女兒送至劉某夫婦撫養。劉某夫婦以“撿拾棄嬰”的虛假理由為李某某申報戶口,并將其姓名變更為“劉某某”。王某因李某長期拒絕、阻撓探望,曾訴至法院并獲得支持探望的判決,但李某仍通過隱瞞子女下落等方式,致使王某長達五年未能與女兒相見。2025年,王某發現女兒被送養后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撫養權。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李某違法送養未成年子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條關于生父母應共同送養的強制性規定;長期阻斷王某與女兒的親子聯系,嚴重侵害王某依法享有的探望權。未成年子女李某某當前在養父母處的生活狀態雖表面穩定,但系因違法行為形成,不具有合法性基礎。李某的行為對孩子的身份認知、親子關系造成嚴重損害。李某某雖已滿八周歲,但其意愿系在不知曉真實身份關系、與生母完全隔離的情況下形成,不宜作為確定撫養關系的唯一依據。法院判決:將李某某變更為由王某撫養,李某按月支付撫養費。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父母一方違法送養未成年子女、隱瞞真實身份關系,另一方依法請求變更撫養權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明確指出:違法送養形成的表面“穩定生活狀態”不具有合法性基礎,不能成為阻卻變更撫養權的理由;子女在身份認知被誤導、與父母長期隔離狀態下表達的意愿,不宜作為確定撫養關系的唯一依據。裁判結果有力懲治監護侵害行為,糾正違法送養及辦理虛假戶口造成的身份錯亂,保護未成年人的身份權、健康權和被撫養權;同時,充分維護母親合法監護權和探望權,對引導父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積極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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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與錢某、孫某系小學同班同學。錢某、孫某在各自日記本上書寫針對張某的貶損性文字,其中孫某在貶損文字下寫了“同意的簽名”,并邀請錢某和案外人簽名。張某取得上述日記本照片后,認為錢某、孫某的行為侵害其名譽權,遂以錢某、孫某及其監護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立即停止相關行為,為張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錢某僅在個人私密日記本中書寫負面內容,未對外傳播,不構成名譽權侵權。孫某主動引導他人簽名傳播貶損文字,錢某參與簽名,二人共同侵害張某名譽權。法院判決:錢某、孫某的監護人以書面形式向張某賠禮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查),若未按要求履行,法院將采取公告等方式刊登判決書主要內容,費用由監護人承擔。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平衡保護未成年人名譽權與隱私權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私密日記本屬于個人隱私空間,僅私下書寫負面文字表達個人想法、未對外傳播的,不構成名譽權侵權;未成年人主動對外傳播貶損他人內容的,應認定侵害名譽權。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嚴格審查證據合法性,既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制止校園內言語貶損行為,又維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尊重其身心發展特點。本案明確了未成年人私密載體內容的侵權認定標準,厘清了名譽權與隱私權的保護邊界,對妥善審理未成年人名譽權糾紛,引導未成年人尊重他人人格和理性文明表達,具有指引與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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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日,王小某(化名,未成年人)通過微信向某刺青工作室的經營者發送刺青圖片一張,詢問能否文同款,該經營者當即表示可以,隨后在未詢問王小某年齡的情況下多次在其經營的刺青工作室為王小某文了刺青圖片中的圖案,王小某分兩次支付服務費3000元。在整個文身過程中,經營者未要求王小某出示身份證以判斷其是否為未成年人,也未在刺青工作室張貼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的標識。兩個月后,王小某的母親發現其大面積文身,立即帶其到醫院進行了清洗,共支付醫療費8000元。
王小某的母親與經營者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后,遂提起訴訟,要求刺青工作室返還文身服務費,并賠償清洗文身花費的醫療費。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王小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獨立簽訂文身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認、也未同意該行為的情形下,文身服務合同無效,刺青工作室應當向王小某返還文身服務費。關于清洗文身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由于在本案整個文身過程中,刺青工作室的經營者既未核實王小某的年齡、身份,也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的標識,對王小某形成的大面積文身具有一定過錯,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清洗文身所產生的費用;王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未能盡到教育引導子女遠離有損身心健康活動的義務,對兩個多月內分次進行的文身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未盡到監護責任,亦具有一定過錯。法院判決:某刺青工作室返還王小某文身服務費,并賠償一定的醫療費。
宣判后,審理法院積極向管理文身行業的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行政機關為文身行業市場主體辦理登記注冊時,在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后明確標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依法加大監督和查處力度,提醒文身類行業經營者守法經營。
【典型意義
文身具有易感染、難復原、易被標簽化等特點,不僅會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還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學、參軍、就業過程中喪失資格條件。《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明確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店內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出示身份證件。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店家返還文身服務費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規范文身行業的經營行為,督促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典型示范意義。同時,未成年人文身司法建議的發出,也是人民法院參與促推社會治理格局,以案促治,全方位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的積極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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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母)與被告劉某(父)于2019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劉小某(2015年出生)判決由父親劉某撫養。2025年,何某以女兒在劉某處成長不利,嚴重影響孩子成長及身心健康,且女兒明確表示希望隨母親生活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撫養權。
【裁判結果】
法院受理后,通過多部門聯動,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與婦聯聯動,依托家事調查員機制開展調查。法院第一時間啟動家事調查程序,委托婦聯當地的家事調查員走訪查明當事人撫養爭議的核心矛盾和未成年人的實際生活狀況,為后續調解、裁判提供客觀依據。
二是與駐村民警聯動,排查化解風險隱患。法院干警與駐村民警共同開展風險排查,針對當事人多次經派出所調解未果、矛盾反復的問題,駐村民警積極配合法院做好當事人的法治教育工作,對潛在的極端行為風險進行預警防范。
三是與司法局聯動,引入專業力量參與調解。法院主動與司法局溝通,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向當事人釋明相關法律規定,疏導對立情緒,為后續糾紛化解奠定良好基礎。
四是法官主動履職,全流程推進矛盾化解。法官在走訪調查、聯動調解的基礎上,針對雙方在子女教育、撫養方面存在的問題,向雙方釋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關于依法撫養子女的規定,發放并宣讀《家庭教育指導令》《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卡》,指導雙方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同時,組織雙方簽訂《家庭教育責任承諾書》,明確權利義務,引導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共識,被告承諾尊重孩子意愿,若其希望隨母親生活則不予干涉或阻撓;原告承諾不再藏匿孩子,保障其正常上學接受教育,并申請撤回起訴,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五是相關單位協同做好案件回訪工作。案件辦結后,法院委托當地婦聯及村委會對當事人跟進回訪,持續關注未成年人撫養及家庭教育情況,確保案件辦理效果長效化。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審判改革,依托“法院+N”多元協同機制,從“單打獨斗”轉向“社會共治”的生動司法實踐。通過啟動家事調查和預警機制,形成風險聯防聯控格局,將衍生風險化解在萌芽狀態;聯合婦聯、公安、司法行政等單位共同參與矛盾化解,織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社會共治網絡;善用司法延伸職能,以家庭教育指導令糾正監護失職行為,以柔性司法喚醒父母責任擔當;強化案件回訪跟進,彰顯司法對未成年人權益全方位、全流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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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趙某與被告李某系小學同班學生。2025年某日課間活動期間,二人發生爭執,李某對趙某實施毆打,致趙某受傷住院治療。事發后,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及監護人和學校共同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校園安全管理、家校關系及同窗情誼等多重因素,簡單判決難以實現案結事了,甚至可能加深雙方對立情緒,影響孩子后續在校相處。為此,主動啟動多元解紛機制,在特邀調解員及學校負責人參與的基礎上,特別邀請原、被告雙方的班主任到場參與調解。特邀調解員從法律角度分析責任劃分與法律后果,幫助雙方家長理性看待問題。班主任結合兩名學生日常在校表現、性格特點及事發后孩子的心理狀態,動情講述了兩個孩子此前互幫互助的溫暖細節,并轉達了班上其他孩子對兩人早日和好的期待。在法院主導、多方參與的溫情調解下,被告監護人深刻認識到其作為監護人應承擔的責任,當場向原告誠懇道歉,并主動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學校就校園管理中的不足表示歉意,并表態今后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原告對調解結果表示認可,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園侵權糾紛,法院創新引入班主任參與調解的模式,形成“法院主導+特邀調解員釋法+學校配合+班主任情感聯結”的全鏈條解紛格局。法官精準把握當事人核心訴求,搭建溝通平臺,推動糾紛實質性化解;特邀調解員發揮專業優勢,協助疏導情緒、縮小分歧,為促成和解奠定基礎;引入班主任參與調解,將冰冷的責任劃分轉化為溫暖的成長關懷;學校反思管理漏洞,教育部門跟進督導,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審核丨黃艷輝
責編丨嚴怡娜
素材丨張 悅
制作丨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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