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鯨新聞5月29日訊,近日,河北證監局發布〔2026〕20號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對河北華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長李藏穩、總經理李藏須、財務負責人翟根田、董事會秘書李君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查,河北華密新材存在兩類違規情形。其一為審計委員會召開不合規,2025年一季度未按規定召開審計委員會會議,違反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二為募集資金、募投項目信息披露違規:2023年2月至2025年3月部分募集資金在個別時段未在專戶集中管理和使用,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募集資金專戶存放部分非募集資金,公司同期披露的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專項報告未披露上述情況;公司募投項目特種橡塑產業技術研究院(擴建)項目于2025年62月36日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公司未就該募投項目延期事項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并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
上述違規行為中,公司董事長李藏穩、總經理李藏須、財務負責人翟根田、董事會秘書李君嫻未勤勉盡責,對信息披露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依據相關監管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河北華密新材及上述4名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相關主體充分吸取教訓,提升規范運作水平,強化募集資金管理,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日內向河北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該行政監管措施將被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相關主體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本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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