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鯨新聞5月29日訊,近日,福建證監局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對福建省金龍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龍稀土)董事會秘書于永純的相關責任進行認定并作出處罰。
經查,2025年10月至今于永純擔任金龍稀土董事會秘書期間,金龍稀土存在部分員工代他人持有員工持股平臺財產份額的情形,但公司未在股票定向發行說明書等文件中對上述信息作出準確披露,該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
于永純作為金龍稀土董事會秘書,未能勤勉盡責履行信息披露相關監督義務,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于永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將該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福建證監局要求于永純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福建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如果對該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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