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上午的事情,說起來其實很簡單。
幾個穿便裝的街道辦工作人員走進工廠,沒掏證件,開口就讓董師傅停工。口頭要求企業立即停工?稍微懂點法的人都知道,你說停就停?麻煩您出示一下執法證,還有停工決定書,我配合。
換你你也會這么說吧?你開個店,有人進來讓你關門,連個證都不亮,上來就口頭讓你關門歇業,你能聽?
結果呢?執法人員轉身走了。當天中午董師傅工廠的大門就被執法車堵住了——不是臨時停靠,是精準卡位,剛好堵住貨物通道。這一堵,就是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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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大門被車堵住十一天。可想而知,原材料進不來,成品也出不去,工廠賺不了錢不說,合同違約金都開始一天天往上翻。十一天后的5月25日,董師傅來到上林街道辦城建管理辦詢問原因。工作人員回應:不配合就應該堵門。關鍵是該街道辦紀工委書記也給出了相似的答復。
咱們平心靜論說幾個理。
第一個理:執法要不要亮證?《行政處罰法》白紙黑字寫著,不亮證,當事人有權拒絕。這條法律是干嘛用的?就是防著有人穿著制服就能隨便讓人關門。你不亮證,人家拒絕,那是人家的合法權利。你把人家拒絕當成對抗執法,這帽子扣得也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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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理:堵門11天算什么行為?工廠要真有什么違法違規行為應不應該先溝通,哪怕真的需要停工歇業,是不是應該走正規流程。執法證不亮,停工令也沒有,僅僅一個口頭通知,還有法律嗎?現在你開輛執法車往那一橫,既不是查封裁定,也不是扣押決定,這算啥?物理說服?說白了就是——你不聽我的,我就讓你干不成活。
第三個理,便裝人員進工廠不亮證執法我們權且當這是個人執法紀律問題。當他用執法車堵住工廠大門企業負責人上門討要說法時,工作人員的回復:不配合就應該堵門。這說明前面那位工作人員用執法車堵工廠大門的做法是得到了單位的支持,最起碼也是默認。再加上街道辦紀工委書記相似的回復。從個人到單位再到上面怎么說呢,大家可以說說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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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歸正傳,這輛執法車堵在工廠十一天,堵的的不是這一家工廠,而是周圍所有企業負責人心里的一輛車。毫無規矩,任性而為,從下至上。
當然,我也不是說所有執法都錯了。問題在于,那個沒亮證的執法人員,他后來補證了沒有?那個同意他把執法車公務車堵在工廠大門口的人,是按哪條法規做的決定?企業11天的損失,誰來認?還是說,就因為你覺得企業不配合,所以活該被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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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寫到這里,我不想替誰下結論。我只想說一個畫面:那輛執法車開走的那天,老板站在門口,沒說話,也沒鼓掌,就那么站著看了很久。旁邊工人小聲問:老板,咱告不告?老板輕輕的回了一句,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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