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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現實商事合作中,很多企業為配合項目開發,會和開發商簽訂補償協議:企業配合項目規劃、指界、蓋章,開發商贈送商品房作為補償。
但項目開發過程中,一旦遇到政府政策調整、規劃變更、項目性質改動,開發商常會以 “情勢變更、履行不能” 為由,拒絕交付房屋、解除合同。
很多企業疑惑:政府規劃變動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算誰的責任?合同直接解除就不用賠錢了嗎?前期配合付出就白忙活了嗎?
今天給大家分享這起北京真實商事房產糾紛判例,完美解答這類問題:政策重大變更構成情勢變更,合同可以依法解除,但開發商仍需向配合方支付高額補償!
案情回顧
2012 年,甲開發公司推進城區危改回遷項目,因項目樓棟調高規劃高度,需要相鄰單位乙高校配合指界、蓋章同意、容忍建筑遮擋等相關工作。
為換取乙高校的配合,雙方在 2012 年 3 月正式簽訂《補償協議書》,白紙黑字約定:
乙高校全程配合項目規劃申報、指界、公示蓋章,容忍項目建成后的遮擋、環境、視野等不利影響;
甲開發公司項目竣工后,無償向乙高校交付3 套 65㎡左右商品房一居室,全部過戶至乙高校名下,所有過戶費用由甲公司承擔。
協議簽訂后,乙高校嚴格履約,配合甲公司完成項目圖紙蓋章、規劃申報、邊界確認等全部協作工作,履行了合同全部義務。
但項目開發途中,政府突發政策調整:因機場限高管控,項目原本規劃的 100 米建筑高度,被強制調回原始 80 米;同時項目性質從商業危改項目變更為政府棚改項目,甲公司從開發主體變為代建單位。
最終項目房源全部由政府統一統籌安置,甲公司徹底無房源可交付。
事后,甲公司拒絕交房、拒絕賠償,同時反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理由是:規劃、政策重大變動屬于情勢變更,合同基礎已經消失,高校并未實際產生遮擋損失,無需補償。
乙高校無奈起訴,訴求:要么交付 3 套商品房、賠付逾期損失;要么按照當前市場價全額賠償三套房屋總價款。
雙方核心爭議
乙高校主張:
協議合法有效,我方已全部履行配合義務,規劃變更屬于開發商可控商業風險,不能以此毀約,開發商必須交房或按市場價全額賠償。
甲開發公司主張:
項目高度、項目性質、房源管理權全部因政府政策巨變,屬于情勢變更、不可抗力,合同目的徹底落空,我方無過錯,有權解除合同,無需任何賠償。
法院審理核心觀點
1、政策重大調整,構成法定「情勢變更」,合同可解除
案涉項目建筑高度、項目開發主體、房源管控權限,均因政府政策、規劃審批發生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非商業風險、不可歸責雙方的重大變化。
原合同基于 “樓棟加高、產生遮擋、需要高校配合” 的合作基礎完全消失,繼續履行對開發商極度不公,因此甲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法院認定:雙方 2012 年簽訂的《協議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正式解除。
2、合同解除≠無需賠償,守約方實際付出必須補償
雖然合同因情勢變更解除,但乙高校早已完整履行全部合同義務,為項目順利推進提供了關鍵配合、長期容忍相鄰權益受損。
同時,甲公司在規劃變更后,未按約定及時告知高校、未及時溝通終止合同,長期放任合同存續,存在過錯。
法院明確:不能簡單解除合同就一筆勾銷,開發商必須對高校的履約付出進行補償。
3、法院酌情認定補償比例,公平裁判
結合案件實際、雙方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法院綜合裁量:
參照三套房屋完整市場總價,酌情判定甲公司按照總價值 20% 向乙高校支付補償。
涉案三套房屋評估總價值2392.8 萬余元,最終法院判決甲公司需支付補償款478.5 萬余元。
最終判決結果
1、雙方 2012 年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依法解除;
2、甲開發公司十日內向乙高校支付房屋補償款4785690 元。
專業普法干貨(企業合作、房產補償必看)
? 1、政策規劃變更屬于情勢變更,可解除合同,但不代表免責
很多開發商誤以為政策變了、合同解除就不用賠錢,大錯特錯!只要守約方已經履行義務、產生付出和權益犧牲,違約方必須支付補償。
? 2、商事合作中,守約方的配合、容忍義務,具備合法對價價值
蓋章、指界、相鄰容忍、配合審批,看似是 “舉手之勞”,在法律上屬于有效合同對價,可以對應房屋、現金補償,受法律保護。
? 3、開發商負有及時告知義務,怠于通知需承擔過錯責任
項目規劃、政策發生重大變動,開發商必須第一時間告知合作方、終止合同,長期隱瞞拖延,最終引發糾紛,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 4、情勢變更案件,法院以 “公平原則” 裁量
不會完全支持全額賠償,也不會完全駁回訴求,會根據雙方履約情況、過錯大小、損失程度,酌情比例判決補償。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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