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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法治》2026年第2期要目
【人工智能法治】
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差異化注意義務的規范構造
萬勇、吳翔(1)
2.人機共生背景下AIGC可版權性的司法判定
——以人類控制性標準與人類貢獻為中心
董慧娟(19)
3.人工智能時代著作權登記的公信力何以維系?
——基于程序優化的制度完善
袁秀挺、李青凝(36)
【數字經濟治理·體育知識產權】
4.廣播組織權與數字時代體育賽事現場直播的保護
王遷(51)
5.數字時代的體育賽事版權司法保護
馮剛(61)
【數據法治】
6.偵查中個人信息保護的合理限度與規范路徑
張可(74)
7.數據財產性權益法律構造的體系化研究
——標準與規則視角下的分析
汪賽飛(89)
【網絡法治】
8.涉著作權大規模侵權治理中懲罰性賠償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適用
孫山(103)
9.法益衡量視角下數字資產的刑法保護
周媛媛(117)
10.風險歸責的體系化構建
——人工智能侵權責任歸責機制的再思考
李錦華(129)
【專題·數字人權】
11.略論數字平臺權力對數字人權的挑戰
葉傳星(146)
12.數字人權的梯度實現路徑
——基于數據公民參與階梯理論的構建
孟慶濤、孟甜甜(158)
13.當代中國數智人權的理論闡釋與實踐發展
肖君擁、曹濤(171)
14.在數字時代感受公平正義:數字人權視角下的訴權保障
陸晨燕(183)
【法治實踐】
15.知識產權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
——司法理念與實踐路徑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196)
【人工智能法治】
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差異化注意義務的規范構造
作者:萬勇、吳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重構了信息生產傳播秩序,傳統的網絡版權注意義務體系因風險生成機制變化、平臺角色轉型陷入適用失配困境。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理論,結合技術與風險機理,應構建以風險分層和參與程度為核心的差異化注意義務規范體系。該體系以服務提供者的參與度與控制力為軸設置階梯式注意義務,依據作品類型的可識別性調節注意義務強度,同時將技術可行性、多元價值衡量作為適用邊界,通過分層、分型的注意義務配置,在權利保護、治理效率與表達自由間實現平衡,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的司法認定與制度建構提供理論支撐。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注意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平臺責任;侵權責任
2.人機共生背景下AIGC可版權性的司法判定——以人類控制性標準與人類貢獻為中心
作者:董慧娟(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
內容提要:在涉AI的版權侵權案件中,相關成果能否被認定為人類“作品”,以及在何種情況下能獲得版權保護,常常是司法實踐中判定是否構成版權侵權的重要前提。結合域外最新動態、產業實踐需求以及我國司法實踐個案剖析,應當對人機共生的新創作模式進行類型化及階段性區分,從而對人類控制力強弱的判定思路及認定標準達成共識。與絕對控制論相比,“有限控制”標準能更好地契合AI時代的創作模式與版權產業發展規律,但要謹防將人類貢獻稀薄或微小的部分納入保護范圍;否則,可能導致激勵或保護過度。為平衡相關權益人的利益,防止過度保護導致公共領域與創作自由被不當侵蝕或減損,一方面,人機共生模式下生成的AIGC原則上僅應受到有限保護,保護范圍一般限于人類貢獻的具體表達;另一方面,在侵權判定中應當明確并細化相應的侵權抗辯事由。
關鍵詞:人機共生;AIGC;可版權性;有限控制;人類貢獻
3.人工智能時代著作權登記的公信力何以維系?——基于程序優化的制度完善
作者:袁秀挺、李青凝(同濟大學法學院,上海市人工智能社會治理協同創新中心)
內容提要: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屬與可版權性的初步證據,對確保交易安全與便利維權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我國現行登記制度采取形式審查模式,其糾錯機制依賴于司法實質審查。然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的可版權性以人類獨創性表達為核心要件,其特殊性導致傳統糾錯機制可能面臨雙重失靈:其一,即使缺乏人類獨創性表達的AIGC獲準登記,因權屬爭議缺位亦難以觸發司法審查;其二,即便進入訴訟,異議方也會因獨創性消極事實的舉證障礙而難以有效推翻登記效力。若此類非作品AIGC借登記證書進入作品交易市場,將可能架空AIGC可版權性標準,亦或擾亂市場秩序,抑制創新生態。應在形式審查框架中嵌入AIGC成分披露義務與創作過程存證機制,通過程序優化調和登記效率與審查質量需求,最終實現激勵創新與維護公共利益的平衡。
關鍵詞:著作權登記;AIGC可版權性;生成式人工智能;形式審查
【數字經濟治理·體育知識產權】
4.廣播組織權與數字時代體育賽事現場直播的保護
作者:王遷(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2020年修正之前,《著作權法》規定的廣播組織權無法規制未經許可通過互聯網轉播廣播、電視的行為。“賽事直播案”再審判決為了適用《著作權法》對該行為進行規制,以獨創性在絕對意義上的“有無”而非獨創性的程度劃分作品和鄰接權的客體,將錄像制品定義為已有視聽作品和已有錄像制品的復制品,并認為視聽作品可以固定在信號中,以此將體育賽事直播畫面認定為視聽作品。這一思路在法理上值得商榷。隨著2020年《著作權法》的修正,廣播組織權已被賦予規制互聯網轉播的效力,能夠對體育賽事直播提供全方位保護。在此背景下,從保持各類客體及相應權利之間獨立性的體系角度,用廣播組織權保護體育賽事直播畫面,是數字時代的最優選擇。
關鍵詞:賽事直播;體育賽事;視聽作品;錄像制品;獨創性;廣播組織權
5.數字時代的體育賽事版權司法保護
作者:馮剛(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監督庭)
內容提要:數字技術的深度滲透正在重塑體育產業的生態格局。從傳統電視轉播到網絡平臺直播,從完整賽事節目到短視頻碎片化傳播,體育賽事內容的商業價值鏈條不斷延伸,與之相伴的侵權形態也日趨復雜。體育賽事節目的法律定性、權利歸屬、侵權責任分配,已成為數字時代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議題。本文從我國《著作權法》視角出發,系統梳理體育賽事節目的獨創性判斷標準,分析權利歸屬與許可鏈條的規范構造,檢視數字傳播環境下侵權行為的新形態及其認定難點,探討平臺注意義務的邊界與責任承擔規則,并就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與權利救濟體系的完善提出建議。在此基礎上,嘗試構建適應數字時代需求的體育賽事版權司法保護規則體系,以期為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關鍵詞:體育賽事節目;視聽作品;獨創性;平臺責任;懲罰性賠償
【數據法治】
6.偵查中個人信息保護的合理限度與規范路徑
作者:張可(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個人信息權是《憲法》確立的一項基本權,不但可以借由《憲法》第33條“人權”條款的內涵推演明確其基本權的法定性,而且還可以在《憲法》第38條“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條款中找到權利基礎。個人信息基本權的法理證成,只是明確了《刑事訴訟法》回應偵查中個人信息保護的必要性,具體的規范塑造還需要以個人信息的基本權定位為原點厘定保護限度,包括宏觀上的獨立保護,中觀上的有限保護,以及依之形成的微觀上梯度化法律保留、彈性化比例原則的規范構造邏輯。結合我國立法資源的有限性以及現行《刑事訴訟法》規范偵查行為的底層邏輯,相應的修法方案可以明確為《刑事訴訟法》“偵查程序”一章規則的內部調整,內容涵蓋行為授權條款的總體設計以及行為限制條款的配置方式。
關鍵詞:刑事偵查;個人信息保護;基本權利;合理限度;法律保留;目的限制
7.數據財產性權益法律構造的體系化研究——標準與規則視角下的分析
作者:汪賽飛(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現有數據財產性權益法律構造的研究主要聚焦“財產權方案”與“行為規制方案”的比較,具有一定局限性。本文的研究以“標準與規則”二分理論為基礎,引入“復雜性”維度,將潛在的法律構造體系化地分為四類,分別是“簡單標準”“復雜標準”“簡單規則”“復雜規則”。不同的法律構造在不同的維度上各有優劣,“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可提供一個相對客觀的視角,比較四種法律構造的立法成本、司法成本、法律遵守成本、法律價值一致性效益、法律價值包容度效益,作為構建數據財產性權益法律構造的依據。現有立法實踐多集中在“簡單標準”與“復雜規則”間徘徊,較少涉及其他法律構造。最佳的數據財產性權益法律構造應在法律的確定性與靈活性之間取得平衡。改善路徑至少有兩種:一是“簡單標準”向“復雜標準”發展,增加法律的確定性;二是在“復雜規則”中嵌入“標準”,增加法律的靈活性。
關鍵詞:數據財產性權益;規則和標準;要素判斷;立法成本;法律價值包容度效益
【網絡法治】
8.涉著作權大規模侵權治理中懲罰性賠償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適用
作者:孫山(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網絡環境下大規模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主要依靠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通知—必要措施”規則所設定的義務來進行規范治理。但“通知—必要措施”規則在特定情形下的失靈,可能導致無法提供有效的事前救濟。對此,可以通過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以保證網絡服務提供者積極履行“通知—必要措施”規則所設定的義務,并以此補強事后救濟,震懾潛在的侵權行為。在謙抑性原則的限定下,應對立法者設置的“故意”與“情節嚴重”要件作出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個性化解釋,以激活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群體中的適用。具體而言,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大規模侵權所持的放任態度可被認定為懲罰性賠償適用要件所要求的“故意”,否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以“間接侵權”作為免于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抗辯事由。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通知—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大規模侵權
9.法益衡量視角下數字資產的刑法保護
作者:周媛媛(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內容提要:數字資產的法律屬性爭議是引發司法實踐裁判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雖然數字資產兼具財產屬性和數據屬性,但其能否成為財產性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須以排他控制程度為核心標準。在具體裁判中,應結合個案中的數字資產是否具有控制的價值基礎、是否具有現實的控制能力、能否實現控制的終局變動等要素進行動態評估。同時,應以行為人是否通過侵入或其他技術手段破壞數字資產的控制關系、是否獲得計算機系統“邏輯層”授權,作為判斷侵入行為的實質標準。基于法益衡量的視角,對于數字資產的刑法保護應綜合評價犯罪對象的法律屬性和行為手段的侵入性特征,對于同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據安全法益與財產法益的,以想象競合論處。
關鍵詞:數字資產;法益衡量;侵財類犯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數據類型
10.風險歸責的體系化構建——人工智能侵權責任歸責機制的再思考
作者:李錦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的復雜性、多樣性、場景化等特征使得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研究呈現出碎片化、滯后性問題,應集中探討普遍化、一般化的責任規則。與人工智能自身及其開發者和使用者相比,人工智能提供者是實現風險預防和分配正義的關鍵主體。目前來看,現有侵權法框架存在內部邏輯不自洽、價值割裂等問題,在適用于人工智能侵權時,可能造成責任分配不公、技術創新和權益保護不均衡、法律內部邊界模糊等風險。人工智能的風險屬性與風險歸責理論具有較高的理論契合度,風險責任分配應考量損害嚴重程度和風險控制力強弱兩大關鍵要素。基于此,應當構建一個與過錯歸責并列的、分層次的風險歸責體系,以便能精細、動態、體系、前瞻性地妥善處理各類人工智能侵權案件,并達成公正合理的利益平衡。
關鍵詞:人工智能提供者;過錯責任;產品責任;風險歸責;安全創新
【專題·數字人權】
11.略論數字平臺權力對數字人權的挑戰
作者:葉傳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人權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在當代人權快速數字化轉型升級的顯著趨勢下,數字人權已成長為數字時代人權體系中一種新類型。數字時代保障人權所面臨的最主要挑戰之一,是快速成長與擴展的數字權力,特別是數字平臺權力。數字平臺權力已成為影響數字人權有效保障的現實挑戰。充分保障數字人權,應立足于維護人的基本價值和尊嚴,加強對平臺權力過度擴張的法律治理;特別是要結合數字時代治理新特點,更好發揮國家公權力對平臺權力的規制、治理功能。
關鍵詞:數字人權;數字權力;平臺權力;數字公權力;人的尊嚴
12.數字人權的梯度實現路徑——基于數據公民參與階梯理論的構建
作者:孟慶濤、孟甜甜(西南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人權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技術引發的“數字人權”保障風險迫切需要切實可行的解決方式。阿恩斯坦的“公民參與階梯”理論建構了一種類型化的公民參與模型,可以為保障“數字人權”的實現提供新的分析視角。在數字語境下,借鑒“公民參與階梯”理論構建“數據公民參與階梯”,可以為“數字人權”的實現提供遞進式的三層梯度實現路徑。從“告知”到“咨詢”的第一階段,重在保障數據公民的基礎性防御權利,體現“數字人權”的覆蓋范圍。從“參與”到“合作”的第二階段,旨在提升數據公民的能動性參與,展現“數字人權”實現的實際效力。從“共同治理”到“分配正義”的第三階段,意在落實數據公民的實質性參與,實現“數字人權”的理想預設。這一梯度實現路徑可以為“數字人權”實現提供風險預防與價值指引,推動包容性“數字文明共同體”的構建。
關鍵詞:數字人權;數據公民;參與階梯;數字文明共同體
13.當代中國數智人權的理論闡釋與實踐發展
作者:肖君擁、曹濤(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國家人權教培基地北理工科技人權研究中心、智能科技風險法律防控工信部重點實驗室,北京理工大學科技人權研究中心、智能科技風險法律防控工信部重點實驗室)
內容提要:當代中國的數智人權呈現“人權數智化”與“數智時代下的人權”雙重面向。基于數智人權具備的道德正當性、主體普遍性與現實需求性三大屬性,可將其劃分為基礎型、人格型、發展型三類權利范疇。我國通過系統性制度規劃與務實實踐,構建起特色鮮明的數智人權保障體系。同時,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安全也引領塑造著數智人權變遷,二者既賦能權利保障,也可能約束權利無序擴展。唯有以人民為中心、以法治為遵循,才能實現數智技術進步與人權保障的協同共進,為全球數智人權治理提供中國經驗。
關鍵詞:數智人權;人權數智化;數智時代;人權發展
14.在數字時代感受公平正義:數字人權視角下的訴權保障
作者:陸晨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無救濟則無權利,訴權作為連接權利規范與司法實踐的樞紐性程序權利,構成數字人權體系中的重要入口性基礎權利。數字技術快速發展導致權利形態持續生成,而法律規范天然具有滯后性,訴權保障由此具有前置性意義。在實體規則仍處于漸進完善階段的現實條件下,率先落實司法程序入口,使新型權利主張無須“借殼”即可被司法體系識別、受理并審查,是數字人權由價值宣示走向現實保障的必要路徑。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與同年公布的《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司法體系通過程序性制度更新,為涉數字權利新型糾紛提供可識別、可進入、可預期的訴權保障制度。保障數字權利的可訴性是數字法治的重要面向,也是守衛“保障訴權”這一司法改革初衷的具體范式,更是在法治中國建設中保障人權的題中之義。未來仍需持續完善數字人權保障的實質救濟機制、統一裁判尺度,為人民群眾在數字時代感受公平正義奠定好數字法治基礎。
關鍵詞:數字人權;數字訴權;公民基本權利;訴權保障;預防型法治
【法治實踐】
15.知識產權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司法理念與實踐路徑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
課題主持人:夏道虎
課題組成員:湯茂仁、呂娜、曹美娟、劉莉、顧鴻昊、王嬋、孫相宜
內容提要:司法保護作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力量,在促進創新鏈與產業鏈融合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當前司法服務保障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發展還存在需要完善之處,主要表現在研發端保障創新主體權益、運用端促進產業轉化運用、保護端提升保護成效、服務端完善制度機制,以及管理端部分科創企業對知識產權重視程度不夠等方面。對此,應堅持關鍵領域嚴格保護、新興領域平衡保護、未來領域適度容忍、深度融入全鏈治理的司法理念。在此基礎上,司法措施應進一步聚焦利益平衡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聚焦創新主體需求,加大司法保護力度;聚焦裁判規則創新,規范引領產業發展;聚焦制度機制創新,提升司法保障效能;聚焦審判職能延伸,培育良好創新生態等舉措。
關鍵詞:科技創新;產業創新;知識產權審判;司法保障;利益平衡保護
《數字法治》期刊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辦,是面向海內外公開發行的全國性數字法治領域的學術期刊。設有“特稿”“圓桌話題”“基礎理論”“學術專論” “法治實踐”“青年視點”“域外觀察”等欄目,逢雙月出版。本刊恪守求新、務實、嚴謹的理念,弘揚兼容并蓄的學術傳統,注重網絡法治、數據法治、智能法治等相關領域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旨在推動貫徹實施網絡強國戰略,加快數字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的理論研究,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學術理論支撐。《數字法治》作為研討數字法治的新平臺、學術界與實務界智識共享的新橋梁,將聚焦數字時代法治建設理論與實踐,更好助力數字法學創新發展、行穩致遠,為推動貫徹實施網絡強國戰略和參與探討制定全球數字治理規則,服務數字中國、法治中國建設貢獻堅實力量!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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