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24年11月,李女士騎行電動自行車與一小客車碰撞,李女士承擔主要責任,構成九級傷殘。保險公司以“主責”為由試圖降低賠償。北京元甲(天津)律師事務所代理后,法院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李女士各項損失共計24.3萬余元,其中九級傷殘賠償金23萬余元全額支持。(本文案例信息來源于公開判決書)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16日9時29分許,李女士騎行電動自行車沿天津市津南區東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馬路與后營路交口時,與于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李女士受傷及兩車損壞。經交管部門認定,李女士違反交通信號燈,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于某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女士被送往天津市某醫院住院治療6天。經診斷,其傷情為腰1椎體爆裂骨折,后行成形術,骨折塊突入椎管。經司法鑒定,李女士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
因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18794.66元。
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后,北京元甲(天津)律師事務所重點開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成功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李女士因傷殘導致勞動能力下降,律師提交了被扶養人關系證明等證據,法院最終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9577.25元,增加了賠償總額。
第二,全額主張九級傷殘賠償金23萬余元。保險公司對傷殘等級無異議,但試圖以主責為由降低殘疾賠償金計算。律師依據鑒定意見和法定標準,法院最終全額支持了殘疾賠償金230820元。
第三,合理調整精神損害撫慰金。李女士原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于其主責60%,法院酌情調整為3200元。律師未盲目堅持過高訴求,避免了訴訟成本浪費,同時為當事人爭取了合理金額。
第四,推動財產損失(電動車)獲得賠償。雖然李女士主責,但律師主張電動車損壞的事實,法院酌情支持財產損失500元,體現了“有損失就有賠償”的原則。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女士承擔事故主要責任(60%),于某承擔次要責任(40%)。于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300萬商業三者險。原告的合理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按40%責任比例賠償。
法院最終確認李女士的損失為:醫療費19108.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費4500元、誤工費27059.4元、護理費13529.7元、殘疾賠償金23082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577.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200元、交通費500元、財產損失500元、鑒定費2100元,合計311494.66元。
判決主要內容如下:
- 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女士198500元(其中醫療項18000元,死亡傷殘項180000元,財產項500元);
- 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40%責任比例賠償李女士45197.86元
- 兩項合計243697.86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
- 案件受理費947元,由李女士負擔568.2元、于某負擔378.8元。
案件啟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機動車主責仍獲高額賠償”的交通事故案件,對普通人有以下幾點實用建議:
1. 騎電動車發生事故,即使自己主責,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仍會按責任比例賠償您的損失。很多電動車駕駛人誤以為“我闖紅燈了,全部自己擔”,實際上只要機動車一方也有過錯(哪怕次要責任),其保險公司就會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賠(不分責任比例),超出部分再按責任比例賠償。本案李女士主責60%,仍然獲賠24萬余元。
2. 九級傷殘的殘疾賠償金金額較高,不要輕易放棄主張。2025年天津地區九級傷殘賠償金約為23萬元(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加上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總賠償額可觀。傷情達到傷殘等級的,務必申請司法鑒定。
3.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一筆容易被忽略的賠償項目。如果傷者因傷殘導致勞動能力下降,且需要撫養未成年子女或無勞動能力的父母,可以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務必保留好戶口本、出生證明、無收入證明等證據。
4. 電動車損壞也可以主張財產損失。即使事故認定自己主責,只要對方有過錯,電動車的維修費用或損失價值也可以要求對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內按責任比例賠償。保留好購車發票、維修票據或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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