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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益佰
一場看似“冷門”的法律判決,在吉他行業內部掀起了巨大的波瀾。
2026年3月,Fender在德國贏得關鍵判決。Stratocaster(俗稱“ST型”)電吉他的琴身輪廓,被認定為受版權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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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裁決的意義在于,首次在歐洲主要市場明確承認,一個誕生于1954年的經典設計,盡管早已被全球無數品牌復制與演繹,依然可以作為品牌資產被重新確權。
判決之后,Fender迅速以歐洲為中心展開法律行動:律師函密集發出、要求侵權產品電商平臺下架、中小品牌被迫修改設計或退出市場。這一系列動作,也引發了品牌方、獨立制琴師、經銷商乃至樂迷群體的激烈爭論。Fender目前尚沒有做公開回應。
Stratocaster堪稱音樂史上最具辨識度的樂器設計之一,多年來模仿者眾多,幾乎已經成為吉他行業的標準琴型之一。Fender此輪行動,試圖將已經成為行業公共資源的設計重新轉化為私有品牌資產。
這些停止侵權通知函引發的問題是,德國法院的裁決究竟會產生多大的影響,影響范圍有多廣,影響程度有多深?本質上,這次法律行動觸碰了一個行業長期默認的邊界:什么是可以被占有的,什么又是屬于公共文化的。
經典設計如何成為行業公共財產?
理解這場爭議,必須回到Stratocaster誕生的起點。
1954年,Leo Fender推出Stratocaster。這款吉他在結構和外觀上都具有劃時代意義:雙缺角琴身、流線型輪廓、貼合人體的背部切角,以及后來被無數人模仿的護板布局。這種設計不僅改善了演奏體驗,也迅速成為搖滾音樂視覺體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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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der Stratocaster的琴體設計
但在當時,Fender并沒有對這一外觀進行充分的知識產權布局。
一方面,1950年代美國的工業設計保護體系尚不成熟;另一方面,Fender本身更像一家工程驅動的制造公司,而非重視品牌與法律資產的現代企業。Leo Fender從未對Stratocaster吉他的琴身設計申請過版權,只有琴頭設計申請了版權。
更重要的是,當時幾乎沒人能預見,這種設計會在未來幾十年成為行業通用語言。
結果是,從1960年代開始,Stratocaster的輪廓被大量復制。從日本品牌,到后來的韓國、中國制造商(包括國人津津樂道的“魯芬”),再到歐美本土的中小品牌,ST型幾乎成為電吉他的標準模板。
這種廣泛模仿帶來了一個結果:Stratocaster的形狀逐漸從品牌設計,演變為行業符號。Stratocaster吉他的琴體輪廓非常常見,以至于字典里、甚至大家熟悉的emoji表情里都用它來指代普通的電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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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der Stratocaster吉他(圖片來源網絡)
Fender也曾經嘗試在美國申請將其 Stratocaster、Telecaster 和 Precision 吉他琴體形狀注冊為商標的申請被駁回。但類似的申請此前在英國和歐洲其他地區均被駁回。
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表示:“Fender 指的是這些樂器輪廓在美國流行文化中的‘標志性’地位。然而,我們必須解決一個具體問題:消費者是否會將這些圖紙中描繪的二維輪廓與產品來源聯系起來?”
盡管Fender準備了大量材料證明無數公司銷售的吉他使用了 Fender 試圖注冊商標的琴體形狀。但相關部門仍認為,“申請人未能證明其作品具有顯著性,以至于這些二維吉他琴體輪廓本身就能表明其來源”、“證據充分表明,這些形狀在業內非常普遍,以至于無法識別其來源。”
從里程碑判決到品牌博弈
對Fender來說,自家的設計成了行業通用的模板,恰恰是因為它已經被模仿了這么多年,卻沒有被制止的結果。
直到2026年,這一狀態被打破。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法院明確表示Fender 標志性的 Stratocaster琴身設計,屬于受版權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
被告侵權的商家來自中國,是義烏愛樂樂器有限公司。該公司在國際線上零售平臺全球速賣通(AliExpress) 上架電吉他產品,且支持銷往德國。
判決禁止他們在德國及歐盟境內制造、銷售或分銷采用 Stratocaster琴身造型的吉他。若未來出現侵權行為,每一次侵權最高可處以25萬歐元罰款;若罰款無法執行,相關責任人還將面臨最高六個月的監禁,具體處罰以法定限額為準。
也就是說,即便一個設計已經存在70年、被廣泛模仿,只要它依然能代表某一品牌,就可以被重新納入法律保護范圍。
雖然判決的只在歐盟地區生效,但已具有里程碑似的意義。以后再模仿Fender的造型制琴,總要擔心會不會惹上吃官司的風險。這為Fender后續行動提供了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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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der Stratocaster吉他(圖片來源網絡)
判決落地后,Fender的動作極為迅速。代表Fender公司的律師事務所已向多家吉他制造商發出停止侵權通知,要求他們停止生產使用 Stratocaster 設計的樂器。
根據海外媒體披露的信息,律師函稱:“這些吉他的琴身設計與我們客戶的‘Stratocaster’吉他的琴身設計幾乎完全相同。它們與Stratocaster吉他的相似度,尤其不亞于杜塞爾多夫判決中涉及的那些吉他。”
“因此,您侵犯了我方客戶對Stratocaster琴體形狀的版權。據此,我方客戶有權要求您停止銷售此類吉他,披露您的銷售和營銷信息,賠償損失,銷毀侵權產品,召回侵權產品,并償還我方的訴訟費用。”
盡管這是歐盟的裁決,但目前至少有一家美國公司也收到律師函。這家公司叫LSL Instruments,是位于加利福尼亞州的家族式的精品吉他公司,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公開聲稱已經收到律師函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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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L Saticoy吉他(圖片來源網絡)
該品牌周末在 GoFundMe 上發起了一項籌款活動,以支付法律費用,目前已籌集超過 7000 美元。他們對http://Guitar.com表示,“我們每年只生產不到500把吉他,而Fender的年產量高達50萬把。我們的小公司對他們沒有任何威脅,可現在我們卻面臨這樣的局面。”
當文化符號被重新“私有化”
如果Stratocaster的輪廓都不能使用,那整個電吉他行業的歷史都要被重寫。
相關話題迅速在吉他行業內部引起傳播、討論。反對者認為Fender過度維權,年近70歲的吉他手Tim Pierce直接在YouTube視頻里說Fender此舉是“品牌自殺”,支持者則認為中小品牌長期搭便車,判決將迫使行業擺脫“復制經典”的路徑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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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Fender來說,奪回吉他輪廓設計的所有權,也就是奪回了Fender最重要的視覺資產之一。過去,大量仿制產品的存在,包括中國和東南亞制造能力提升,讓大量低價ST型吉他進入全球市場,這直接沖擊了Fender在入門級產品線(如Squier)的價格體系。近年來,Fender越來越重視利潤率與品牌控制力。通過法律手段重構市場邊界是一種典型路徑。
在美國,Gibson涉及吉他形狀的一場訴訟也在近期獲得判決。法院認定Dean Guitars侵犯了多項Gibson公司的商標權,需作出賠償,并禁止宣傳或銷售侵權吉他。但同時,法院認定Gibson經典的ES琴型是通用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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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s Gibson ES-330(圖片來源網絡)
ES琴體形狀不專屬于Gibson,但這僅限于美國。Gibson在包括歐盟在內的許多其他地區仍然擁有ES琴身形狀的專利權。重要的是,Gibson仍然擁有琴頭設計、ES文字商標等多項權利。因此,其他品牌也不能隨意仿造類似ES-335這樣的經典琴型,即便仿造、銷售了,也仍然處于非常冒險的境地。
兩大吉他品牌都為維護經典吉他外形設計不遺余力地進行法律訴訟。從結果上看,Fender目前的動作更大。
法律上,Fender的主張正在獲得支持;商業上,這是一場理性的邊界重劃;但在文化上,它仍然充滿爭議。當一個設計已經成為行業語言,它是否還應該被某一個品牌獨占?
Fender給出的答案,已經寫在德國法院的判決里。而行業是否接受這個答案,仍有待時間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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