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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國際海事組織關于船舶營運碳強度(CⅡ)的要求已于2023年起全面實施,MARPOL公約附則VI第28條及MEPC.346(78)決議明確要求5000總噸及以上適用船型船舶需按規定實施年度CⅡ評級,并在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PartIII中載明未來三年CⅡ目標及實施措施。然而,船舶類型認定涉及復雜的公約條文與量化公式,一線執法中易出現規則解讀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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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編介紹一起泉州海事局在外籍多用途船CⅡ及SEEMP合規核查中發現的典型爭議案例,希望引起航運公司、船舶管理公司及相關檢驗機構的重視,舉一反三,規范船舶能效合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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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檢查概況及爭議問題的提出
2026年3月26日,泉州海事局對停泊在石湖碼頭的塞浦路斯籍多用途船“XXX”輪(總噸19128)開展港口國監督(PSC)檢查時,發現船舶能效管理相關文件存在異常。
★船級社2025年5月簽發的2024年度《燃油消耗報告和營運碳強度等級符合聲明》(SOC)僅記錄燃油消耗基礎數據,未進行CⅡ年度評級。
★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PartⅢ未更新2026—2028年相關計劃內容。
根據MARPOL附則VI 2.2.15雜貨船的定義:“主要涉及用于承運件雜貨的多層/單層甲板船舶”,該船雖登記為多用途船,但結構布置符合上述定義要求,檢查人員初步判定相關問題不符合MARPOL附則VI第28條關于營運碳強度的要求,并開展深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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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爭議焦點核實與判定
船方聯系船級社后,提供船級社出具的相關技術文件,主張該船型歸類為“重吊船”,不屬于CⅡ及SEEMP PartⅢ強制適用的船型。針對這一爭議,檢查人員依據MEPC.1/CIRC.795/REV.9重吊船判定統一解釋中的量化公式進行核查:SWL×Outreach≥0.67×Displacement×(D-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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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結合該輪參數逐一核算:
單吊具安全工作載荷(SWL)=120.0mt,外伸距(Outreach)=35.0m,乘積=120×35=4200;
夏季吃水時排水量(Displacement)=35111mt,型深(D)=13.50m,夏季吃水(T)=9.8m,型寬(B)=27.40m;
代入公式右側:0.67×35111×(13.5-9.8)/27.4=3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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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算,左側4200大于右側3176.6,完全滿足MEPC.1/CIRC.795/REV.9重吊船判定標準。同時,船級社出具的技術文件將該船歸類為“其他船舶”,船旗國亦將其認定為重吊船。檢查人員結合公約條文與核實結果最終確認:該輪CⅡ評級缺失、SEEMP PartⅢ未更新均屬于船型豁免范疇,未違反MARPOL附則VI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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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公約條文及分析
公約依據
●MARPOL 73/78公約附則VI第26條:明確適用執行CII要求的十二類船型( MARPOL附則VI第2.2條)“散貨船、液貨船/油船、集裝箱船、雜貨船、氣體運輸船、LNG船、雜貨船、冷藏船、滾裝船、客滾船、郵輪、兼用船”,應制定并實施SEEMP(其中SEEMP Part III為CII管理專項章節)要求船舶按規定更新計劃、留存相關記錄。
●MARPOL73/78公約附則VI第28條規定:5000總噸及以上國際航行船舶應執行CⅡ評級要求,船舶需在每一日歷年年末之后的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或經其正式授權的任一組織報告達到的年度營運碳強度指標。
●MEPC.346(78)決議:細化SEEMP PartⅢ的適用要求,明確需執行CⅡ的船舶應在SEEMP PartⅢ中載明未來3年CⅡ目標、實施措施及年度更新要求,是SEEMP合規性核查的直接技術依據。
重吊船豁免依據
根據MARPOL附則VI 2.2.15雜貨船的定義:本定義明確排除了專用干貨船,其中運畜船、駁船、重貨(吊)船、游艇、核燃料運輸船不納入雜貨船參考線計算。根據MEPC.1/CIRC.795/REV.9統一解釋1.1,以下船舶視為重吊船:重貨甲板船、半潛工程船、重吊多用途船,并明確重吊多用途船須滿足上文所示的量化判定標準。
值得關注的是
MEPC.1/CIRC.795/REV.9統一解釋的出臺正是源自中遠海運集團于2024年IMO MEPC81會議上提交的提案,該提案對MARPOL附則VI雜貨船定義中的“重吊船”進行明確,為重吊船的認定提供了統一量化標準,成功解決了不同船旗國在針對此類船型的能效條款執法中處理標準不一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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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問題處理及建議
經MEPC.1/CIRC.795/REV.9量化公式、船級社技術文件及船旗國認定資料的綜合復核,確認該輪屬性符合重吊船豁免條件,所涉問題不構成公約違規。針對船舶文件規范性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建議船方在SEEMP文件中補充重吊船身份、豁免依據及相關認定文件編號,便于后續PSC檢查快速識別,避免誤判。
★留存船級社“其他船舶”歸類證明、船旗國重吊船認定文件等資料,作為船型屬性的合規佐證。
★做好SEEMP文件的定期更新維護,確保公約適用情況及時明確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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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案例引發的思考與建議
海事監管方面
強化國際規則閉環解讀與專項培訓
MARPOL附則VI、MEPC系列決議與IACS技術建議案是船舶能效合規監管的核心依據,但三者之間的適用邊界、豁免條款銜接存在一定專業門檻,一線執法人員易出現規則理解不透徹、特殊條款適用不熟練的問題。建議針對重吊船、冷藏船、液化氣船、工程船等CⅡ豁免或特殊適用船型,開展專項規則培訓與案例復盤,同時梳理國內外同類爭議案例,編制特殊船型PSC檢查指引手冊,明確合規與違規的界定標準及爭議處置流程,避免因規則解讀偏差導致不當滯留或違規漏查。
船級社方面
嚴格執行國際技術標準
規范特殊船型歸類與標注
船級社作為船舶技術認定的核心主體,其船型歸類與屬性認定直接決定船舶公約適用范圍。針對本次案例中船舶登記為“其他船舶”但實際具備重吊船屬性的情況,船級社應嚴格依據IACSRec.170、MARPOL附則Ⅵ等國際規則,對船舶吊機配置、主尺度、作業能力等參數開展全面量化核算,精準界定船型屬性,杜絕模糊歸類。對于豁免船型,應主動指導船方在能效文件中補充豁免依據、認定文件編號、參數核算過程等內容,確保文件邏輯閉環、佐證充分。
船東及船舶管理公司方面
建立合規風險預警機制
國際海事組織關于船舶能效、碳強度的規則持續更新,船東及管理公司應安排專人跟蹤MARPOL附則VI、IACS技術建議案、MEPC決議的修訂動態,及時掌握船型認定、豁免條款、合規要求的變化,提前調整船舶運營管理與文件編制策略。同時,總結同類船舶PSC檢查經驗與案例,梳理合規風險點,建立風險預警與整改臺賬,形成“自查-整改-完善”的閉環管理機制,全面提升船舶國際合規運營水平。
| 來源:泉州海事局
| 作者: 船舶監督處 沈家昌 黃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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