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福建廈門市民商家鶯向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提交的檢察監督申請仍在法定審查周期內。過去六年,他因一筆千萬級房產拍賣款的執行分配爭議,走完了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全部程序,卻始終未能改變敗訴結果。這場橫跨六年的司法拉鋸,核心矛盾始終聚焦于一個看似明確的民事訴訟程序細節:債權人參與法院執行財產分配,是否必須提交書面的《參與分配申請書》。
事件的源頭可追溯至2018年。當年8月,商家鶯因與林某建、江某琴的民間借貸糾紛,向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成功查封了林某建名下位于廈門市湖里區東港北路某室的房產,成為該財產的首位查封債權人。同年10月,湖里區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林某建、江某琴尚欠商家鶯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對應利息等。2019年5月,因債務人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商家鶯向湖里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0年10月,案涉房產經司法拍賣最終成交,拍賣款合計10670240元。但由于包括某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在內的多名債權人,在沒有依法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的情況下被主持分配的湖里區法院執行經辦法官黃華杰自行納入參與該筆拍賣款的分配,導致被執行人林某建、江某琴因涉及多起債務糾紛,名下財產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其中,僅某信銀行廈門分行依據兩份已生效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債權總額超過1.3億元。
此后,湖里區法院先后三次作出執行分配方案,始終將某信銀行廈門分行納入分配主體范圍。正是這一分配方案,引發了商家鶯持續多年的訴訟。
“從始至終,我主張的核心只有一個:某信銀行廈門分行沒有依法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從根本上喪失了參與分配的法定資格。”商家鶯在歷次訴訟及申訴材料中,始終堅持這一核心主張。他提出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七條的明確規定:“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該條款中的“應當”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意味著提交書面申請書是債權人啟動參與分配程序的法定前置條件,無此書面申請,即喪失參與分配的法定資格。而根據案件卷宗材料顯示,某信銀行廈門分行自始至終未向主持分配的湖里區法院提交過符合法定形式的《參與分配申請書》,其得以納入分配范圍的核心依據,是其原執行法院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向湖里區法院出具的兩份《申請參與分配函》,以及思明區法院執行筆錄中記載的該行同意參與分配的相關意思表示。
2024年1月,商家鶯以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為由,將某信銀行廈門分行等相關債權人訴至湖里區法院,請求撤銷案涉第三次分配方案。湖里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思明區法院已向湖里區法院寄送參與分配函,某信銀行廈門分行參與分配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商家鶯的全部訴訟請求。商家鶯不服一審判決,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廈門中院二審審理后,于2024年12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申請參與分配函》可證明某信銀行廈門分行已提出參與分配申請,未提交書面申請書不影響其分配資格。
2025年12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商家鶯的再審申請作出裁定,駁回了其再審申請。值得注意的是,再審裁定中明確認可本案應當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七條的規定,但同時認為,某信銀行廈門分行已通過思明區法院向首封法院湖里區法院作出參與分配的意思表示。
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商家鶯于2026年1月正式向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提交檢察監督申請書,請求對本案一審、二審判決依法監督并提請抗訴。廈門市人民檢察院通知,該案符合受理條件,已依法受理,案號為(2026)廈檢民監**號。截至發稿,檢察機關尚未就該監督申請作出書面審查結論,案件仍處于法定救濟程序之中。
該案持續六年的爭議,本質上折射出當前民事執行參與分配程序中普遍存在的規則供給不足與裁判尺度不統一問題。一方面,司法解釋明確了提交書面申請書的強制性要求,但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以法院公函、執行筆錄意思表示替代書面申請的情形,導致法定程序要件被軟化,程序公正性無法充分保證,既影響了司法公信力,也造成了大量同類訴訟的司法資源浪費。
“執行財產分配是勝訴當事人實現權益的‘最后一公里’,程序正義是實體公平的前提。”有業內人士指出,該案的核心價值,在于推動司法機關進一步明確參與分配程序的法定要件、申請形式、時間節點等統一規則,在提升執行效率的同時,守住法定程序的剛性底線,平衡好各方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實現執行程序的公平與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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