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出軌,是否還能主張損害賠償
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婚內出軌,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無過錯方仍然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即使在離婚后才知曉原配偶有重大過錯,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損害賠償,但應當在3年訴訟時效內提出,否則可能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離婚后發現對方婚內出軌并轉移財產,能否同時主張損害賠償和重新分割財產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于對方的過錯行為而產生的,其目的是懲罰過錯方,彌補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失。只要對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無過錯方就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無論對方是否同時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
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權是基于對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的行為而產生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時已經知道對方出軌但未主張損害賠償,離婚后還能再主張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 "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或者無過錯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明確向婚姻登記機關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離婚后,無過錯方就不能再主張損害賠償了。但是,如果無過錯方在協議離婚時雖然知道對方出軌,但并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離婚后仍然可以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主張損害賠償。
在訴訟離婚中,如果無過錯方是原告,那么其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果原告在離婚訴訟中沒有提出,離婚后就不能再單獨主張了。如果無過錯方是被告,那么其享有更大的選擇權。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自然也就不會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法院最終判決離婚,被告仍然可以在離婚后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如果被告在一審時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二審時才提出,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會告知被告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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