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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 12 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中山某木業(yè)經營部與被告黃玉勝自 2019 年起開始業(yè)務往來,原告向被告供應木材。2021 年 5 月 1 日,雙方進行了對賬,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條,確認尚欠原告貨款 78164 元。此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催收貨款。2025 年 5 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貨款 7816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service.zscourt.gov.cn:8446。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三年普通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本案中,被告于 2021 年 5 月 1 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原告此時明知債權未獲清償,訴訟時效自此起算至 2024 年 5 月 1 日屆滿。原告未在時效內主張權利,亦無法定中止、中斷情形,被告時效抗辯成立。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律師說法
中山貨款糾紛律師推薦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吳彩欣律師針對本案進行解讀:"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制度。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在貨款糾紛中,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通常為:
- 雙方約定了付款期限的,自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雙方沒有約定付款期限的,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自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 債務人出具了欠條的,自欠條出具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可以因以下情形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 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應當受理。但如果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法院查明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法定事由的,法院會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企業(yè)應當及時催收貨款,保留好催款證據,如書面催款函、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郵件等,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如果貨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企業(yè)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商,要求債務人重新出具欠條或者還款計劃,從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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