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顧瑾
在影視行業項目制運作中,編劇與制片方有時通過口頭約定進行合作,但一旦發生價款糾紛,雙方對約定各執一詞時,如何確定雙方當初約定的內容?
一、案情概述
編劇乙與甲經此前合作相識,雙方曾就另一項目采用分階段付款模式。本次雙方通過微信和電話溝通,口頭約定由乙為某題材進行創作。履約過程中,甲向乙支付五千元,乙收款后開始創作,隨后交付了成果。乙交付后多次通過微信催要剩余款項,甲以其他理由拖延支付,未對乙催款時使用的“尾款”一詞提過異議。
乙訴至法院,主張雙方約定總價款為一萬元,甲先付50%,乙交付成果后再付尾款,現要求甲支付剩余款項。甲抗辯,雙方從未約定總價款為一萬元,五千元即為全部價款,已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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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焦點
口頭委托創作合同中,雙方對價款存在根本分歧,如何認定合同內容?付款節奏和當事人的嗣后行為,對價款認定有何影響?
三、法律分析
本文認為,口頭合同的價款約定存在爭議時,應綜合付款節奏、當事人嗣后行為以及交易習慣,確定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分析如下:
(一)口頭合同的價款爭議與確定路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頭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其內容認定同樣受一般規則的約束。
但在口頭合同中,價款等核心條款缺乏可查閱的文本記載,發生爭議時需要通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項間接事實,來推斷雙方在締約時的真實意思。
具體到本案,確定價款的核心事實在于:付款時的行為、催款時的表述以及交易習慣。這三者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關聯、彼此印證,共同構成了判斷雙方真實約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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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節奏與嗣后行為
本文認為,在口頭合同價款認定中,付款節奏如付款次數、各次比例、與履約進度的對應關系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客觀反映。合同履行是一個動態過程,當事人在不同階段的行為選擇,比當事人事后各自的主張,更能反映雙方在締約時的真實意思。
本案中,甲向乙支付五千元后,乙才開始創作,乙在交付成果后多次催要尾款。尾款這一表述本身即意味著存在前期已付款項與后期未付款項的區分,與分期付款模式吻合。如果雙方約定的價款就是五千元一口價,已經全額付清,乙不可能在交付成果后多次催要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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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甲在乙多次催要尾款時未對“尾款”一詞提出反駁,如果雙方約定五千元一口價,甲在乙第一次催要時理應糾正,而不是以其他理由回避付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行為,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延伸,甲在催款時的沉默和另行提出的付款障礙,足以推定其認可尾款的存在。
(三)交易習慣的輔助性參考作用
本文認為,在口頭合同價款認定中,交易習慣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須與具體履約行為結合。同一當事人之間就同類事項反復采用的交易模式,可以提供輔助性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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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習慣之所以能作為合同解釋的參考依據,在于它反映了當事人已經形成的信賴基礎。本案中,雙方第一個項目的付款模式為分期付款,與乙所主張的本案付款模式一致。雖然僅憑此不足以單獨證明本案的價款約定內容,但與本案的付款節奏、催款時的沉默相互印證,共同指向了總價款為一萬元、分兩次支付的約定內容。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認定總價款為一萬元的依據,在于付款節奏、催款時的沉默以及交易習慣三項客觀事實的相互印證,甲的一口價抗辯不能成立。
口頭合同在自由職業者接單中廣泛存在,但價款條款的模糊性極易引發糾紛。一句交付尾款、一條付款記錄、一次交易習慣的延續,都可能成為確定合同核心條款的關鍵依據。合同內容不只在口頭的約定中,更在合同履行的每一步行為里。
參考判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鄂01知民終33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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