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菅長厚,那位在西北退耕還林的農民,在此我由衷感謝廣大網友、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對我事件的持續關注與聲援。正是這份來自公眾的關注與支持,讓我這位年近八旬、扎根荒漠半生的老人,更有信心、更有勇氣依法理性陳情,也更加堅信:事實終將澄清,合法權益終將得到維護。我始終衷心擁護國家生態保護、法治建設與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政策,始終相信各級部門會尊重歷史事實、尊重合法權證、尊重社會公平與契約精神。
過去十幾年間,我響應號召開荒拓土、耕地植樹、管護林木,始終守法經營、信守契約、依規履約,以實際行動踐行生態保護責任,為地方生態改善盡己所能。
2005年3月1日,我與昌吉市北部荒漠管理站正式簽訂《昌吉市北部荒漠林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3032.04畝荒漠林地承包經營權。同年,相關部門為我核發了《林權證》,明確我對林地享有合法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和收益權,本案爭議的1500畝地完整包含在登記范圍內。林權證是國家對我合法權利的正式確認,也是我享有合法物權最堅實的權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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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5日,我與李宗斗簽訂轉讓合同,將案涉1500畝退耕還林地經營權轉包,約定轉讓費 70 萬元分三期付清。后因李宗斗長期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只支付了不到一半的費用,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我被迫通過法定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我始終相信,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履行,合法取得的權利應當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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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相關生效文書確認解除我與李宗斗之間的轉讓合同,判令返還1500畝林地及水井、線路等全部附屬設施。拿到結果時,我以為多年爭議即將了結。可在申請執行后我才得知,涉案林地早已被原國土部門為他們重復辦理了相關租賃手續,執行標的無法返還,生效文書長期無法落地。我持合法林權證,卻守不住自己的林地;我一生造林護林,卻落得地收不回、補償看不到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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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對事件的逐步梳理,一段歷史審批情況始終讓我難以釋懷。2008年,在我與李宗斗已發生合同爭議、我的權利早已登記公示的情況下,原昌吉市國土部門將案涉的1500畝地為李宗斗重復辦理了相關土地租賃手續。我無意妄加評判,更不隨意關聯,但作為切身利益受損的當事人,我不得不提出理性疑問:我這片林地的審批事項,發生在某領導的分管時段、審批范圍之內,是否與其被查處的違規審批行為相關聯?當年的審批流程是否依法履行、權屬是否審慎核查、職權是否清晰界定?由涉事領導審批形成的相關文件,其合法性、正當性與合規性是否經得起歷史與法律的檢驗?我只希望,歷史遺留問題能夠被正視、被查清,不能讓多年前的審批疏漏,讓我一位守法老人付出近二十年的權利代價。
本案更核心、更需明確回應的,是職權管轄與職責邊界問題。根據當時正式發布的相關文件,昌吉市北部荒漠林區的管理、保護、發包與監管職權,明確歸屬林業主管部門及北部荒漠管理站,并非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在職權劃分清晰、政策依據明確、我的林權證合法有效且已登記公示的前提下,原昌吉市國土部門仍啟動審批程序,并為他人辦理租賃手續,這是否符合權責一致的基本要求?宗地四至明確標注 “西至菅長厚農場”,相鄰關系清晰可查,為何仍能快速辦結?同一天完成申請、審核與簽約的流程,是否符合規范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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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李宗斗未征得我同意、未履行合法轉讓程序,即將林地相關權益分至其子李江、李惠平,并再次辦理相關手續。整個過程呈現 “先確定歸屬(過戶)、后完善手續(轉讓)” 的狀態,與“先有合法轉讓、再辦過戶”的常規順序明顯不符。正是多重手續的疊加,導致同一宗林地出現權利重疊、一地多主的局面,最終直接導致生效文書無法執行,我的合法權利被長期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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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案林地被納入退耕還林及生態恢復范圍,這本是國家的關懷與保障。但我作為合法林權權利人,卻始終看不到補償的去向。相關補償合同由李宗斗之子簽訂,合同落款既無負責人簽字,也無單位蓋章,合同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至今沒有明確結論。補償款是否發放、發放金額、發放對象及資金流向,我多次申請了解、多次詢問,均得不到明確答復。生態補償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理應公開、公平、公正,我作為持證權利人,卻被排除在知情權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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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恩國家的好政策,尊重各級部門的履職,更始終相信法治與公平。我年近八十,身體日漸衰老,我別無他求,只希望實現三個最樸素的訴求:一是明確林地管轄職權邊界,尊重并維護我合法持有的林權證及在先物權;二是客觀核查 2008年審批事項與歷史相關情況,還原事實、厘清責任,給社會公眾一個交代;三是全面公開 2018 年退耕還林補償完整信息,讓生效文書落到實處,歸還我投入一生心血的合法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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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向所有關心、支持我的網友與各界朋友致以最誠摯的謝意。我始終相信,在社會關注與法治保障下,歷史遺留問題會被認真對待,合法林權會得到有力保護,契約精神與公平正義終將照進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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